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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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详解.docx
1 制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治理方法 ( 以下简称方法 ) 的必要性 ?答: 1985 年原国家标准局为加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的治理,曾制定有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方法 ( 以下简称暂行方法 ) 。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主要内容多是适应当时打算经济治理的需要。多年来,暂行方法虽然对仲裁检验工作,对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起了确定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从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客观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 以下简称仲裁检验 ) 和产品质量鉴定 ( 以下简称质量鉴定 ) 工作的治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组织制定了本方法。2 制定方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方法一是为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治理。由于这项工作的最终结果是供给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技术依据,出具处理产品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假设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消灭过失,必定影响执法部门等对产品质量的判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标准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方法规定了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申请人条件、工作程序和托付书内容;仲裁检验质量判定依据,抽样要求,检验方法;鉴定组织单位资格要求,专家组成员要求及其权利、义务、责任, 鉴定报告内容以及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报告异议的处理等主要内容,使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标准、全都,从而保证了工作质量。3 方法与 1985 年暂行方法的主要区分。答:暂行方法对仲裁检验内涵未作界定,只笼统地讲“产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要对其质量进展仲裁检验时”由“标准化治理部门执行仲裁检验”,内涵很不明确。且把仲裁验和质量鉴定两个不同的工作混在一起。而方法将质量鉴定从暂行方法的仲裁检验中分别出来,在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内涵作了明确确定。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担当单位不同。方法规定仲裁检验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担当仲裁检验工作,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专家担当质量鉴定工作,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而暂行方法规定上述工作由负有行政治理职能的标准化行政治理部门执行,并由其作出质量判定,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结论证书,把技术性工作和政府行政治理工作混在一起,政事不分。方法依据近十几年工作的实践,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定了仲裁检验的程序、质量判定依据、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内容,使仲裁检验的结果更加真实、牢靠。方法明确了不予受理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几种状况,剔除了暂行方法中不属于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范畴的质量争议调解内容。4 什么是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答: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依据申请人的托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展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仲裁检验有几个特征:一是有资格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须是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行政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并且其仲裁检验的产品范围限制在授权其检验的范围内;二是仲裁检验和一般检验一样,是“对实体的特征进展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要求进展比较,以确定每项特征合格状况所进展的活动”, 也就是说检验要有依据,并将结果和依据进展比较。三是仲裁检验是针对争议产品所做的检验,仲裁检验的目的是做出争议产品的质量判定,以作为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技术依据。因此,不是任何产品检验都可称为仲裁检验。四是仲裁检验必需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假设仅由质量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 也不能称为仲裁检验。5 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 ?答: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依据申请人的托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展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可以承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 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二是质量鉴定是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方法不 适用。三是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时的产品内在质 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缘由、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 鉴定是一项对产品消灭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分于仲裁检验。四是由于上述特征,质量鉴定的技术 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展,由专家组对产品进展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6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这是朱鎔基总理针对国家质检中心工作质量所做的重要批示,是质检机构的工作原则,也是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工作原则。公正、公正是指该项工作不受各方面包括经济的、行政的、感情的干扰,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公正的法律地位, 从事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时,不偏袒任何一方;科学、求实是指调查、分析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要敬重科学理论和实践,不能凭主观臆断,任凭下结论,不负责任的进展判定。7 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的申请人包括哪几种 ?答:以下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1) 司法机关;(2) 仲裁机构;(3) 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治理部门;(4)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5)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其中第三款规定是由于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工商及行业治理部门,在处理质量争议和质量申诉中,有时需要对产品进展检验。同样,消费者协会、质量治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在处理投诉时,有时也需要对产品进展仲裁检验。第五款中的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检验只能作为托付检验。另外,对同一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申请人中的一种申请。如法院处理的案件,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机构、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再提出仲裁检验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8 质检机构不受理哪几种仲裁检验申请 ?答:质检机构不受理以下仲裁检验申请:(1) 申请人不符合方法第八条规定的;(2) 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3) 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4)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诞生效判决和打算的。在现实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无标生产的状况是存在的,特别是一些小的乡镇和私营企业中,其产品不但无标生产,且产品说明、广告、合同等都没有,假设有争议,往往找不到检验依据,使检验无法进展。这里的“做诞生效判定和打算”是指诸如法院、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裁定,而争议双方没有提出上诉,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或者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裁定的状况。9 仲裁检验托付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仲裁检验托付书应包括的内容有:(1) 托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 托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工程;(4)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5) 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6) 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7) 违约责任;(8) 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9) 其他必要的商定。检验依据是检验得以进展的最根本条件,没有依据则无法进展检验。而检验依据又是争议双方最敏感的, 由于依据不同,检验结论也不同,所以质检机构必需事先和申请人商定,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检验工程则涉及到检验报告完成时间、检验费用多少和对检验产品判定的针对性,也是必需事先商定的;而批量产品的抽样方式除需满足方法第 12 条要求外,由质检机构抽样的还要满足方法第 13 条的规定,也需事先商定。10 仲裁检验为什么确定要和质检机构签定仲裁检验托付书 ?答:仲裁检验托付书实质上是仲裁检验托付方和质检机构之间的一份经济合同。因此,双方的义务、责任都应表达在仲裁检验托付书上,并以此检查托付方和被托付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仲裁检验托付书一旦签字, 双方即应按托付书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质检机构应按托付方供给的检验依据和工程认真检验,并按时完成仲裁检验报告等。而托付方则应按托付方规定的交付方式准时间交付仲裁检验费用等。假设一方违约了,即应按托付书的要求担当相应的责任,以避开延误检验工作。因此,仲裁检验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时,确定要和质检机构签定仲裁检验托付书。11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答: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包括:(1)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2)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3)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商定的,执行供给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上述质量判定依据是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制订的。这里所指供给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包括明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广告、说明书、图纸等。产品质量的判定应是依据检验依据检验后用检验报告形式做出的结论,因此,仲裁检验时,应按判定依据选用检验依据。12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时,抽样有哪些要求 ?答: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依据以下要求进展:(1) 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展;(2) 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商定进展;(3) 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全都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最终一款规定,是解决由于争议双方不了解抽样的有关规定,或不知如何抽样适宜,又由于利益所在,不信任对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抽样要求,造成争议双方不能协商全都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以使仲裁检验能够顺当进展。13 质检机构负责抽样时,需留意哪些事项 ?答: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供给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这是由于样品是检验的对象,假设争议双方对样品的代表性有不同看法,必定会对检验结果有不同看法。因此,应尽量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到场。争议双方由于客观缘由不能到场或者不愿到场的,可以由申请人到场或由申请人供给书面同意的封样意见书,由质检机构抽样,从而避开质检机构任凭取样,防止争议双方对抽样代表性提出质疑。14 方法对仲裁检验依据的检验方法有哪些规定要求 ?答:方法要求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遵守以下规定:(1) 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2) 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3) 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供给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供给的检验方法。由于检验方法不同,会造成检验结果的差异,影响对争议产品质量判定。因此,仲裁检验所用检验方法也应引起足够重视,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其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企业明示的方法。第三款规定实际是为解决企业用广告、合同等方式明示了质量要求又未作检验方法商定等状况下,解决仲裁检验时所用检验方法问题的规定。15 方法对裁检验报告的有效性有哪些规定 ?答:方法规定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申请人送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所送样品有效;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依据方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上述规定和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全都。16 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监视验检疫总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这里所指收到仲裁检报告的日期,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质检机构接到对检验报告的异议后,应认 真处理,属于检验数据错误,检验报告不标准等,质检机构应负责的,应准时更正。不属于质检机构问题, 或不属于质检机构构应负责任的,也应赐予说明。17 有权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人包括哪几种 ?答:以下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1) 司法机关;(2) 仲裁机构;(3) 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治理部门;(4)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5)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这里所指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不是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另外,对质量争议涉及的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有资格的单位中的一个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比方法院处理的案件,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机构、其他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一般不能申请质量鉴定。18 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不承受哪几种质量鉴定申请 ?答: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不承受以下质量鉴定申请:(1) 申请人不符合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2) 未供给产品质量要求的;(3) 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 受科学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5)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诞生效判决和打算的。这里所指不具备鉴定条件是指因产品损坏;丧失;现场、现状遭到破坏等客观缘由使得质量鉴定无法正常进展的状况。19 哪级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答:方法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担当质量鉴定工作。20 哪些单位有资格被指定为鉴定组织单位 ?答:质检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可以被指定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但这些机构必需是与被鉴定产品有关的、有力气组织鉴定工作的单位。这里所指社会团体主要指产品质量检验协会、产品德业协会等。21 质量鉴定托付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质量鉴定托付书包括以下内容:(1) 托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 托付质量鉴定的工程和要求,质量鉴定依据;(4) 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5) 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6) 违约责任;(7) 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8) 其它必要的商定。上述内容是质量鉴定托付书的根本要求,特别产品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适当增加。22 为什么要签定质量鉴定托付书 ?答:质量鉴定托付书和仲裁检验托付书一样,是质量鉴定托付方和鉴定组织单位的一份经济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都应表达在合同上即托付书上,作为检查双方是否履行合同的依据,因此质量鉴定申请人要与鉴定组织单位签定质量鉴定托付书。23 方法对质量鉴定专家组有哪些要求和规定 ?答:方法规定质量鉴定专家组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特地学问和实际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前者是对专家的技术和相关学问的要求,后者是保证质量鉴定公正公正的要求。对专家组之所以作上述要求和规定,是为了保证鉴定工作质量、鉴定报告的牢靠性及鉴定工作的公正性。24 质量鉴定专家组有哪些权利 ?答:专家组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 要求申请人供给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2) 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状况;(3) 勘察现场;(4) 发表质量鉴定意见。上述规定是为了满足鉴定条件,使鉴定工作能够顺当进展,并保证鉴定报告的有效性。25 质量鉴定专家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专家组组成后,应首先依据鉴定托付书托付的鉴定工程和要求,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进展质量鉴定并履行以下义务:(1) 正确、准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2) 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3) 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隐秘;(4) 遵守方法其次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26 方法对质量鉴定查看现场、实物勘验作了哪些规定 ?答:方法规定,“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展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乐观协作并供给相应的条件。对不予协作,拒不供给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展的,终止质量鉴定”。这是由于在对产品进展质量鉴定时,特别是对大型设备、产品进展质量鉴定时,到现场检验,勘验时,需要有关方供给相应条件,如起重设备、运输工具、输配电条件等。相关方不到场、不协作,往往使勘验工作无法进展,进而使质量鉴定受到影响,有时不得不终止。27 质量鉴定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2) 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鉴定依据;(3) 鉴定产品状况的必要描述;(4) 现场勘验状况;(5) 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6) 分析说明:(7) 质量鉴定结论;(8) 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9) 鉴定报告日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定产品的必要描述是格外重要的,由于需要进展鉴定的产品都是不能用单纯的检验就可完成的,产品的状况已和出厂时的产品或使用前的产品不一样,发生了变化,必需把产品当时的状况具体记录下来,这对鉴定工作的进展和最终出具鉴定报告都是格外必要的。28 质量鉴定需要作检验和试验时应如何选择技术机构 ?答: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展,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检验、试验应选择方法第三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没有相应质检机构时,对要选择的质检机构和试验室应做必要的了解或考察, 满足要求才可托付其检验、试验。29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答: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接到质量鉴定任务后,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进展鉴定工作。对专家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进展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鉴定工作完毕后应准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承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准时处理。30 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负有哪些监管职责 ?答:质量技术行政监视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治理和监视。负责订正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当申请人或争议双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不满足时, 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指定复检的质检机构进展终局检验。31 质检机构可否不担当仲裁检验和鉴定组织工作 ?答: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乐观担当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由于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涉及到争议双方利益,质检机构在从事这项工作时责任很大,导致有些质检机构不愿担当此项工作,为此,方法规定质检机构没有正值理由不得拒绝。32 质检机构和鉴定组织单位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担当哪些责任 ?答:质检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 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人员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 方法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费用有何规定 ?答:方法规定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34 方法的生效日期和解释单位 ?答:方法从公布之日 ( 即 1999 年 4 月 1 日 ) 起实施。方法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疫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