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本科教学质量与教 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实验 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 据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知、关于 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的意见、关于深 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依托实验室 开展,主要目的是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 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教育改革,调动学生的主 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 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 精神,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第三条 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遵循“兴趣 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由申请、专 家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公平立项。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 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实行校、院 两级管理。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 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开展。1 .负责制订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实施方案 及有关政策,指导“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与实 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2 .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批校级及以上项目,并确定经费资 助额度;3 .负责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五条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工作小 组,由分管教学、实验和学生工作的教师组成。1 .负责制订本院关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管 理细则;2 .负责协调落实大学生创新实验所需的条件,解决研究 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 .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初 审、中期检查和项目答辩结题工作,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认 定、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学分认定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等。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立项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春季学期,具体时间和申报信息经由教务 处网站发布。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选题、文献调 研、项目方案论证等立项工作。第七条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 指导教师共同拟定,或由指导教师提出,学生选择。项目要 求选题新颖、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方案具有可行 性。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有余力、学习成绩较好、 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在校本科学生(具体开展年级以 每年春季学期教务处网站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校级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须以团队形式申报(3-5人, 其中1人为项目负责人),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 学生联合组队申报。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不允 许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或跨年级申报。第九条 每个项目组须聘请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教师须为 学校在岗的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教师;每名教师原则上可 担任一个项目的指导教师。第四章立项评审第十条 拟申请立项的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 确定研究项目,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交申报立项 学院初审。第十一条各相关学院组织专家以公开答辩的方式,对 本学院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参加学校评审的项目并排 序。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后,将项目申请书及项目申报排序表 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学院报送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终评,确定予以立项的校级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并从 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校级以上创新项目。然后将评审结果 进行公示,并下达立项通知。第五章项目运行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下达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 经费额度,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填写项目任务书,制定详 细的项目进展计划和经费预算。第十四条 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时 间原则上为一年半。立项学生需充分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 完成研究计划,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第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对于立项学生进行的创新性实 验应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确保参与学生能够在相关实验教 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开展创新性实验。第十六条指导教师要切实履行指导职责,做到严谨细 致、认真负责,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活动,做好项目检查意 见和建议的书面记录,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工作论文和成果。 指导教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第十七条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所在学 院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的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网站发 布的通知为准。第十八条 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中期检 查工作由学院按教务处的通知组织开展。学院自行拟定中期 检查的方式并给出中期检查结果(通过、限期整改或项目终 止)。学院汇总中期检查结果并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 案。第十九条 如果项目的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或申请变更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须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如果申请终止项目运行,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终止申请。 项目变更申请和项目终止申请须经指导教师及项目所在学 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中期检查结 束后不允许再进行任何变更。第二十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项目无明显进 展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项目所在学院督促整改,仍不 能达到要求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第二H 条安全措施与安全教育:1 .学院和导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 生的安全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等科研场所应遵守各项安全 制度和操作规范。2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因研究需要外出者, 应征得指导教师和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请假手续, 外出时注意人身安全,并购买保险。3 .对不遵守安全制度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 纪且不悔改者,除按照校规处理外,还将终止其项目的执行。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校级项目经费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资助,要 求各学院按照不低于1:2 (院:校)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 具体资助金额以立项通知为准。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包括耗材、药 品、化学试剂,工具等);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论文 版面费、专利申请费;邮寄费;加工测试费;外出调研和参 加学术交流的费用等。项目经费不能用于购买生活用品,不 能用于支付餐饮费、出租车费、电话费等。第二十三条 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 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签字把关但不得使用研究经费。 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记录。项目经费报销 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 经费总额。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学 校将冻结其项目剩余经费,并停止后续拨款。项目经费逾期 未使用完的,根据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予 以收回。第二十五条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其使 用科学、合理、高效,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于违反财务 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 人的责任,视情节严重作出相应处理,包括停止项目运行、 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的,将移交至司法部门处理。第七章结题验收第二十六条 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于每年春季学期 开展。项目组须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项目结题报告,连 同必要的佐证材料交项目所在学院。第二十七条学院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的第6至10周内 组织公开答辩,完成本学院的结题工作。公开答辩结题工作 由学院自行组织安排。在答辩后,学院汇总答辩结果并认定 学生学分和教师工作量,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学 生学分须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核准后,统一报教务处学 籍科。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 过。1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或不完整;2 .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3 .擅自改变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第二十九条利用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价值达到 固定资产登记要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资产归属于项目开展的实验室。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第三十条 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 成果归学校所有。第八章奖励政策第三十一条 参加项目的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答辩后,可获得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教育” 2学分。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项目,达到推免研究生基本条件者, 在推荐免试研究生时可优先考虑。第三十三条鼓励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指 导教师在评职称和考核时可视为并列第一作者。第三十四条指导教师的工作由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 核定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第三十五条教师参加指导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 项目等同主持同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同级教学改革研 究项目,终止的项目不计算教师工作量。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组织“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 目成果交流评选,对成绩突出的学生和教师,在全校范围内 给予表彰。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鼓励 学院开展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创新创 业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