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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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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篇.docx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篇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需马上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马上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状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快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帮助协作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事故单位应仔细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仔细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准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或供应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 2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六、每年 1月 15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工程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详细治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批判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惩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治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有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第2篇】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4) 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四)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需马上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马上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状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快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帮助协作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事故单位应仔细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仔细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准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或供应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 2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六、每年 1月 15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工程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详细治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批判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惩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治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有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第3篇】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5) 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五)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可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展调查,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展处理,并在 90 天内结案。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 12 小时内上报工程局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原则上由工程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展调查,或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工程局派人参与,帮助事故调查组,并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展处理,在 90 天内结案。 三、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时,根据有关规定,因工伤亡人员的“用工形式”分以下四类填写: 1、属于总包本企业的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本企业职工”; 2、属于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分包企业职工”; 3、属于业主直接发包的企业职工(与我方无任何合同关系),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业主直接分包企业职工”; 4、非因工伤亡,但由于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其他”。 【第4篇】工程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需马上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马上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状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快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帮助协作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事故单位应仔细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仔细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准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或供应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 2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六、每年 1月 15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工程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详细治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准时、精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批判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惩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治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有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第5篇】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准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标准风电场生产事故治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 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缘由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准时、精确、完整。 1.4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全部风电场。 2 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确实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确实定 依据事故性质的严峻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殊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根据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 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3.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托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展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爱护 事故发生后,必需马上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爱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马上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依据事故级别,根据有关规定准时、精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准时精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状况。 3.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快速赶赴现场,马上记录现场事故状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展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需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当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需尽快照实供应现场状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状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准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当保管。 3.3.3事故现场全部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治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3.4.1.1 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安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头时间、许可状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状况等。 3.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承受安全教育状况。 3.4.1.3人身事故场所四周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颜色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状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3.4.2.1 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状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状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 3.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爱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状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当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状况和损坏缘由。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治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缘由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根底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缘由和间接缘由。 3.5.2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缘由和间接缘由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依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3.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与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以下状况应从严处理 3.6.1因无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觉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实行有效措施,造成严峻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或在调查中实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3以各种方式进展阻止着、有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值理由拒绝承受调查,以及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者。 3.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当进展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状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打算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4.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4.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全部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一样)。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全部设备事故和障碍。 4.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4.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峻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别状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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