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docx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本文关键词:初探,法律问题,高校学生,管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本文简介: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摘要:近年来,高校与学生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日渐突出。从高校开展管理活动的不同身份动身,界定了高校的法律地位,明确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了高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缺失,提出了高校法治化管理的途径,从而真正地开展高校依法治校的学生管理模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本文内容: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摘要:近年来,高校与学生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日渐突出。从高校开展管理活动的不同身份动身,界定了高校的法律地位,明确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了高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缺失,提出了高校法治化管理的途径,从而真正地开展高校依法治校的学生管理模式。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依法治校;权利保障;救济渠道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记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2)24-0267-02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中国逐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教化法律体系,但这个法律体系还尚不完善,高校在其运行管理中还有很多问题无法从法律中找到适当的解决手段,这反映了高校管理关系和教化法律秩序的不规范以及现行法制的缺陷。所以仔细探讨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和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于推动高校管理的法治化,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中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界始终对国内高校(本文仅指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的办公室存在着分歧。1101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依据高校从事的业务活动,将之归入事业单位序列,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以下简称高等教化法)也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但决不能简洁地把高校定义为民事主体,因为高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担当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探讨机构授予。”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说,目前中国高校的法律地位在教化法中基本上界定为民事主体,仅在学位授予这种单项活动中是行政主体。可以看出随着高校规模日益扩大,高校所开展的活动是特别丰富的,仅对学生而言,即有教学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行为,也有针对学生生活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笔者认为把高校僵化单一地看成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都是不恰当的。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在行使教化权时其身份是准行政主体,所以当高校以教化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参加学校管理时,其法律地位应当是准行政主体。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随着高校规模和职能的不断扩大,学生与高校的接触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中国立法理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基于学校的日常管理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以下简称教化法)的规定,教化者享有根据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作为行政主体的高校,涉及的教化管理权主要包括:对学生的管理权、学籍管理权、嘉奖权、处分权、授予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力。另外,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课外活动、校内秩序、对学生的嘉奖与处分、对学生的平安管理等。另一种是高校和学生作为同等主体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作为有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他们与高校发生的如收取学费、供应教学、包括住宿和饮食在内的后勤服务以及对学生的人身、财产所赐予的平安保障,明显地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而这明显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可见,高校与学生之间属于一种混合法律关系,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是一种特别的教化行政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高校生之间的关系以教化关系为基础,是一种基于教化、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特别的、困难的教化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特别的、困难的教化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化行政法律关系占主导地位。当高校和高校生之间基于其中的教化行政法律关系产生法律纠纷时,一般不能适用民事法律,而应当适用行政法律来调整;当高校和高校生基于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法律纠纷时,则由民事法律来调整,此时双方在法律地位是完全同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合法权利同等地受到法律的爱护。三、高校管理中的法律缺失1.学校管理程序不正值。“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密不行分的,不遵循合理程序做出的各种惩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高校管理中也是同样,没有正值程序,学生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恳求权”、正值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依照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赐予指责教化或纪律处分。另外,教化行政惩罚暂行实施方法也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化行政部门实施教化惩罚。由此可见,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对作奸犯科学生的处理一般是纪律处分,在得到教化行政部门托付后也可实施行政惩罚。这就要求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需实现程序正值化,否则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极大的侵害,公正更是无从谈起。2.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之间的冲突。高校制定规章和各种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或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高校制定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范围必需是高校自主办学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否则,高校依其规章所做出的管理确定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及担当败诉的责任。3.教化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高校管理层良好的法律意识是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一些教化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相识还不够。当法律能够帮助校方达到自己的目的时就高举依法治校的大旗,当法律维护的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则对法律的规定表现得不屑一顾,不遵遵守法律律的“特别性”、“个别性”的种种理由层出不穷。这样,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四、依法治校,实现高校法治化管理1.依法管理,保障学生的权利义务。在中国,一般进入高校的学生年龄均在18岁以上,高校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和刑事行为实力的公民,同时,他们也是接受学校教化的学生。因此,高校生享有作为公民和在校学生的双重的权利义务。教化部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还增设学生权益爱护制度,规定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把学校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肯定范围之内,并要求学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理价值在于保持一种外部压力,促使学校作出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审查性,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2.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渠道。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需有完善而有效的救济渠道,否则这种权利就是虚无的空头支票。目前对于高校学生的救济权,中国在制度层面上没有赐予相应的重视,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学生权利与学校的权力处在一种完全不对等的状态,除非学生受到极为重大的侵害时,否则是不会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这样就导致许多学生应有的权利即使受到了侵害不到救济,所以建立健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立校内申诉机构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教化法规定,“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扰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对学生申诉制度作了特地规定,学校应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述制度原则,制定出符合高校自身特点的申诉规定、学生权利救济途径,通过校内申诉制度的实施,使学生的合法权利在学校内部得到公正、合理、有效的救济,充分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的秩序性和稳定性。3.依法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主要是以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为主要依据的,所以合理合法的校规是依法治校的根本之所在,目前各高校校规不规范的状况不在少数,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也比比皆是,例如,学校在制定校规时所设定的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校规的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学校的规章制度是落实法律法规关于保障学生权利规定的重要途径,因此,高校必需依照法律和教化部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清理、修订完善,并严格依法办事。这是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实行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学生管理的程序,并规定详细的救济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专家询问论证、公众参加、合法性评估等制度,完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建立健全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4.建立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突发事务是指社会生活中难以预料、作用范围广且对社会造成严峻威逼和危害的公共事务,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危害性、不行控性等共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外部环境的困难化和内部管理要素的多元化,高校成为突发事务频发的一个场所。由于高校的特别性质和社会地位,高校突发事务不仅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责任追究、民事赔偿和法律救济等。为此,各个高校必需提高危机管理的意识,主动开展突发事务应急管理的打算工作,防患于未然。详细来说,高校应仔细实行有关校内平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危机预警机制,刚好发觉、排查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务的应急预案,增加预防和妥当处理事故的实力;健全学生平安和损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告知制度。参考文献:陈太红.高校法律地位探析J.重庆师院学报,2002,(2):84.许维利.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防治探讨J.高教探究,2004,(3).路景山.谈高校依法治校与防范学生管理法律风险J.教化探究,2022,(4).责任编辑魏杰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