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5篇.docx
XX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5篇XX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 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 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 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相关单位责任】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 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 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1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施工相关要求】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 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一条【资料移交】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 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 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电梯销售】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 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 零配件。第三章电梯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 或者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 用管理者;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 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 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二)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 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3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职责】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承担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要求】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业主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二)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权 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三)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服务单 位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电梯的,物业服 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说明原因,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四)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 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五)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执 行。第十九条【电梯司机配备】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 5米的 乘客电梯等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 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第二十条【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5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采取 措施、消除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影响电梯故障处理】因电梯井道、底坑渗水等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机房环境达不 到标准要求所引发的电梯故障、零配件损坏和安全隐患的,电梯 使用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报告的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电梯监控要求】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 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者 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 维护保养单位联网;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 运行监控系统。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 时应当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建立和 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要求】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7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 整改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整改情况予以监 督。第三十一条【安全评估】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 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 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责令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 估。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或者报废的安 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第三十二条【电梯报废】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以及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 使用管理者应当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 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继 续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重点监管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一)位于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 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9持、配合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移交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 部门依法查处:(一)物业服务单位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指令拒不执行,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处理的;(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 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需要依法查处的。第四十条【安监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 任,协调电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第四十一条【住建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履行 电梯使用管理者的职责,监督电梯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时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门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 行为,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配合处置因封停电 梯等所引发的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配合相关 单位处理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应急管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 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n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 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兜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第七章附则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