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090-2023 “兴安盟沙果”果干质量要求(内蒙古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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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090-2023 “兴安盟沙果”果干质量要求(内蒙古自治区).pdf
ICS 67.080.10 CCS X 24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0902023 “兴安盟沙果”果干质量要求“Xingan League Shaguo”dried fruit quality requirements 2023-07-25 发布 2023-08-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3090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8)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综合保障中心、阿拉善盟农畜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兴安盟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恒佳果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仓武、王欣亮、李东杰、李丽、杨永海、刘鹏斌、郭振迎、孔阳琦、郭大伟、高月红、刘晔华。DB15/T 30902023 1 “兴安盟沙果”果干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兴安盟沙果”果干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指标。本文件适用于“兴安盟沙果”果干的生产与流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2 蜜饯质量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兴安盟沙果”果干 “Xingan League Shaguo”dried fruit 以新鲜兴安盟沙果为原料,经脱水干燥的沙果干制品。4 质量要求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DB15/T 30902023 2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所应有的天然色泽 组织形态 块型完整、大小、厚度基本一致,无较大表面缺陷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酸甜适口,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理化要求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水分,%15 总糖,%85 酸度,%3.53.8 卫生要求 沙果果干中农药和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5 检验方法 分级 根据“兴安盟沙果”果干的色泽、品质缺陷、外来杂质含量及破碎程度进行分级。各等级的要求条件见表3。表3 等级质量要求 项目 等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虫害沙果干(质量分数)/%1 2 3 受损沙果干(质量分数)/%2 3 4 破碎沙果干(质量分数)/%5 10 15 沙果碎片(质量分数)/%1 2 4 带心皮的沙果干a(以个数计)/%5 10 15 带果梗或种子的沙果干(以个数计)/%2 5 7 色泽 鲜亮,具有本品种固有特征,切边褐变轻微 鲜亮,具有本品种固有特征,切边褐变轻微 浅褐色 杂色沙果干(质量分数)/%2 5 10 外来杂质(质量分数)/%0.5 1.0 1.5 滋味与气味 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沙果干具有沙果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水分 DB15/T 30902023 3 按照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总糖 按照GB/T 10782规定的方法测定。酸度 按照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污染物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 按照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菌落总数 按照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大肠菌群 按照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净含量 按照 JJF 1070 中有关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组批 以相同材料、相同的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采样 从生产线或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求。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6.3.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微生物限量、标志、标签。判定规则 6.4.1 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均与本标准规定指标一致判定为合格产品。DB15/T 30902023 4 6.4.2 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可以从双倍量的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标签 包装贮运标签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预包装标签按 GB 7718 的规定执行。包装 本品装于适当的容器内封存,应牢固密封。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卫生规定。运输 运输过程应避免防雨、防潮、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或其他有污染物品混装、混运。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干燥、通风、防雨、防潮、防虫、避免日光直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等污染物混合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