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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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x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前款所称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 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 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 理。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公路水路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部级设施),由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 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省级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条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强化和落实公路水路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主管部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车)。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维护修 理、检验检测、年度审验、注销退出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技术性管理。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 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 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验检测和适时 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智能 化、轻量化、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 技术水平。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 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 )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 )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 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 值标准的要求。(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 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 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 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 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达标管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实车核查,如实记录 核查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 道路运输证。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 件。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 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第三章车辆使用的技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 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第十二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 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 业务培训I,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 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 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 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 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 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 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转移所有权或者车籍地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第二节维护与修理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 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 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 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 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 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 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 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 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危货车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 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第三节检验检测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 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 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 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 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 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 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 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十二条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 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第二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 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 )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 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道 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本年度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 术等级。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 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第二十五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 立车辆检验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 (含车辆技术等级)。第四章监督检杳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情况、客车类型等级情 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第二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的;(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 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定期向 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车辆管 理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实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信息共享。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机动车 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变更等记录。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和 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或者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 状况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情况 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 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 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 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2日以交通 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 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 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9月2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公布的 关于修改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的决定同时废止。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安全。第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第二章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 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制定和修改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公路水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是否存储处理国家核心数据,以及网络设施、 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第七条交通运输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形成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 国务院公安部门。第八条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 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交通运输部。交通 运输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更新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清单,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 负责组织筛选识别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待认定对 象,并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章运营者责任义务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升级改造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 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保护措施予以验证。第十一条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 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 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 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运营者应当明确管理本单位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具 体负责人。第十二条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 并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安全技能培训,符合要求的人员方能上岗。鼓励网络安全 专门人才从事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 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份、安全背景等发生变化或 者必要时,运营者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第十三条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并依法依规严格 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防止资金挤占挪用。重要网络设施和安全设备达到使用期限的,运营者应当优先保障设施设备更 新经费。第十四条运营者应当加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管理,应 当采购依法通过检测认证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优先采购安全可 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 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鼓励运营者从已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云计算服务平台中采购云计算 服务。第十五条运营者应当加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保护,将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存储在境内。因业 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应当不低于第 三级。运营者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 行重点保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七条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公路水路关键信息 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 改。部级设施的运营者应当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相关情况,省级设施的运营者 应当将相关情况报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公 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第十九条运营者应当加强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 提供者等必要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等必要人员的技术支持和安全 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条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 培训和技能考核。教育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学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运营者应当建设本单位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公路水路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开展全天候监测和值班值守。运营者应当加强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通报预警力量建设,依托国家网络与信 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方网络安全信息,组织开展网络 安全威胁分析和态势研判,及时通报预警和处置。第二十二条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 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每年至少开 展一次应急演练,并针对应急演练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加固, 完善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部级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时,运营者应当直接向交通运输部、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 事件应急预案。省级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 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 事件应急预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交通运 输部。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 网络安全威胁时,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 公安部门报告。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制定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 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划。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 预警制度,充分利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省级设施的运行状况、安全态 势,并组织做好预警通报和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 健全公路水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运营者做好网络 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公路水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相关工作,并将应急预案、应急演练 情况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省级设施运 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检测情况 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的统筹 协调下开展,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检查工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 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公路水路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网络安全管理制 度、重要资产清单、网络日志等必要的资料。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网络安全工作不力、 重大安全问题隐患久拖不改,或者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 件的运营者,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加大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公路 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 他人提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未履行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在开展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收取费用,或 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用途,或者泄露、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 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