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02∕T 0001-2022 “景德镇制”陶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景德镇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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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02∕T 0001-2022 “景德镇制”陶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景德镇市).pdf
“景德镇制”陶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of brand evaluation for ceramics made in JingdezhenICS 81.060.20Y24景德镇市地方标准DB3602/T 000120222022-09-09 发布2022-09-23 实施DB3602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前前 言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日用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轻工业陶瓷研究所、景德镇陶瓷集团、景德镇邑山陶瓷智造有限公司、景德镇富玉青花玲珑陶瓷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玉柏瓷业有限公司、景德镇青花故事陶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澐知味陶瓷文化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鹏、郑慧洁、赵小东、包启富、李其江、张侃、敖敏、黄慧超、汤辉、邵川、徐轶男、宋明。“景德镇制”陶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景德镇制”陶瓷品牌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基本原则、评价基本条件、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实施、评价证书与标志。本文件适用于“景德镇制”陶瓷品牌的评价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185 品牌 术语GB/T 29186.1 品牌价值要素评价第 1 部分:通则GB/T 29187 品牌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 5000 日用陶瓷名词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5000、GB/T 29185、GB/T 29186.1、GB/T 2918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景德镇制”陶瓷 ceramics made in Jingdezhen在景德镇市域内注册的企业使用全产业链或半产业链生产的陶瓷产品。3.2全产业链生产 produce in whole industrial chain陶瓷产品所有生产工序均在景德镇完成。3.3半产业链生产 produce in semi-industrial chain陶瓷产品至少装饰和彩烧等工序在景德镇完成。4 评价基本原则4.1 科学性评价内容、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科学、合理,评价过程公开、规范。4.2 系统性各评价指标构成一个可全面反映“景德镇制”特性的完整体系。4.3 有效性评价数据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时效性。4.4 客观性评价人员进行评价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4.5 可靠性重复评价时,稳定的得出可比且一致的结论。5 评价基本条件5.1 企业条件5.1.1 依法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5.1.2 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制造能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5.1.3 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培育体系基本完善;5.1.4 企业生产应符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法规要求;5.1.5 开展评价前规定期限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或正在调查核实之中的,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5.2 产品条件5.2.1“景德镇制”陶瓷产品应符合“景德镇制”陶瓷技术要求系列团体标准要求;5.2.2 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安全,主要性能指标应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6 评价内容6.1 技术评价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6.2 质量评价包括生产制造、质量体系、产品质量、标准质量。6.3 品牌评价包括市场地位、品牌体系、品牌价值。6.4 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6.5 特色评价评价产品是否体现或代表景德镇陶瓷资源特色、产业特色、区域特色。7 评价方法实施7.1 评价方法7.1.1 申请人提出申报申请,审核方审查申报材料和其它证实性材料,获取客观有效数据信息。7.1.2“景德镇制”陶瓷评价以本标准及“景德镇制”陶瓷技术要求系列团体标准为依据,评价内容应包含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7.1.3 评价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终止评价。7.2 评价程序7.2.1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及相应评分细则;7.2.2 建立专家评价组,并明确职责分工;7.2.3 召开评价工作会议;7.2.4 评价人员根据评分细则评价打分;7.2.5 评价组形成评价报告。7.3 评价报告“景德镇制”陶瓷评价报告由相关机构出具,应包含被评价组织的基本情况、评价机构的基本情况、评价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及评价结果等。8 评价证书与标志8.1 经评价符合“景德镇制”陶瓷品牌条件的产品,由相关机构颁发统一的证书,“景德镇制”证书有效期为3年。标志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a)“景德镇制”产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使用;b)企业可以在通过评价的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经营场所等使用;c)企业不得利用产品评价标志误导公众认为企业其他产品也通过“景德镇制”评价;d)“景德镇制”产品生产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未经确认,不得使用。8.2 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过程中,如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相关重大违法行为,颁发机构应撤销并收回企业证书,作出停止其使用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示。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