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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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docx
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 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 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 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 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行业地方技术规范标准;二、选址建设符合市水土保 持规划,县(区)水土保持规划;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防治措施合理,监测内容 方法得当。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办结链接:料,建立水文数据库,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服务。第二款基本水文监测 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条件: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存储、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建立水文数据库,为公 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服务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审批;依据:国家法律依据:水利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水 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原则上由水库、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人民政府的防汛 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2007-03-29第十五条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 锚地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条件: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浙防指2017) 6号):第二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重要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组织编制安全应急预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防指批准, 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整审查;依据: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01-01第二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认为水库汛期限制水位需要调整的,应当在进行技 术论证后提出申请,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 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监督管理权限,直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件:(一)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二)水库大坝完成注册登记(备案)。(三)完成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整论证报告的编制。(四)已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五)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功能调整审查;依据: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01-01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为需要调整水库等水利工程原有功 能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并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条件:(一)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二)水库大坝完成注册登记(备案)。(三)完成水库功能调整论证报告的编制。(四)已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五)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大坝、水闸和堤防(含备堤备塘)等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审批;依据:国家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3-07-01 第十条第一款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降等与报 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 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书(二)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三)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四) 其它有关材料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01-0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水库大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 库大坝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第二款 对危险 坝、病坝,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 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水库管理单位未 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下达空库运 行或者限制蓄水应急指令: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申请降等:1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 2017)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2 .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17)规定 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3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 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4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17)规定 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 和发挥相应效益的。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 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6,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 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7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申请报废:1 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 发利用价值的。2 .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3 .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5 .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6 .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7 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三)水闸降等或报废参照水库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闸,可申请降等:1 .水闸安全鉴定结论为四类闸。2 .水闸所在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调整,经批准后,水闸规划规模 低于原设计的,且涉及水闸等别变化的。3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闸功能萎缩已 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4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17)规定 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 和发挥相应效益的。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闸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 致使水闸自建闸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6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闸原等别经济上不合 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7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闸,可申请报废:1 .水闸所在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对原功能基本 丧失且无其他利用价值的水闸应当予以报废。2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3 .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4 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五)海塘、堤防(备堤备塘)因新建替代水利工程、水系变化等原因失去原有防洪防潮 功能,经专题论证后,可以申请海塘、堤防(备堤备塘)降等或报废。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核定;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02-16第三 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 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 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 格执行调度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08-29第 四十四条 第一款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 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第二款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 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1991-07-09第十三条第一款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 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 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1-03-22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危险坝、病坝,水库大坝 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 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水库管理单位未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 或者限制蓄水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下达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应急 指令:(一)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二)其他中型水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 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三)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监督实施。水闸的定期安全鉴定和病险水闸的限制运行指令,参照前 两款规定执行。条件:(一)工程管理单位已编制控制运用计划。(二)大型水库和影响范围跨设区市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重要江河上对流域防洪关系 重大的水电站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经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其中新安江、富春江两座水电站直接上报批准。其他中型水库,经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本级直管水利工程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以及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直接报市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直接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程序:受理-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库大坝注册(备案)登记;依据:国家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1995-12-28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及 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第二款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 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 亿立方米(不含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 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 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 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 工作。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03-22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 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核定;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1991-07-09第十三条第一款 水 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 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03-2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 行水库的调度运用。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危险坝、病坝,水库大坝 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 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水库管理单位未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 或者限制蓄水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下达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应急 指令:(一)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二)其他中型水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应急指 令并会同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三)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下达应急指令并监督实施。水闸的定期安全鉴定和病险水闸的限制运行指令,参照前 两款规定执行。条件:(一)工程管理单位已编制控制运用计划。(二)大型水库和影响范围跨设区市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重要江河上对流域防洪关系 重大的水电站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经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其中新安江、富春江两座水电站直接上报批准。其他中型水库,经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本级直管水利工程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以及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直接报市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直接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闸注册(备案)登记;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一、水利部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委托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 记的汇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 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和 汇总、上报工作。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 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 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 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 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 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 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行业地方技术规范标准;二、选址建设符合市水土保 持规划,县(区)水土保持规划;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防治措施合理,监测内容 方法得当。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办结链接: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 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 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 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 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 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 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条件:(一)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二)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 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四)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五)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河道管理范一 S3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备案;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 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 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 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 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 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条件:一、审批事项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有关技术资料符合江河流域 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三、项目的建设不影响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工程, 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审批;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 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 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 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 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 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 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 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条件:一、审批事项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有关技术资料符合江河流域 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三、项目的建设不影响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工程, 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 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 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 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 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条件:(1)满足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行洪畅通,正常管理需要;(2)申请单位或 个人法定身份证明,利害关系第三者的协议等材料。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其他活动许可);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 下列活动,必g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 行考古发掘。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09-30第二十 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 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条件:(1)满足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行洪畅通,正常管理需要;(2)申请单位或个 人法定身份证明,利害关系第三者的协议等材料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国家法律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 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 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 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省级法律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 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 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 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 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条件:(一)法人、其它组织提出审核审批申请;(二)已开展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效益和功能分析,编制完成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补偿方案。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 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 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 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 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 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 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 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 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 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 河道主管机关。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 或者拆毁。省级法律依据:(一)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 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 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第三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 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 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条件:一、审批事项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有关技术资料符合江河流域 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三、项目的建设不影响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工程, 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程序:受理-审查-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依据: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2008-11-28第二十八条 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东苕溪右岸西险 大塘、钱塘江北岸堤塘和南岸萧绍堤塘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 范围,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 划定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以外水利 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 在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 垃圾等物质;(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四) 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 水、挖洞;(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 开矿等活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 门审批。条件:(一)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二)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 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四)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五)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办结链接:事项:水利水电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审查)依据:国家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0-07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 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款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 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第三 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8-01-07第七 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 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 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 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 113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 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 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 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 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 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 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条件:水利水电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审查)的受理单位是温州、台州、宁波、 舟山、金华市水利局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审批-送达链接:事项: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 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 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 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 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行业 地方技术规范标准;二、选址建设符合市水土保持规划,县(区)水土保持规划;三、水 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防治措施合理,监测内容方法得当。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办结链接:会2021-06-10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二款国务院有关 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浙江 省建设厅2020-03-30第五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设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 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条件:(一)工程建设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作量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 目,由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以及工程规模未达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 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小型水利工程。(三)列入创建计划和挂参选牌的工地。(四)上年度10月1日以后至本年度9月30日以前,已完工验收的项目或标段。 (五)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程序:申请一受理一审查一决定链接:事项: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国家法律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