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工程建设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树木和移植树木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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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工程建设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树木和移植树木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工程建设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树木和移植树木审批 告知承诺书 年第 号 告知承诺书编号:20 年第 号申请审批事项名称:申请人(自然人、法入和非法入组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行政机关: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现将工程建设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树木和移植 树木的告知承诺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0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 城市绿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 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 术要求: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符合法定要 求;2 .位于集贤县城市绿地、树木。三、适用范围集贤县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 城市绿地、砍伐树木和移植树木的情况,且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需满足本方案第二条的二种情形方可办理。四、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申请书;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设施工程提供);3 .砍伐移植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方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要砍伐树木、移植树木 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情况,可容缺砍伐移植树木、临时 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方案申请人需要在承诺审批完成后30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 .下列要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容缺,申请人应当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3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 行核查时提交:第一项、第一项、第项、第项(以上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六、工作流程1 .申请人自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该行政事项的,收 到承诺告知书并已充分知晓和理解后,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 信用承诺。2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信用承诺,并提交签 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即可受理审批。3 .申请人未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前,不得开展与所申请事 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4 .申请人不选择信用承诺或逾期不作出信用承诺的,行 政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5 .申请人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 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 .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信用承诺 书后,经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工程建设涉及临时占用城市 绿地、砍伐和移植树木许可。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 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地点: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 与站前路交口)领取上述许可。七、监督与法律责任1 .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 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 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2 .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 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撒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 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3 .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准予 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应当立即停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 申请人自行承担。4 .申请人书面信用承诺书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信 用中国(黑龙江)、全省政务服务网、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合 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八、诚信管理施工结束后,一是对树木移植和砍伐树木去向、保护措 施、后期补植、成活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估;二是对占用绿地 的恢复情况进行验收评估。未达到恢复标准的,责令施工企 业采取补救措施,如在承诺期限内还未进行补救措施,造成 树木死亡、绿地未恢复到位的,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 化条例办法对施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申请企业及申请 人对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行为,纳入中国(黑龙江) 网站信用平台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九、其他1 .本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 机关存档,一份由申请人保存。2 .申请人对信用承诺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 方式联系: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填写):咨询(投诉)电话(行政机关填写):申请人(签字盖章)行政机关名称(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因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 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 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