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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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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docx

    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 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 43号),加强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 简称体育产业基地)管理,推动体育产业基地规范、健康、 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体经字201146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甘肃省体 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命名认定的,以发展体育产业为 导向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 地区、单位、机构、项目或活动。第三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重视体育 产业发展的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 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甘肃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 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优秀企 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甘肃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 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甘肃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 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943号),加强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体育 产业基地)管理,推动体育产业基地规范、健康、高质量发 展,依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体经字 (2011) 466号),修订了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 年5月1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甘肃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 认定及相关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体育产业和体育产 业基地的发展,各类政策文件均对体育产业发展提出更高要 求。为更好地发挥体育产业基地在创新发展政策、培育市场 主体、打造知名品牌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体育产业基 地动态管理机制,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体育产业基地 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一、修订的依据及过程办法主要参照了体育法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体经字(2011) 466号)等政策文 件。编制工作于2022年启动,经过多次调研讨论、反复修 改,形成了修改稿。2023年3月底,向各市(州)体育部 门,省体育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并对 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吸纳,进一步修改完 善,最终形成了办法。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24条,分为总则、申报条件、申报程 序、评审与命名认定、管理与考核、附则。主要修改部分为: (一)删除原第二条。(二)修改有关体育产业基地部分表述,将原第I条,现第三条修改为: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重视体育产业发展的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 名为“(地区名称)甘肃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 “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优秀企业或组 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甘肃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 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 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甘肃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 简称“示范项目” )O(二)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了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 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市(州)级体育行 政部门的工作责任,将原第七条,现第六条修改为: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认 定工作,对其给予宏观指导。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承担体育产业基 地评审、考核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州)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体育产业基地 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指导支持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三)强化体育产业基地的安全管理,申报条件中新增 安全生产经营等相关条件,将原第九条,现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申报条件中增加有关“遵纪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且持续安全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项目持续安 全运营时间三年以上”等相关规定。(四)细化申报工作程序,将原第十条,现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州、兰州新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体育产 业基地的申报工作。拟申报的地区、单位和机构(或主办方、 所有权方)等按要求提供材料,经市(州、兰州新区)体育 行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体育局。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五)完善申报材料,将原第十一条,现第十二条中“市(州、兰州新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修改为 “市(州、兰州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意见”。将 “该地区政府或部门出台的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修改 为“该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措 施”;新增“该地区体育产业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 度”。(六)更改取消申报资格有关年限的表述,将原第十 二条,现第十三条修改为: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 消当年及下一次申报资格。(七)细化评审程序,对应第六条相关职责分工,将原第十四条,现第十五条修改为: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开展评审的组织工作。评审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等形式, 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 的评审意见,研究、审核拟命名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名单, 报省体育局核定批准。取消文件送达限制,将原第十六条,现第十七条修改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命名认定产业基地。删除原第十八条(A)细化管理服务责任,对应第六条相关职责分工, 将原第十九条,现第十九条修改为: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 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体育产业基地的组织、引导、规划、 协调和服务。体育产业基地所在的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 明确内设机构职责,加强对体育产业基地的管理与服务。(九)细化考评职责,对应第六条相关职责分工,将原 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体育产业基地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三 年组织一次复审。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采用 工作总结、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巡查方式,结合复审意见,对 各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定期通报评 估结果。根据复审意见和评估结果,经省体育局核定,对考 核优秀、贡献突出的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产业 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称号,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十)更改每年报送时间,对应第六条相关职责分工, 将原第二十一条,现第二十条修改为: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经市(州、兰州新区) 体育行政部门审核,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 备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发展状况。涉及示范基地、单位、 项目发展的重大基础信息变动、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报告。(十一)完善撤销基地称号情况,进一步规范基地行为,将原第二十二条,现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省体育局体育场馆 设施设备管理中心提议,省体育局撤销其产业基地称号:(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体育产业基地资格的;(二)所生产的体育用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及其他企业 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五)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 申报条件的;(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第四条 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认定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全面带动体育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原 则,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兼顾区域分布,合理布局,合理定 位。第五条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两年申报、评选一次, 被命名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将被列为国家体育产业 基地推荐预备项目。第六条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体育产业基地 的命名认定工作,对其给予宏观指导。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承担体育产业基 地评审、考核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州)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体育产业基地的 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指导支持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第七条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 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市场拓展和政策保障等方面给予支 持,择优推荐省级体育产业基地争创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 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具体 得当;(二)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 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产业门类较为齐全,对本地 区、周边地区及全省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三)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 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发展前景良好;(四)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环境较为优越,基础设施较 为完善,产业特色比较明显,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具备培育 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型体育企业的条件;(五)遵纪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第九条申报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优势突出,对本 行业或行业上下游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二)所提供的体育服务或生产的体育产品能够面向市 场、面向群众,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大的市场份额;且 持续安全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相当的品牌影响 力和社会知名度,社会公益形象良好,遵纪守法;(四)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管理 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成长性强、发展趋势良 好;(五)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六)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十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持续安全运营时间三年以上,有较高关注度、 活跃度,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可持续性强、特色鲜明、 优势突出,对全省体育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在体育产业特 定领域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三)项目运营机构管理机制健全,规范管理,遵纪守 法;(四)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一条 市(州、兰州新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区 域内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拟申报的地区、单位和机构 (或主办方、所有权方)等按要求提供材料,经市(州、兰 州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体育局。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示范基地1 .示范基地申报表;2 .该地区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3 .该地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4 .该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措施;5 .市(州、兰州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意见;6 .该地区体育产业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7 .能够证明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 所需基本条件的文件或材料。(二)示范单位1 .示范单位申报表;2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和有关证明文件(包含单位营业执 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资质信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等方面);3 .单位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4 .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1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6 .市(州、兰州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意见;7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推荐函;8 .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9 .能够证明本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 所需基本条件的文件或材料。(三)示范项目1 .示范项目申报表;2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有关证明文件(包括项目许可举 办的审批材料、项目运营机构的资质信用、项目运营状况、 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3 .项目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4 .市(州、兰州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意见;5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推荐函;6 .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7 .能够证明本项目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所需基本 条件的文件或材料。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 行为的,取消当年及下一次申报资格。第四章评审与命名认定第十四条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兼顾均衡、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依照 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负责 开展评审的组织工作。评审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评估和综合 评议等形式,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根据专家 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审核拟命名认定的体育产业 基地名单,报省体育局核定批准。第十六条省体育局核定后,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和相 关媒体上公示体育产业基地核定结果,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 日。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体育局以 正式文件形式命名认定产业基地。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八条省体育局加强对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指 导和督查;不定期组织体育产业基地单位相互交流经验、观 摩学习和人员培训,促进共同发展。第十九条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负责 基地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体育产业基地的组织、 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体育产业基地所在的市、县级体 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内设机构职责,加强对体育产业基地的管 理与服务。第二十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经市(州、 兰州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体育 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发展状况。涉及示范基 地、单位、项目发展的重大基础信息变动、年度发展规划变 更、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 备管理中心报告。第二十一条 体育产业基地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考 评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省体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 管理中心采用工作总结、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巡查方式,结合 复审意见,对各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定期通报评估结果。根据复审意见和评估结果,经省体育局 核定,对考核优秀、贡献突出的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存在 问题的产业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撤销产业 基地称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二十二条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省体 育局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中心提议,省体育局撤销其产业 基地称号:(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体育产业基地 资格的;(二)所生产的体育用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及其他企业 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五)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 申报条件的;(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甘肃省体育局。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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