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秋《法律文书》形成性作业参考答案.docx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1一、请依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40分)呈请拘留报告书X公型拘字(2023) X号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为XX县XX乡XX 村农夫,住该村。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XX年至XX年在XX中学读初中;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乡XX村务农。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23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市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 残忍杀害。经侦查发觉,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样;侦查人员搜查了李 XX的居处,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查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市公安局对 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李XX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涉嫌有意杀人罪。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 李XX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xx、文Uxx 2023年X月X日 二、请依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看法书(60分)XXX公安局起诉看法书X公诉字2023 X号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生,X族,XX中学高三学生,XX省XX县 XX乡XX村人,住XX县XX乡XX村工违法犯罪经验:朱XX因涉嫌有意损害,于2023年X月X日被XX公安局拘留。2023 年5月21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有意损害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管所。经我局侦查终结,证明犯罪嫌疑人朱XX有下列犯罪事实:2023年4月10日晚8时许, 犯罪嫌疑人朱XX乘受害人徐XX到邻居陈XX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屋内, 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 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洗澡,特别扫兴,同时因潜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 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家盛 糖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人 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门闰,穿过 小河上的坝头逃跑。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 涉嫌有意损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 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县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二00七年X月X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抵押于看管所(2)附犯罪嫌疑人侦查卷宗X册(3)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文拘照片X册(4)刑事技术鉴定报告书X份。作业2一、请依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50分)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检刑诉字第XXX号 被告人孙XX,男,1979年2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汉族,小学文化, 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XX市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因涉嫌有意杀人罪,2023年9月13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管所。被害人章XX,女,2000年9月13日,X族,XX县人,住XX市XX路XX号。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有意杀人罪,于2023年9月20日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依辩护人,2023 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现查明:2023年间,被告人孙XX曾多次向其好友李XX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 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掐就死”等等。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XX在其居处楼下望见章XX和 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XX到XX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 XX即跟随其后,趁四周无人即走到章XX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 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XX路到旁边的XX路一个 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XX吃。始终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方把章XX 抱回自己的住处。进门后,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然后把章XX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 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XX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 灰戊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 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盒(43X63cm)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 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 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煮食。9月10日,孙XX去XX县城XX家过 中秋节,12日返回。上述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相片等在案为证,被告人孙XX亦供认, 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认定孙XX犯罪事实的证据是:(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糖瓷盒;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报告:孙XX没有精神病。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实施有意杀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需予以严惩。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人民法院附:1、证据书目一份;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检察员:XXX书记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作业二二、请依据下列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60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 X刑初字第037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诞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职工, 住XX市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23年5月10日因涉嫌有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管所。辩护人王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23) 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刘XX及辩护人王XX到许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XX公司发放2023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 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 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找寻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 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肯定刚好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 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当天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 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0时许,刘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 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阅历在办公室套间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正在 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 一件重要事情须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XX走后,刘 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躲藏在 身的凶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剌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 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选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 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觉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 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候XX的证词、 作案工具以及刘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 害性极其严峻,不仅不能从轻惩罚反而应当从重惩罚。提请法院依照刑法其次百三十二 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判处。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王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虽不持 异议,但辩称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惩罚。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在XX市XX公司当一 名勤杂工,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 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指责教化。2023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 勤要工 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23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23年2月,XX公司发放2023年度奖金时,刘XX因有偷摸 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3 年5月10日,刘XX窜到XX公司木工房向朱XX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 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 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在办公室外屋 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 情须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XX走后,刘XX进入 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躲藏于身的凶器 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 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 颈部和胸部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剌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 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案扫后,刘XX逃离现场。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XX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均 供认不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XX因对其所在公司领导不服而蓄谋报困难人的动机明显。被告人 XX趁被案人许XX熟睡之机,持随身携带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被害人的头部、面部、 颈部、胸部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 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的辩解看法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有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其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干脆向XX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作业3一、请依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其次审刑事裁定书(40分)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23 X刑终字第XX号原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秦X浩,男,1985年5月26日诞生,汉族,XX县人,初中文化,住XX市 XX街X楼X号。因本案于202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 市看管所。辩护人叶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X成,男,1984年7月12日诞生,汉族,XX县人,小学文化,住XX市 XX街XX楼XX单元X号。因本案于202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 羁押于XX市看管所。辩护人王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 罪,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23) X法刑 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没有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秦X洗、鲁X成不服 第一审判,认为量刑过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 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23年5月间,被告人鲁X成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与被告人李X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23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 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 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X成、李X平分)。 余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X浩又强行奸污 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X成。案发后,鲁X成畏罪 逃离所在城市,认定的证据有:作案工具刮刀、改锥等物品,受害人王妻陈述,被告人秦X 浩、鲁X成、李X供述笔录,赃款赃物等。原判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 处有期徒刑6年。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的上诉、辩护看法 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晰,但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 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 余元,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X成、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 蒙头,指使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 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相机交给鲁X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X浩、李X的作案工具刮刀、改锥,受害人王妻陈述笔录,被 告人秦X浩、李X、鲁X成的供述笔录,涉案赃款赃物等证据为凭。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秦X浩、鲁 X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 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次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XX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许XX审判员张XX二00七年H一月十二日(院印) 书记员XXX二、请依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60分)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X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X族,XX县人,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 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日生,X族,XX县人,职工,住XX制药厂。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叔侄关系。2023年8月,经被告生父母恳求,在办理 了相关手续后,原告收养被告为子。同年9月1日,原告将被告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 XX乡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找了工作。原告与被告父子关系确定后,原告每月给被 告支付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彼此相互照看,关系较好。2023年5 月以后,因被告在婚姻问题上不听原告良言规劝,双方产生了一些冲突。2023年8月,被 告搬出原告家到其所在单位居住,此后,被告只是节假日才前往探望原告,除买些食品外, 没有再给原告任何经济给付。2023年10月23日晚,被告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外漫步的 机会将原告仅买来二个月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借此作为对其结 婚的经济资助。经偿告,被告坚持不返还原告电视机,以致原告索讨无果。为此,恳求法院 依法处理。被告孙X林辩称:原告之诉属实。被告之所以实行如此方式缘于原告不能正确对待被 告的婚姻大事,家长观念超过现实要求。被告与原告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交 付人民币1000余元;原告因病住院期间,尽管彼此存在冲突,被告仍旧请假到医院照看原 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自参与工作以后,被告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 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恳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其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万元,并资助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原系叔侄关系。2023年8月,经被告孙X林生 父母建议,原告与被告向公证机关依法办理了收养关系。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被告将自己 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 鞋子等物。2023年5月以后,因对被告的婚姻问题有看法,原告与被告产生了一些冲突。 同年8月,被告从原告住处搬往其工作单位居住。2023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无人照看时, 被告还向单位请假,到医院照看原告,期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23年10月上旬,原 告与被告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其任何资助。 于是,被告于2023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外出时将其刚买二个月价值4000 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孙X林结婚不予资助的补偿。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谐相处了 3年,其间,被告孙X林将 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 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 生分歧而出现冲突,但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冲突,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 告之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看,尽了肯定义务, 原告在被告结婚时赐予肯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其次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被告孙X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天内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应给付被告孙X林3000元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00元。本 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孙X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XX人民陪审员朱XX 人民陪审员王XX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2023年12月3日书记员XXX(院印)作业4一、请依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证申请书(40分)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XXX,女,1962年8月20日诞生,现住X X市义X区X X街X X号楼X 单元义号。本人1980年9月考入X义高校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1984年7月起在XX高校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果突出,1993年, 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申请人:郭XX 2007年12月20日附:本人所获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学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请依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60分)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义义探讨所职工,住该所宿 舍楼义X栋X X单元义X号。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XX省XX县人,广东省XX公司职工,住XX街X X巷义X号。案由和诉讼恳求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并判令准予自诉人与被告人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自诉人全部。事实与理由1977年义月X日,自诉人与被告人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 并于><><>< X年义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XXX,现工作于义义国。自诉人与被告人原均工 作于义义市XX探讨所。2023年,被告人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 公司工作。当时,被告人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看,但是,自2023年 下半年起先,被告人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便慢慢发生了改变:近一年的时间内,被 告人始终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自诉人。经自诉人调查,被告人到X X市义义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该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XX 省X义县义X镇义义村人)。被告人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 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其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 名义住在一起。2023年初,被告人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 名义住在一起。2023年9月,自诉人欲前往国外探望女儿,希望被告人赵某一同前往,赵以工作忙为 由回绝。尔后,经自诉人一再要求,被告人赵某牵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 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自诉人出国后,被告人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 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被告人赵某有两 个老婆。2023年3月,被告人赵某向自诉人提出离婚,扬言若自诉人不同意离婚,应容忍其一 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自诉人生活费。因遭自诉人拒绝,被告人 遂长达一年的时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自诉人一分钱。上述事实,有赵某在X义市义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 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为证,有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 表的复印件以及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为据。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有配偶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与余某 是夫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处。现自诉人与被告人赵某感情已完全裂开,恳求法院判令准予自诉人与被告人离婚,全部 家庭财产归自诉人全部。证人姓名和居处、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一、赵某在X X市X 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 的房东、邻居的证词X份;证人住XX街XX路X号;二、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 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Y份;三、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Z份。此致XX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份;证据材料Q件。自诉人:张红20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