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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公司合同(4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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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公司合同(4份范本).docx

    团体公司合同(4份范本)【第1篇】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_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_%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_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投保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收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释义 一、保险人:_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保险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_%。 六、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_(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2篇】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 (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基本保险年龄 男 女 16 48639 34408 17 46042 32428 18 43601 30563 19 41297 28807 20 39110 27151 21 37028 25589 22 35040 24113 23 33140 22720 24 31323 21403 25 29588 20160 26 27934 18986 27 26359 17878 28 24863 16833 29 23444 15847 30 22100 14917 31 20829 14041 32 19629 13215 33 18495 12438 34 17426 11706 35 16418 11017 36 15469 10368 37 14574 9758 38 13732 9184 39 12939 8644 40 12193 8136 41 11490 7658 42 10830 7209 43 10208 6787 44 9624 6390 45 9075 6017 46 8559 5667 47 8074 5338 48 7618 5028 49 7191 4738 50 6789 4465 51 6413 4210 52 6059 3970 53 5729 3745 54 5419 3534 55 5129 56 4858 57 4605 58 4369 59 4149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生存给付系数表 (对应基本保额) 给付系数 年龄 男 女 55 10 56 11 57 12 58 13 59 14 60 10 15 61 11 16 62 12 17 63 13 18 64 14 19 65 16 21 66 17 22 67 18 23 68 19 24 69 20 25 70 21 26 71 22 27 72 23 28 73 24 29 74 25 30 75 29 34 76 30 35 77 31 36 78 32 37 79 33 38 80 34 39 81 35 40 82 36 41 83 37 42 84 38 43 85 39 44 86 40 45 87 41 46 88 42 47 89 43 48 90 44 49 91 45 50 92 46 51 93 47 52 94 48 53 95 49 54 96 50 55 97 51 60 98 52 61 99 53 62 100 54 63 101 55 64 102 56 65 103 57 66 104 58 67 105 59 68 106 60 69 注1:本表用于计算被保险人各年龄的生存给付数额,即基本保额×生存给付系数。 注2:本表所述生存给付为递增养老金,祝寿金和老年看护金的总和。 注3:生存年龄超过106岁依此表类推。 【第3篇】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团体人寿_投保单 序号:_ 投保单位名称:_联系人_发工资日_ 单位地址:_电话_ 厂休日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_ 投保单位 盖单 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_金额 元。 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_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_人名单” _单号码: 单位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_单 _期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_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_金 元。 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_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_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_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_责任。 主管:_ 复核:_ 签单员:_ _公司 _年_月_日 太平xx团体人寿_条款 (中国_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_合同的构成 本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_人投保本_,被_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_人同意。 二、被_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_的被_人。 第三条 _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_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_人给付_金额全数,_人对该被_人的_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_人身故或全残的,_人不负给付_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_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_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_人流产、分娩; 七、被_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_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_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_(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_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_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_或武装_;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_期间 本_的_期间为一年,自_人同意承保、收到_费并签发_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_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_金额和_费 一、本_的_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_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_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_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_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_的_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_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_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_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_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事故不负给付_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_费。 投保人、被_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_费率或对_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事故,_人不负给付_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_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_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_人,由_人在_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_人书面同意。 被_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金作为被_人的遗产,由_人向被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_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_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_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_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_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_人,否则投保人、被_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_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_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_金须凭_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_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_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_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投保人对_人请求给付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_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_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_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_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_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_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_费少于应缴_费,_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_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_金时按实收_费和应缴_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_费多于应缴_费,_人将多收的_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被_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_人,_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_费后,开始承担_责任。 二、被_人离职的,_人对其所负的_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_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_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_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_人在_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_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_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_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_协议通过_解决。无_协议或_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_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释义 一、_人:指中国xx洋_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_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_均承担的_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_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_的手续费为所缴_费的20。 六、未满期_费:未满期_费扣除手续费后_费_(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_: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_。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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