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试行).docx
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 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心理危 机干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心理危机带来的危害,维护 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心理危机是指当个体面临突发事件 或遇到重大生活挫折时产生的一种心理失衡的状态。心理危 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致 使当事人陷于痛苦、不安状态,常伴有绝望、麻木不仁或焦 虑,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症状和行为障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机干预是指学校以生命安全为重, 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紧急措施,尽量避免因心 理危机引发伤害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 度的工作过程。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在发生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时,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及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成 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应对。学生工作处负责大学生心理危 机干预的具体协调;校医院负责相关急救及治疗工作;宣传 部负责与媒体沟通及新闻发布;武装保卫处负责现场勘察、 调查取证,维护校园秩序,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他部 门视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完成相应工作。第五条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负责对心理危机当事人进行初步甄别、提出干预建议, 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备案和咨询工作。必要时中心可邀请医疗 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共同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第六条学院心理辅导站负责落实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 作;负责心理危机现场监护,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上报及危机后续监护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处理决策,履行 相应工作职责。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有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责 任和义务。第三章干预对象第八条有以下情况者为发生心理危机的可疑对象:1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直接或间接有过自杀 的暗示和威胁者;2 .行为明显改变者;3 .情绪明显异常者;4 .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的 临床表现者;5 .近期发生过家庭、亲人、情感、疾病等重大变故, 受重大身心伤害者;6 .有其他明显异常行为者。第四章危机干预流程第九条已发生心理危机但未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 流程:1 .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由学院心理辅导站成 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 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2 .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 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 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学院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3 .由中心老师(必要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 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书面建议。4 .如评估该生可以在学校或由家长陪读边学习边治疗, 学院须密切关注该生情况,中心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 专家会诊、复诊。如评估该生需要转介至医疗机构,学院通 知家长陪同学生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如评估该生回家 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通知家长办理请假或休学 手续,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5 .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填写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 告单(一)(附件1)报送中心。第十条 对正在和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1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 协调配合处理危机。对正在实施自杀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学生,由学院心理辅导站人员、中心人员或学生信任的辅导 员、班主任稳定当事人情绪,同时立即通知武装保卫处,视 情况采取相应配合措施,必要时报警。学院通知学生家长立 即来校,在与家长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学院监护小组负责 对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2 .对已造成自身伤害的学生,立即通知校医院或拨打 120请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武装保卫处及时保护、勘察、 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并配 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3 .对于未造成自身伤害的学生,中心老师(必要时邀 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学生情况进行评估,如评估 该生需要转介至医疗机构的,学院通知家长陪同学生及时到 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 康复,学院通知家长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将学生带回家休 养治疗;对于已造成自身伤害正在医院接受救治的学生,待 其伤情稳定后视心理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或按医嘱处理。4 .按照大学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的有关要求,由学校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新闻、网络媒体和 公众介绍情况,澄清事实,引导舆论,避免不恰当报道引发 负面影响。5 .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填写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 告单(二)(附件2)并报送中心。第十一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1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学 校武装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共同配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 护当事人及周围人群安全。2 .中心老师(必要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 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建议,由校 领导小组根据评估建议做出后续处理安排。第十二条在危机干预过程中若家长不配合学校工作,学 院须耐心细致做好沟通工作,说服家长尊重心理评估、专业 诊断和治疗建议。经争取家长仍不配合,且中心老师(必要 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认为该生有自杀的风 险,或有严重精神疾病,则要向其说明学校相关制度和精 神卫生法内容,要求家长承担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若家长拒不配合也不来校的,学院在与当地公安机 关或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后派人将该生送回家长所在处。学院 在与家长沟通期间,要注意保留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若家长无法及时赶到学校,且危机学生的行为 已构成对自身及他人的威胁,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学院可在 取得家长委托后,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待家长到校后由 家长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在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 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记载和收集,保证资料详细 完整。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时,应备有书面大 学心理危机学生情况告知书(附件3),由家长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毕后,中心应 及时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尽快恢复他们的心 理平衡,尽量减少心理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第十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在本办法所列情形内,相关 部门和相关人员应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根据现场情况及时 进行处理,尽可能把危害降至最低。第五章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第十七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申请复学时,应向所 在学院提供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可正常在校学习” 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十八条 发生心理危机后仍在校就读或因心理问题休 学已复学的学生,列入校、院两级“重点关注学生信息库”, 学院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其进行 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填写大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附 件4)反馈给中心。中心对重点关注学生提供后续心理咨询 和辅导。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