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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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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docx

    2023年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范文】 内容是汉语词汇,拼音是nirng,意思是指事物所包含的实质性事物。以下是共享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盼望能帮忙到大家!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稳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视治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视治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供应了制度保障。要严密结合人民法院监视治理和队伍建立实际,稳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实行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以下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承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供应帮忙,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状况的,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视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视治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根据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哪三个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详细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当怎做? 应当全面、照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四)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不得”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详细打算。 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开除、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 (二)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三个应当” 应当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不依正值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当怎么做? 应当全面、照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其他相关人员范围? 1.特别关系人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2.中介组织 依法通过专业学问和技术效劳,向(托付)人供应代理性、信息技术效劳性等中介效劳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托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治理等效劳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接触交往?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隐秘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状况; 2.为当事人推举、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示意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承受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托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其他不正值接触交往行为。 (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因不明状况或者其他缘由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状况。 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依据情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稳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视治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视治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打算的重大举措。 “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供应了制度保障。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仔细贯彻落实党中心部署和中心纪委国家监委、中心政法委要求,严密结合人民法院监视治理和队伍建立实际,稳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实行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深入查找分析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思想不够重视、根底不够扎实、措施不够有力、机制不够顺畅的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格标准,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意见明确了以下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承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供应帮忙,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状况的,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视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视治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根据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视,建立长效机制。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告制度状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准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常态化催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标准离任人员治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承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视。要强化审判组织监视,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要强化检查督导,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状况纳入内部巡察、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要压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将落实“三个规定”状况纳入党组重大议事日程和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各级法院班子成员特殊是“一把手”,要领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标准对外交往。要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法院督察部门或担当督察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内部通报、定期报告等制度,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好记录报告平台的维护治理,纪检监察部门对督察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核查,准时作出处理。要压实内设部门日常治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记录报告状况进展定期分析讨论,发觉存在的问题,准时提示、催促(整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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