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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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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汇编.docx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汇编目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1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17关于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6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32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以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权利。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以及流动性以及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 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 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以及字号以及行业以及组织 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 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 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以及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 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以及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七)公安以及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以及消防设施合 格证明;(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 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 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以及审 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 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四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 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 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 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以及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 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第十六条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 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 构履行监督职能。第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 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第十八条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 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第十九条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 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 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资产转让;(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 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第二十一条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第二十二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以及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以及农业和 农村经济发展。第二十三条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以及分散的原则,提 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 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 过资本净额的15%o第二十四条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 信制度以及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 力,提高贷款质量。第二十五条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以及规范的 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以及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 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 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第二十六条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及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 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第二十七条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以及会计制度。第二十八 条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第二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报送会计报告以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以及资料的真实性 以及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第三十条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 况以及重大事项等信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以及法规对贷款公司 的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率以及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以及风险 集中以及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以及动态监管。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 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以及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 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以 及改善资产质量;(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 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停办所有业务以及限期重组等 措施;(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以及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 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第三 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以及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 本充足状况以及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以及评价, 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以及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 理。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 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 以及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 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第三十六条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 取风险提示以及约见谈话以及监管质询以及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 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第三十七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 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 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九条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修改章程;(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四十条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分立以及合并需要解散。第四十一条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 施。第四十二条贷款公司因解散以及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 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 以公告。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以及东北和海南省 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以及市)的国定贫困 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第四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 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 9号各银监局: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 进一步明确贷款公司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会 制定了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以及商业银行和 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 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贷款公司 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内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以 下简称投资人)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 司)的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一以及组建工作要点(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1 .确定投资人。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人,经 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可开展筹建工作。2 .履行法律手续。拟设立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董事会以及 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设立贷款公司的相关决议以及投资人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各银监局,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及各分行以及营业管理部以及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以及农民和农村经 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 如下指导意见:一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以及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 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 收益以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 决议。3 .制定筹建方案。拟设立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对拟设地的相关 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制定筹建工作方案。4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5 .申请筹建。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银监局提出筹建 申请。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由银监分局受理以及初步 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 局审查以及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 的,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以及审查并决定。(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1 .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申请人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2 .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以及财务以 及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3 .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 内的,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受理以及审查并自收到完 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 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向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其开 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以及审查并决定。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 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以及凭证以及印章以及牌 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业务。申请人应事先将贷款公司的开业日 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三)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1 .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 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抄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 以及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以及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 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 局受理以及审查并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 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以及审查并决定。申请人 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主送 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受理以及审查并决定。2 .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 (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 于申请筹建XX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 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 般应双面印制。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 以及页码相符。3 .上报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 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关时,只需上报1份。二以及设立要求(一)机构性质。贷款公司是由境内投资人全资设立,专营贷款 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机构名称。设在县(市)的贷款公司冠名为:XX(县(市) 名)XX (字号)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分公司冠名为:XX (县(市) 名)XX (字号)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字号可用银行机构缩 写词)。(三)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新设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与 机构开业申报一并进行。(四)银监局可依据本指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报银监会备案。三以及审核要点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贷款公司组建工作的指导,对其 筹建及开业的审查应严格按照设立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 括受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完整性以及组建期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以 及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筹建申请材料1 .申报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2 .拟设立机构符合规定的条件,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3 .投资人符合投资资格,其董事会以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的有关决议及履行的相关法律手续合法合规。4 .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完备,步骤符合要求,方案切实可行。(二)开业申请材料1 .开业申请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2 .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3 .筹建工作报告内容详实以及完整。4 .验资报告内容完备,附件齐全。5 .法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以及有效。6 .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7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8 .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证明材料齐全。四以及试点期间的有关要求(一)银监局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推动试 点工作并落实投资人。为便于银监会加强指导,银监局在受理筹建申 请前,应将试点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工作方案报银监会备案。(二)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加强指导以及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积极推进组建进程,督促申请人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争取试点机 构尽早开业。(三)银监局要全面掌握辖内贷款公司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对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以及新 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反馈。附件:组建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一以及申请筹建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以及组织形式以 及机构名称以及业务范围以及拟注册资本和住所,投资人是否符合投 资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以及筹建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以及 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设立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市场前 景分析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规模 以及盈利状况以及网点布局以及目标客户以及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 贷款率以及资本充足率以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以及开业后 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以及亏损以及资本充足率不足等)。(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以及组织管理架构(是否设立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配备数量以及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 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四)投资人召开董事会以及股东(代表)大会关于设立贷款公 司及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五)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近2 年监管报告及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以及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件以及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九)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以及申请开业材料(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以及住所以及业务 范围以及注册资本以及章程草案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及经营方 针及计划以及主要管理制度以及营业场所以及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 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以及筹建工作落实情况 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章程草案。(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 .验资报告,应包括对投资人投资资格的特殊审验内容。2 .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以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含资产规 模以及净资产比例以及近2年盈利状况等)和验资事项说明。3 .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 金来源以及财务状况以及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4 .投资人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5 .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五)拟任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备案材料:1 .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投资人应加盖公章)。2 .投资人对拟任人的品行以及业务能力以及管理能力以及工作 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3 .身份证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4 .个人承诺书(对个人诚信以及公正履职及是否有大额负债以 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承诺)。(六)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年龄以及从事金融工 作时间以及学历以及所学专业和职称等)。(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八)公安以及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 明。(九)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信贷管理办法及流程以及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审计稽核管理办法等。(十)组织结构图。(十一)业务发展规划。内容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以及 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以及发展 战略以及贷款规模以及市场份额。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以及收 入结构以及利润总额。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以 及风险控制策略以及风险控制目标(如不良贷款率以及资本充足率以 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十二)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十三)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以及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件以及联 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十四)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关于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 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以及营业管理部以及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以及 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 区以及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 以及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 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以及培育竞争性 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以及健康以及可 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以及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 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 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 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及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 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 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 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二以及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 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 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 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 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 率。三以及支付清算管理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 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 以及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 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 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 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 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以及印制。票据凭证由村 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 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 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 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 20061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刻制汇票专 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以及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 位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以及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 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以及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以及字号以及行业以及组织 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 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 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 人以及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o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 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以及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 行管理。四以及会计管理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 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 200472号)的要求, 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 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以及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以及年度会计决算 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五以及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 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和农 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 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 据通讯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 方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六以及征信管理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以及先报送数据以及后开通查询用户” 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 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七以及现金管理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 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 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 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以及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 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类机构应当按照我国 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 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以及现金支取以及现金汇款以及现 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八以及风险监管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 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 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和 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 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以及引导和督 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以及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 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 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以及便 捷以及实惠的金融服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 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 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以及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 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义义县(市)X 义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 款以及贷款以及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XX县(市)XX 乡(镇)或行政村义义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 为社员提供存款以及贷款以及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 机构)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第四条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 共同利益。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 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以及积累以及合 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以及使用以及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的财产以及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第七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以 及本社与社员以及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第九条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十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一)办理社员存款以及贷款和结算业务;(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三)办理同业存放;(四)办理代理业务;(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社员第十一条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 章程,向本社入股的XX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成员)第十二条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 年)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或行政村内;(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 金额起点;(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或行政 村内;(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 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 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 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 以及监事会的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一)向本社入股;(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以及提供信息;(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股权管理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X元,每个农村小 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X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 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第十七条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以及贷款 或其他方式入股。第十八条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 证。第十九条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以及继承和赠与, 但理事以及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第二十条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 保。第二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二)本社当年盈利;(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 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 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 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 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第二十五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 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 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 通过其他方式偿还。(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以及住 所;(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以及投票权确认数;(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 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 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 会由X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以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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