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docx
国有企业劳动协议合同管控管理制度规章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协议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 动协议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 协议合同的行为,保护全体有关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 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规章。1.2 劳动协议合同是有关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协议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协议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 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2遵循的原则2.1 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有 可行性。2.2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2.3 要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有关员工的选择。2.4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2.5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3劳动协议合同的订立3.1 劳动协议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协议合同是公司与有关员工建立劳动 关系的体现,凡本公司在册有关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合同。3.2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任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 份,与上级主管机构部门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其他有关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 劳动协议合同。3.3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收 的新有关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有关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合 同。3.4 劳动协议合同的合约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协议合同之日起合约生效,并 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5 劳动协议合同合约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相关要求变更劳动协 议合同有关内容的,需将变更相关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协议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 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协议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4劳动协议合同的有关内容和期限4.1劳动协议合同有关内容包括:a劳动协议合同期限、试用期;b工作岗位;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劳动报酬;e劳动纪律;f劳动协议合同终止的条件;g违反协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h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有关内容。4.2 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协议合同中约定合约生效和终止日期。劳动协议合同期限,为三种:a短期协议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b中期协议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c长期协议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4.3 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合同是只约定合约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协议合同的条件。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协议合同 就一直有效,到达有关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协议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 出现约定的终止协议合同条件,协议合同应即终止。4.4 确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期限的条件:4.4.1 从社会上新招收的有关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有关员工先签订 一年的协议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协议合同。4.4.2 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协议合同。4.4.3 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合同。4.4.4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有关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女有关员工,协议 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协议合同。4.4.5 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有关员工签订长期协议合同。4.4.6 下列有关人员订立短期协议合同:a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和劳动纪律以及 受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b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服务、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 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5 公司有关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协议合同或续订劳动协议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 协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协议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协议合同期限1(含)一2 (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协议合同期限2年一5年,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协议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5医疗期5.1 医疗期是指有关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 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协议合同的时限。5.2 有关员工在履行劳动协议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 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5.2.1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 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5.2.2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 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 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 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5.2.3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 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 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5.2.4 有关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5.3 有关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5.3.1 有关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 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5.3.2 有关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 工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5.4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4.1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有关员工订立劳动协议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 算。计算办法:医疗期为3个月的, 医疗期为6个月的, 医疗期为9个月的, 医疗期为12个月的, 医疗期为18个月的,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4.2 如果有关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 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 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5.4.3 续订劳动协议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协议合同期延伸至下一 个协议合同期。5.4.4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有关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 休满1个月。有关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 间。5.5 有关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 定的医疗期限,视作医疗期满。有关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 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 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5.6 协议合同的终止、续订' 变更和解除6.1 劳动协议合同期满或者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协议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 协议合同即行终止。有关员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劳动协议合同自然终止。6.2 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的有关员工,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根据公司的 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协议合同。有关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协议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协 议合同的,如果该有关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公司在无特殊理由 和原因的情况下,可同有关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合同。6.3 协议合同的变更:公司因发展需要,为有关员工提供学习、住房、出国等条 件的需变更劳动协议合同有关有关内容,变更有关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协 议,作为协议合同的附件。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协议合同:6.4.1 有关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6.4.2 有关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规章的(如一个年度内违反劳 动纪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 或工作任务的);6.4.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4.4 违反劳动协议合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员工本人,解除劳动 协议合同:6.5.1 有关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 司另行安排工作的;6.5.2 有关员工不符合上岗相关要求或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 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6.5.3 有关员工在职工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6.6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规 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可按规定程序裁员。裁减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有关人员, 可优先从裁减有关人员中录用。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协议合同:6.7.1 有关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6.7.2 有关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6.7.3 女有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 规定执行);6.7.4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无正当理由的;6.7.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6.8 有关员工同时存在本规定6.4条、6.7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据本规定6.4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合同。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 报告给公司):6.9.1 在协议合同试用期内,有关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6.9.2 经国家有关机构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有关 员工身体健康的;6.9.3 公司不履行劳动协议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有关员工合法权 益的;6.9.4 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协议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6.9.5 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院校学习的;6.9.6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6.10 有关员工被公司除名、开除,劳动协议合同自行解除。6.11 协议合同终止或解除,有关员工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归还公司的各类物品, 公司给予办理相应的手续。6.12 约责任、经济补偿7.1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协议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 违约责任,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有关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7.2.1 劳动协议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愿与有关员工续订劳动协议合同的;7.2.2 公司依据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与有关员工解除劳动协议合同的;7.2.3 有关员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 作,公司提出与有关员工解除劳动协议合同的;7.2.4 有关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工 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协议合同的。7.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无锡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7.4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协议合同的,经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一致 意见的,公司将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劳动协议合同管控管理公司与有关员工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后,由市劳动管控管理机构部门进行鉴证。劳 动协议合同一式二份,公司一份,有关员工本人一份,应妥善保管。9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协议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 可以协商解决。制订机构部门:人力资源处审核:张志坚管控管理处审定:宣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