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与授权代理协议书.docx
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与授权代理协议书授信额度借款合同被授信人(乙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联系人:【法人】号码:【证件号码】居住地:【当前地址】 电话:【电话】乙方因【贷款用途】的需要向甲方申请额度授信,在自愿、平等、 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商议一致,当事双方允许由甲方向乙 方提供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授信额度、甲方赋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贷款金额大写】万元,授信方式为短期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 后可循环/不可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二、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三、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赋予乙方在同 一时点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四、甲方赋予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 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 审批和允许后发放。第二条授信的有效期限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月,即【贷款期限】,授信宽限期为一个月, 即授信额度下的所有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年月日。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 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求,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用款协议(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 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者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 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三)日利率二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 场惯例计算)。(四)自助额度项下所有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 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实 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 三)。三、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 。四、贷款罚息与复利(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 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 五)1,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 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五)2,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 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 率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五、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 新申请自助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 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对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 经审批允许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 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 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 务人必须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 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 评估。七、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者因信贷规模调整或者控制等 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住手发放借款或者解除 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相关约定,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第七条担保措施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 六。授信额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 人或者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 权不办理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 同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 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债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 第九条第二款约定采取措施:(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者保证人资信状况 恶化,或者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者故意毁损抵押物, 或者抵押物价值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减少,或者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 权的事件;(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质物价值已经或者 可能明显减少,或者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者其他有损债权人 质权的事件。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 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 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第八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债务人办理个人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 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 提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 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 立的结算账户办理。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 款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 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 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 任由债务人承担。自助额度债务人不得在其指定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 结算工具的借记卡上开通办理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投资领域 业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第三方存管、房市、基金、黄金、 外汇买卖等。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其借记卡上开通上述业务功能 或者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采取暂停放款、提前 收贷乃至取销债务人额度等各项措施。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条例或者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 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导致本合同无效,债务 人将即将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 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 划收相应款项。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具体 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文件的真实性, 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 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预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个人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 务人可享有债权人已开办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贷款业务, 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内贷款,债权人应当及时满足债务人的借款需求, 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者通讯等故障的除外。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 业务平台办理个人自助贷款的,贷款办理的时间以债权人在办理渠道 提示的工作时间为准。债务人在工作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者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 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及债务人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 的任何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八、凡与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一)约定的借记卡卡号 相符并通过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 期足额还本付息。九、债务人使用自助贷款的,债务人有权打印、要求债权人打印 或者传真借款以及还款的电子记录,债权人应积极配合。十、债权人应当恪守对债务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任一债 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 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十二、债务人(含配偶)允许债权人就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其收入、 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 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 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者认可的信用征信系 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十三、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应配 合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 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四、在授信额度项下各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二)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五)涉入、即将涉入或者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纠纷;(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十五、如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形或者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纠 纷,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在上述情形未消除前或者未另行提供 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包括“自 助额度”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各类融资业务。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应 负责跟踪、调查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约定的情形并 及时通知债权人。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者缺乏偿债诚意;(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六)债务人拒绝或者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者借款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七)债务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 或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 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十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浮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 形的。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措施:(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二)减少或者取销债务人的贷款额度;(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者部份债务提前届满;(四)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或者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 息及其他费用;(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三、债务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 三款、第八条第十四款的约定,债权人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第十条交叉违约债务人及担保人浮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债务人对本合 同同时违约,债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 前回收融资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借款、融资或者债务浮现或者可能浮现违约或者被宣布 提前到期;(二)任何担保或者类似义务未履行,或者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三)未履行或者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 件或者合同,或者存在未履行或者违反的可能性;(四)浮现或者即将浮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通知一、本合同项下通知或者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 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 即将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 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者文书,视同送达。三、任何通知或者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一个工作日;(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第十二条法律合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合用 法律。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七。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 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 或者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债务时止。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正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赋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 或者债务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者权利的,均不伤害、影响或者限制债权 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 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抛却,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 下承担的任何义务。四、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 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 者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 不涉及争议部份的条款仍须履行。五、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合法费用,其中包括因提供融资而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等均由债务人承担。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一、对立约方的说明(一)债权人: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负责人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二)债务人1、债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件类型:证件号码:2、共同债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件类型:证件号码:二、授信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大写)元整。三、额度授信有效期本合同授信有效期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授信用途本合同用于(综合消费/经营/其他用途)贷款额度授信0五、自助额度(一)债务人以木人借记卡(卡号为:)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 工具。(二)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允许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为(币种)(大写)元整;自助额度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贷款用途为。(三)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1、借款基准利率选择下列第项:(壹)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贰)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2、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壹)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贰)绝对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或者减O(四)自助贷款的贷款本息偿还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壹)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贰)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按(月/季/其他周期)计息, 每一个公历(月/季末月/其他周期)的日及借款到期日为结息日,到期结 清贷款本息;(叁)其他偿还方式:。(五)自助贷款的罚息率为: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 率上浮。2、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六、担保合同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七、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准,用款协议和对应的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第三条利率及费用一、授信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有效期内保持不 变,单笔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用款协议确定,还本付息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二、额度承诺费。乙方按授信额的每年向甲方缴纳额度承诺费, 在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承诺在授信有效期内优先满 足乙方的用款需要,无论乙方使用或者足额使用与否,额度承诺费一 旦收取不予退还。三、账户管理费。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用款时,每月 需按用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在签署用款协议时 一次性支付。第四条还款 一、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的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应于每月还款付息日前在该账户内存入足额的资金以偿还当期到期债 务。二、本授信项下的贷款偿还方式由单笔用款协议确定。第五条提前还款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份或者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 部分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其整数倍。第六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 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份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 利率计收逾期罚息。第七条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商议解决;商议不成,任 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壹式份,债权人、债务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九、补充条款甲方:乙方:日期:授信额度借款合同范文三债权人(下称甲方):姓名(名称):住所地:电话:债务人(下称乙方):姓名(名称):住所地: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商议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款业务。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乙方在满足甲方条件的前提下,可 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第二条授信内容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2、授信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单笔借款利率为本合同授信期限 相对应的甲方确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以借据为准。4、利息支付: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的,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结息,结息 日为每月日,付息日自每月日至当月底。5、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 费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单笔借款业务借据为准。第三条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的使用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须逐笔向甲方提出书 面申请,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 核。甲方审核允许的,双方另行签定单笔借款业务借据。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乙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借款额度:2.1、 以个月为周期,以万元为单笔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最后一 次循环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2.2、 按需使用,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超 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自动取销,乙方不能再 申请使用。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2、向甲方按(月/季/年)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所有开户 行名称、账号、存借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或者个人财产信息,并 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监督。3、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单笔借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4、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或者补救措施: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 结构调整等。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艰难或者发生诉讼、仲裁事件。(3)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4)对甲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5、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允许,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实施承包、租赁、股分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 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项下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影响甲方债 权实现的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者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6、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受理并审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请。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供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者个人财产情况,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 借款的使用等情况。3、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财债务、财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期限的调整及违约责任1、如发生以下事件即构成乙方违约:(1)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借款(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还款及其他义务;(3)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5)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艰难(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注销 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申请破产)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6)乙方卷入重大或者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及其他法律纠 纷,影响其偿债能力;,乙方、抵押人与他方签订有损债权益的 合同;(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 质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而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 实新的保证人或者提供新的抵押物的;(8)乙方丧失商业信誉;(9)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者单项 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10)乙方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乙方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11)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伤害甲方权益 的行为;(12)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者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 或者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没有彻底遵守其中任意规定;(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条中所规定的义务;(14)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2、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调整、减少或者终止本授信额度 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份或者全部措施:(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 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过户费等);(3)要求乙方提供或者追加担保;(4)采取维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措 施第八条担保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第九条:合同变更及通知等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抛却或者变更。 债权人迟延或者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以及准许债务人迟延付款均不构 成债权人抛却或者改变其权利,同时也不影响、减损或者限制伤害债 权人行使权利。本合同的修改或者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合同所有通知应当以专递信函或者电话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 本合同首页所述的地址、电话或者之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地址、电话发 送。如以专递信函方式发送,专递信函发送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 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电话方式发送,视为即 将送达。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商议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 式解决: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与本合同项下债权相关的承 诺书、担保函等文书,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与甲方所 签订的借据、清单、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2、其他补充事项: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 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 条款。授权代理协议书甲方:乙方:_甲、乙双方经友好商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 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一年度甲方产品在地区的授权经销 商。2、甲方授权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一年月日止。3、乙方可以用“甲方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 商业活动,但未经允许不得用任何具有排它性的名义进行宣传。4、乙方须在所授权的市场区域内从事市场推广及销售活动,不 得越区从事销售活动。对于跨地区销售或者不按规定的零售价格销 售者,一经发现,将赋予警告;对于连续两次违反者,取销当年获得 奖励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取销其代理资格和本协议赋予 的一切权益。5、甲方将进行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并提供市场支持。乙方应充分 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场宣传资源配以适当投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 动。甲方全资投入包括:主要专业媒体的合作专栏和硬性广告、网上 广告等。6、甲方拥有一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和解释权。乙方必须 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进行销售。7、代理价格:一次进货量不低于一套;一次进货一套以下,代理价格一元/ 套;一次进货一套以上一套以下,代理价格一元/套;一次进货套以上,代理价格一元/套。8、市场零售价:每套 9、结算方式:所有产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10、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将在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11、退货:因特殊原因,甲方可接受乙方的退货要求,但乙方的 退货要求必须在进货后一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乙方退回的产品及其包装必须达到不影响再次销售的要求,否 则,甲方不予退款;甲方在收到退货并确认符合上述要求后退回货款。12、甲方向乙方发货时,由甲方负责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费用和保 险费;若乙方对运输工具有特殊要求时,超出的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退货时,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13、乙方除正常性经营赢利外,可享受甲方赋予的定期考核奖励。 考核及奖励政策另定。14、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浮现了战争、水灾、地震等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5、如有争议,双方商议解决;商议不成,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1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前如双方允许 续约,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续约协议。17、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18、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商议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地址:邮编:_ 电话:传真:一 开户行: 帐号: 一年一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邮编:_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年月日担保人需与甲方此外签署最高额【贷款方式】合同。担保范围为 本合同项下系列用款协议中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乙方应偿付 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授信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 借款用途、违约或者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 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 分或者全部授信额及乙方对付的利息,或者住手发放本合同项下乙方 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金额:1、乙方涉入或者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 纷;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及重大民事纠纷;3、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担保能力受到严重伤害的;其他 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者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4、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者挤占挪用贷款的,对其挤 占挪用部份,在按上述利率计息的基础上加收一%的罚息,直至本 息清偿为止;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对其未偿还部份,在按上 述利率收息的基础上加收一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部 份不重复收取。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者投资或者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 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授信额。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 总额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乙方逾期偿还部份或者全部贷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 合同约定利率上浮一计付罚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乙方逾期偿 还贷款本息超过一日的,除按上述约定支付罚息外,还应按贷款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 的,均应按贷款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 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甲方 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 即生效。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 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 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 宽限或者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者认可,也不表 明甲方愿意抛却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第九条合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为确保乙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允许就本合同下的所有 贷款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甲方 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 承诺,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甲乙双方经过商议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 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份。三、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各执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年月日授信额度借款合同范文二合同编号:债权人: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债务人:合同签订地:一年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子细阅读,检查并确 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允许的,您已经取 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殊注意了其中有 关责任承担、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份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 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 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 改、增补或者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银行咨询。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允许赋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 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 释: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 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 限额。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自助 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 外,合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合用本合同关于“自 助额度”的条款约定。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 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 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 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 即失效。三、“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 理和控制。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 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赋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 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份,即:(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 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 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 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四、“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 定一定的额度,允许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 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 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 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 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 度期限到期日。五、“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 同。“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 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允许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 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 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 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 信 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 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 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伤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 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 同承担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 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一。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二。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 度部份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 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具体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银行 发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三。 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 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 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贷款外,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 债权人逐笔审批允许后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 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