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解读.docx
转方式 调结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的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都适用本项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 准,作为认定标准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概念都与第一项的 相关概念的内涵一致。2、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20%的 低税率优惠。这里的“符合条件”,除了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本身的认定标准限制外, 实施条例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所以,本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即便是符合本条 例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若属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也不 得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因为,国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 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确保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会对 企业的投资方向等作出调节,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项目,甚至不同的投资主体, 确定不同的政策导向和待遇,并会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等多种因素的考虑, 适时调整这些政策,对特定行业实行鼓励、限制或者控制政策。对于国家限制和禁 止行业的企业,作为宏观调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税收政策就不宜再给予鼓励和扶持。 所以,本条规定,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本条规定的小型 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第四部分 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政策内容: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 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三、政策解读: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理 解该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按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 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二是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以下两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 其他费用均不得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 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第五部分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政策内容: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 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 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 算征收营业税。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208 号)三、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新 兴的服务部门,正在迅速发展。物流产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新兴产业, 物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及批发零售中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对于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在理 解时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必须承接运输业务,一般应提供运输合同。二是将 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三是 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 金等不得扣除。在对营业额项目减除时还要注意,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 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 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 具的公证证明。第六部分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三、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 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 房地产的收入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 的余额。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 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这是考虑到我国人民居住条件仍然较差,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而增值较低的予以免 税,而对增值较高的就全部增值额征税,有利于控制普通标准住宅售价,促进和保 证其健康发展。第七部分支持软件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1、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第八部分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 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 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 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 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H 号)第九部分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1、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 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 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 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 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 65 号)第十部分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第一类 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 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 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 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的60沆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81号)三、政策解读: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 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看,固定资产在 其使用早期修理的次数很少,实际使用时间长,操作效率高,产品质量好,可为单 位提供较多的效益。而在其作用后期,随着修理次数的增加,操作效率和产品质量 都会逐渐降低,不断上升的成本降低了单位的收益能力。因此,为了使折旧的提取 多少与固定资产的运营规律相一致,便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摊销较多的折旧,在其 使用后期摊销较少的折旧。为了降低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无形损耗的风 险,提高资金运营效果,客观上也要求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由于折旧费用是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 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 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允许企业对某些资产实行加 速折旧,对政府而言只是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利息收入,整体上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 大的影响,而对企业来说则能起到很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因此加速折旧这种间接 优惠方式为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所得税法所采用。(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 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引进新 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所以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此类固定资产的投 入,允许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的固定资产。有些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 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也是对以前政策的延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不切合 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一)房屋、建筑物, 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 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 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 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来 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第二类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三、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 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 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直接减免税政策一 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执行期限,而加计扣除则往往是一项长期且适用企业范围 更广的政策,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计扣除方式作为鼓励企业加大某些方面投 入的手段。我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 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开发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 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设定了对企业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的优惠,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 竞争力。一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这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界定是关键,一般而言,将 从在中国境内是否形成相应的研究开发成果为标准来认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二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方式。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方式为:未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 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进行摊销。也就是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其准 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之所以分这两 种方式予以加计扣除,是因为企业的研发投入,由于科学研究过程中各种不可预期 的因素较多,研发费用的投入并不一定都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若只鼓 励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么从某种程度上将束缚企业研发费用的投 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可 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如果研究开发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则计入企业的 当期损益,应当加计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属于资本化的费用支出,构成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第十一部分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的税收优惠第一类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 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三、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要对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方面面临的巨大压力。我国历经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道路,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保 护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多处提到,必须加快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在各方面的日益重视和多方努 力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 变,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仍未消除,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是一项颇具现实 意义的措施。本政策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 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项目等。 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个行业开展 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些 项目的所得而非企业的全部所得,因此,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 所得,而不是企业。这样,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本条规 定的优惠项目的,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问题,更 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污水是人类在生活、生产活动中用过的,并为生 活废料或生产废料所污染的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被污染的降水等。 污水处理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 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 得到充分利用。污水经过水质处理达到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农、林、牧、渔业、工 业、城市或作为低质杂用水等的用水方式,既可解决水资源日益紧缺的问题,又可 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在一个资源稀缺的时代, 污水处理更具有现实意义,国家政策应给予支持。针对我国目前污水处理的这种落 后状况,有必要发挥企业所得税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支持与发展,所以本条将公共污 水处理纳入优惠范围。与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享受优惠的前提一样,污水处理也强调 的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的处理, 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垃圾是人类产生和生活活动的伴生物,由于环境容量的有 限性,不可能无限承受排放的垃圾,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垃圾已越来越 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担,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垃圾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 度重视。对垃圾进行处理,尽可能进行充分的资源化利用,使更多的垃圾作为“二 次资源”进入新的产品生产循环,化废为用,既节能又环保,应得到国家各方面的 政策支持。目前中国垃圾处理行业还面临一些问题,如现有的管理体制落后,垃圾 收运方式落后,处理技术落后,水平较低,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的回 收利用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企业所得税作为有效的宏观 调控经济政策,也应发挥其在支持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所以本条明确将公 共垃圾处理项目纳入优惠范围。对应垃圾的分类来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应包括生 活垃圾处理、工业垃圾处理、电子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医疗垃圾处理、农村 垃圾处理等。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 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垃圾”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 生的垃圾,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沼气综合利用,是指将沼气、沼液、沼渣(简称三沼) 运用到生产的过程,是农村沼气建设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综合 性技术措施,其范围涉及到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仓贮业等诸多方面, 它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 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有必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 持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所以,本条明确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纳入优惠范 围。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规划纲要提出了 “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 物排放问题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 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 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 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 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 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 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当前,实现 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国家一直强调实行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以 扶持节能减排工作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就是对现有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 通过加大资金投入,设备机械改造等方式,减少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单位能源 产出量,实现清洁生产的改造项目,如“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规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建筑 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项目。海水淡化项目。水是地球上一切生命不可缺少的基本物质,是人类社会赖以生 存和发展的宝贵自然资源。本世纪以来,由于世界各国工农业迅速发展,城市人口 急剧增加,生产和生活的用水量也随之剧增,水危机成为一项重大的能源危机。我 国也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度,水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海水利用是解决我国水资源 危机的重要措施之一。向大海要水、要资源,是解决沿海(近海)地区淡水资源短 缺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的重大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必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海水淡化 项目的发展,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水资源危机。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海水淡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是党和国家在国内外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 的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关系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正确掌握 和应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继续推进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大力培育战略性 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发展服务业、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 久战、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局”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 共建和谐”基本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一三六四一”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税收 职能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作用,帮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学习政策、了解政策、运用 政策,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潍坊市地税局组织 对国家现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理,编选了转方式调结构地方税收优惠政 策解读,从产业优惠、行业优惠、项目优惠等方面总结了 16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释疑,努力为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便利。由于编选时间仓促和水平有限,疏漏甚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谅解指正。 此次编入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变化和调整,请及时登陆潍坊地税网上服务平台 (http: /)或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并依法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潍坊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四月即是企业从事的利用海水脱盐生产淡水的工程。(2)优惠的具体办法本条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三免三 减。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优惠的起始时 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 度起。这主要是考虑到以盈利年度作为优惠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容易造成企业故意 不计盈利而拖延优惠的计算年限,造成企业之间新的不公,且本条规定的优惠期限 总共长达六年,能使大部分项目得以真正享受到优惠,所以本条采取了从取得生产 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时限的开始,即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生产经营收入 的实现时间。第二类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 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 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 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 115号)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 118 号)三、政策解读: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 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可着重理解以下几点:(1)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兔的设备范围。本规定是在以前内外资企业的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基础上改变而来的。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 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2)实行税额抵兔的具体方式。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 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种优 惠方式。例如,以前的税法规定,凡在我国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 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免。根据本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兔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 度结转抵免。(3)享受税额抵兔的条件限制。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 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兔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按照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以要享受本条规定的税额抵免,企业应 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设备,对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后又在5年内转让、 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能达到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目的,有骗取 税收优惠的嫌疑,不应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第十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 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 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认定的生 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 1864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 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 1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185 号)三、政策解读: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 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 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源综合利用 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 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 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 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加计扣除 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 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 项目上的税负,还可能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 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 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5万元,由于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5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 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企业从 这一项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终得到的优惠力度就越大。2、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前的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以前的对综合利用 资源的所得给予减免税的政策仅限于内资企业,而且企业享受此政策不能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将此政策转变为采用减计收入方式并扩大到外资企业执行,且没有时 间限制,可以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3、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 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 收入总额,其中规定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以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的力度, 防止某些企业只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选择目录中规定的原材料品种,并未真正以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 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第十三部分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 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1212 号)三、政策解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 化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并提出对 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给予税收减免的要求。1、关于营业税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 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 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 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 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1)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 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 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2、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这主要是 考虑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而且可以享受预提税优惠政策,甚 至可以通过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享受更多的优惠,若再给予非居民企业本条规定的 优惠,将可能加大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上的差别。(2)享受税收优惠的 限于技术转让所得。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关于此类税收优惠政策,除了适用于技术转 让收入外,还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本条将其限定为技术转让所得,旨在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 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受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享受税收税收优惠的是 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一个 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 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 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 的部分,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四部分 扶持从事农业项目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 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项 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三、政策解读: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 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