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指南.docx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指南(部分)(主要适用机械制造、电子、轻纺等一般性行业,其他行业的企业也可参照参考)本指南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安全工程研究所、广东省技术监督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站。目次1适用范32规范性引用文33术语和定54安全管理要求和措64.1 基本安全管64.1.1 方针目标64.1.2 机构人员64.1.3 规章制度64.1.4 教育培训74.1.5 过程控制74.1.6 检查监督84.1.7 应急救援84.1.8 事故管理84.1.9 档案信息94.2 专项安全管理94.2.1 安全投入94.2.2 三同时管理94.2.3 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管理104.2.4 危险作业管理10425承发包与租赁管理104.2.6 劳动防护管理11427职业健康管理114.3 现场安全管114.3.1 场所环境114.3.2 危险物料124.3.3 机械安全124.3.4 特种设备124.3.5 电气安全13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 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 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 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423.4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重点监控,防范事故的 发生。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厂区的基本情况- 危险目标的数量和分布图- 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装备及通讯网络的联络方式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训练-预防事故的措施-事故的处置-工程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紧急安全疏散后勤保障-社会支援4.2.3.5 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实行专人管理。4.2.3.6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要报当地安监管理部门备案。4.2.3.7 对重大危险源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管理和技术措施,并将所有危险源通过各种途径通报给相关岗位的从业人 员,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2.3.8 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同时要做好记录和建 档工作。4.2.4 危险作业管理4.2.4.1 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划分危险作业范围,确定出本单位常见的危险作业类型。4.2.4.2 对实施本企业列入范围的危险作业,其控制管理程序一般可以是:提出申请;下达指令;审批前的准备;作 业审批;下达任务;作业前的准备;作业前的检查;进行作业;作业中的监督检查;作业总结和建档。对于相对比较 简单的作业可酌情适当简化。4.2.4.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2.5 承发包与租赁管理4.2.5.1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4.2.5.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书 面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 或承租方双方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4.2.5.3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2.6 劳动防护管理4.2.6.1 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 采购、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1.1.1.1 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检验合格证和安鉴证。4.2.6.3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向作业人员配 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2.6.4 在有毒、腐蚀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冲洗设备和配备简单的应急救护用品。职业健康管理4.2.7.1 新从业人员进入企业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7.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对患 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隔离。4.2.7.4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4.2.7.5 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4.2.7.6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4.2.7.7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4.2.7.8 管理4.3.1 场所环境4.3.1.1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实行定置堆放,同时设置提放定置图。4.3.1.2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设备(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施)之间应留有足够 的距离,或安全隔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4.3.1.3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如: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气体场所、易造成 触电、机械伤害等危险场所、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规定的安全色。4.3.2 危险物料4.3.2.1 危险物料的存放,应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要求,对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 性的物料,存放时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贮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的要求。1.1.1.1 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木账的管理制度。4.3.2.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 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4.3.2.4 对危险物料的发放,要建立发放管理制度。1.1.1.1 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 放在同一区域。4.3.2.6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 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氟化物相遇。4.3.2.7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 0.5 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4.3.2.8 焊接或切割用的乙快站发生器(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乙快发生器(瓶)与氧气瓶 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阳光下曝晒。4.3.2.9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4.3210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物品同存一库。4.3.2.11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4.3.2.12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4.3.2.13 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堆放应保证作业和包装物承重安全。机械安全4.3.3.1 由机械产生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机械危险,包括:挤压危险、剪切危险、切割或切断危险、缠绕危 险、引入或卷入危险、冲击危险、刺伤或扎穿危险、摩擦或磨损危险、高压流体喷射危险等;另一类是非机械危险, 包括:电气危险、热危险、噪声危险、振动危险、辐射危险、材料的物质产生的危险、机器设计时忽略人类工效学原 则而产生的危险等。机械行业企业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时应防止以上危险的产生。4.3.3.2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433.3按要求装设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锻压机械、木工机械、塑料机械、机床等设备、设施其动作机构均 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如:固定安全装置、联锁安全装置、控制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隔离安全装置、可调安 全装置、自动调节安全装置、跳闸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等。安全装置的选择尽可能满足以下要求:1)在系统正常运转,不需要进入危险区域时安装固定安全装置、隔离装置、跳闸装置;2)在系统正常运转,需要进入危险区域时安装联锁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跳闸装置、可调安全装置、自动调节 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4.3.3.4 工作场所防止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如人体自身肢体的上伸、下伸、向前、越过、旋转及 伸入等动作所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空间)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具体数值参看附录A。4.3.3.5 机器的润滑系统应首选自动加油润滑系统,无法设置时,应选用蓄油器式的加油润滑装置;如果采用人工加 油的,应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润滑的部位应明确规定,采用停机注油润滑或班前/班后加油润滑。4.3.3.6 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加设防护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法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必须配 置报警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由机械产生的危险,对人员发生伤害。4.3.3.7 或清扫机器时,必须停机,并挂“检修中”等标牌。加强作业时的配合和联络,自动化机器运行时,不得冒险进入机器的活动范围。4.3.4 特种设备4.3.4.1 机械行业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管理。4.3.4.2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由己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4.3.4.3 新装、异地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应按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才能进 行施工。4.3.4.4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应经地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准使用。4.3.4.5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 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吊钩等取物装置应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制动器工作可靠,连接件无超标使用,安装 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 护装置有效;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露天作业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 使用有效;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完好使用。4.3.4.6 受压容器必须有完好的压力表,安全阀;乙烘瓶须有乙快压力调节装置。4.3.4.7 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才准运行使用。4.3.4.8 厂内机动车辆的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声音;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方便灵活、可靠; 燃油、机油箱无泄漏;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制动距离符合要求;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车况 良好,箱板、轮胎等齐全可靠。应进行定期检验。4.3.5 电气安全4.3.5.1 电气安全设施应按要求做好接零、接地、绝缘、屏蔽、隔离、防过载、防漏电等防护措施。4.3.5.2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应无破损、老化龟裂等现象,应有绝缘的带电点不应裸露,绝缘电阻符合 规定值,安全间距符合规定要求。4.3.5.3 裸露的带电导体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防止人员触碰,带电裸露导体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电气系统电箱 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凡有可能被人接触造成电气事故的电气裸露和有出典危险的区域,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屏护 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4.3.5.4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 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4.3.5.5 对变压器等重要电气设备要坚持巡视制度,并做必要的记录,新安装的设备要验收。4.3.5.6 电气安全的过程安全管理具体要求见节。4.3.5.7 建筑物必须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装置,并取得合格证书,每年应定期复查。4.3.5.8 电气安全管理1)管理机构的人员。机械行业企业技术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动力部门或电力部门也应有专人负责用 电安全工作。2)规章制度。企业应有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管理和维护检修制度及其他规章,应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规 范、规程,如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应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和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电气设 备应建立专人管理的责任制。3)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包括:检查电气设备绝缘有无被损,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是否有防 护,屏护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间距是否足够,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是否正确、可靠,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手提灯和局部照明电压是否是安全电压或是否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安全用具和电气灭火器材是否齐全,电气设备安 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电气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是否过热,制度是否健全。4)安全教育。使工作人员懂得电的基本知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从而能安全、有 效地进行工作。5)安全资料机械行业企业应建立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全厂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布置图等其他图纸资料对 重要设备应单独建立用电、检修、试验等资料,应注意收集国内外电气安全信息。4.3.6 消防安全4.3.6.1 厂房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且应经公安消防机构 验收合格。4.3.6.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区域。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严格执行 动火审批制度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4.3.6.4 应配备充分和适用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合理保管。4.3.6.5 进行消防知识宣传。4.3.6.6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4.3.6.7 处理火警事故,调查火灾原因,进行针对性整改处理。4.3.7 搬运安全4.3.7.1 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装卸、搬运作业的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执行。机械行业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人的技术、经验、体力及其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与分配其工作。企业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动工作的进行。女工其单人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4.3.7.6 50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应有人卸肩。4.3.7.7 80公斤以上至5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动。4.3.7.8 500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4.3.7.9 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装卸、搬运 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宜组织多人抬运。多人抬运时应在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4.3.7.10 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m;超过70m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 具搬运°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4.3.7.11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车上应配备足够和适用的灭火器、防毒面具, 悬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并按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在重要设施、机关、人口密集公共场所通过和停 留。4.3.7.13 对于运输机动车辆,严禁无证、无令开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严禁带病行车,严禁 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装载行车,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4.3.7.14 危险性物品的装卸、搬运,除遵照上述各项规定外,应该严格执行关于危险性物品的有关规定。操作安全4.3.8.1 机械操作安全4.3.8.1.1 金属切割加工安全切割加工是用切削的方法将金属毛坯加工成机械零件的设备,其特点是旋转速度快,切割工具锋利。切割加工包括车 削、铳削、刨削、钻削、钱削、镶削、插削、磨削、拉削、铲割、刮割等多种方式。4.3.8.1.1.1 金属切割通用安全操作要求1)穿戴合身的工作服、将袖口扣紧,不要穿过于肥大的服装和敞领衬衫。留长发或辫子时,要戴护发帽。2)佩戴符合防冲击眼护具(GB5890-86)质量要求的防异物伤害护目镜,最常用的是防护眼镜。3)开动机床前,应仔细检查机床的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润滑系统是否通畅,并作空载试验。4)工作场地要保持整洁、有条不紊。不得将工具、工件放在机床上,尤其不得放在机床的运动部件上。卡盘扳手用完后应随手取下,最好使用弹顶扳手。不得将材料或工件放在通道上。5)工件及刀具要夹紧装牢,防止工件从夹具中脱落或飞出。装卸重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穿防砸安全鞋。6)机床运转时,禁止用手调整机床卡或测量工具。禁止将手肘支撑在机床上。禁止用手触摸机床的旋转部件,禁止 在运动中取下或安装安全装置,不得用手清除切屑,应使用刷子、钩子或专用工具清除切屑。7)操作中不可使用手套,防止运动部件绞缠手套乃至人体。8)有的机床运转时,操作者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发现机床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当突然意外停电时,应 立即切断机床电源或其他启动机构,并把刀具退出工件部位。9)不要使用污物或废油混入机床冷却液中,否则不仅会污染冷却液,甚至会传染疾病。为防止引起皮肤病,严禁用 乳化液、煤油、机油洗手。1.1.1.1.1.1 一般不要用压缩空气清理切屑,不得已使用时,应在机床周围安全挡板,隔离操作区。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去吹衣 服或头发上的尘土或脏物,以免损坏耳朵和眼睛。11)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机床,切断电源,将刀具和工件从加工位置上退出,清理并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 清理所有的切屑,并按切屑种类分别放入指定的废料箱中,仔细清擦保养机床。1.1.1.1.1.2 车床安全操作要点1)在车床主轴上装卸卡盘应在停机后进行,不可用电动机的力量取下卡盘。2)夹持工件的卡盘、拨盘、鸡心夹的凸出部分最好使用防护罩,以免绞住衣服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如无防护罩,操 作时应注意距离,不要靠近。3)车削外圆面、端面等时,车刀安装在刀架上,刀尖一般应与车床中心等高。车刀在刀架上伸出的长度一般应小于 2倍刀体高度,垫片要放平整,片数不能太多(不超过3片),要用两个螺钉来压紧车刀。这样才能保证切削时刀具稳 固,避免折断伤人。4)在车床上进行切断工作时,注意切断刀的安装,使刀尖与工件中心等高。如刀尖低于工件中心时,切刀易被压断; 如刀尖高于工件中心,切刀后面顶住工件,不易切削。工件的切断处应距卡盘近些,以免切断时工件振动,并避免在 顶尖上切断。操作时,要均匀进给,即将切断时,必须放慢进给速度,以保证安全。5)用顶尖装夹工件时,顶尖与中心孔应完全一致,不能用破损或歪斜的顶尖,使用前应将顶尖和中心孔擦净。后尾 座顶尖要顶牢。6)在车床上钻孔前,必须先车平端面。为防止钻头偏斜折断,可先用车刀划一坑或用中心钻钻中心孔作为引导,钻 孔时应加冷却液。孔将钻通时,须放慢进给速度,以防钻头折断。7)车削细长工件时,为保证安全应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长出车床部分应有标志。8)车削形状不规则的工件时,应装平衡块,并试转平衡后再切削。9)除车床上装有运转中自动测量装置外,均应停车测量工件,并下先将刀架移动到安全位置。10)用砂布打磨工件表面时,应把刀具移动到安全位置,不要让衣服和手接触工件表面。加工内孔时,不可用手指支 持砂布,应用木棍代替,同时速度不宜太快。1.1.1.1.1.3 钻床安全操作要点1)工件装夹必须牢固可靠。钻削小工件时,应用工具夹持,不准用手拿着钻。工作中严禁戴手套。2)使用自动走刀时,要选好进给速度,调整好行程限位块。手动进刀时,逐渐增加压力或逐渐减小压力,以免用力 过猛造成事故。3)钻头上缠有长铁屑时,要停车清理,用刷子或铁钩清除,严禁用手拉。4)精绞深孔、拔锥棒时,不可用力过猛,以免手撞在刀具上。5)工件材料较硬或钻孔较深时,应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将钻头抽出孔外,排除钻屑,防止钻头过热并使用冷却润滑液。必要时采用保护性卡头。6)钻孔时,身体不要离主轴太近,以免头发或衣服被钻头卷入。7)用钻床绞孔时,绝对不可倒转,否则较刀和孔壁之间容易挤住刀屑,造成孔壁划伤或刀刃崩裂。8)使用摇臂钻时,横臂回转范围内不准站人,不准有障碍物。工作时横臂必须夹紧。9)横臂及工作台上不准堆放物件。10)工作结束时,将横臂降到最低位置,主轴箱靠近主轴,并且要夹紧。1.1.1.1.1.4 镇床安全操作要点1)调整镇床时应注意:升降镂床主轴箱之前,要先松开立柱上的夹紧装置,否则会使链杆弯曲及夹紧装置损坏而造 成伤害事故;装舞杆前应仔细检查主轴孔和键杆是否有损伤,是否清洁,安装时不要用锤子和其他工具敲击锤杆,迫 使镶杆穿过尾座支架。2)工件夹紧要牢固,工作中不应松动。3)工作开始时,应用手送给,使刀具接进加工部位时,再用机动进给。4)当刀具在工作位置时不要停车或开车,待其离开工作位置时,再开车或停车。5)机床运转时,切勿将手伸过工作台,在检验工件时,如手有碰刀具的危险,应在检查之前将刀具退到安全位置。1.1.1.1.1.5 铳床安全操作要点1)高速铳削时要戴防护镜;铳削铸铁件时应戴口罩;操作时,严禁戴手套,以防将手卷入旋转刀具和工件之间。2)铳床运转时,不得调整、测量工件和改变润滑方式,以防手触及刀具碰伤手指。3)在铳刀旋转未完全停止前,不能用手去制动。4)装卸工件时,应将工作台退到安全位置;使用扳手紧固工件时,用力方向应避开铳刀,以防扳手打滑时撞到刀具 或夹具。5)装拆铳刀时要用专用衬垫垫好,不要用手直接握住铳刀。6)在铳刀快速进给时,要把手轮离合器打开,以防手轮快速旋转伤人。1.1.1.1.1.6 刨床安全操作要点1)工作时的操作姿势要正确。不得站在工作台前面,防止切屑及工件落下伤人。2)工件、刀具及夹具必须装夹牢固,否则会发生工件“走动”,甚至滑出,使刀具损坏或折断,甚至造成设备事故和人 身伤害事故。3)机床运行前,应检查和清理遗留在机床工作台面上的物品,机床上不得随意放置工具或其他物品,以免机床开动 后,发生意外伤人;应检查所有手柄和开关及控制旋钮是否处于正确位置。暂时不使用的其他部分,应停留在适当位 置,并使其操纵或控制系统处于空档位置。4)刨床运转时,禁止装卸工具、调整刀具、测量、检查工件或清除切屑。5)牛头刨床工作台或龙门刨床刀架作快速移动时,应将手柄取下或脱开离合器。1.1.1.1.1.7 磨床安全操作要点在磨削操作中,防护的重点是砂轮,因此砂轮的安全是磨削机械安全中的重点°砂轮的规格、防护罩标准要求参看附 录B表2。1)必须正确安装和紧固砂轮,更换砂轮时,要用声响检查法检查砂轮是否有裂纹,并校核砂轮的圆周速度是否合适; 切不可超过砂轮的允许速度运转。砂轮装完后,要按规定尺寸安装防护罩。2)新砂轮装入磨头后,先点动或低速试转,若无明显振动,再改用正常转速,空转十分钟,情况正常后才能使用。 空转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砂轮的侧边,送进时不能与毛坯相撞或挤压。3)磨削前,检查砂轮是否松动,有无裂纹;防护罩是否牢固、可靠;工件装夹是否正确、牢靠,如有上述情况,严 禁开机。4)开机前应先进行手调,使砂轮和工件之间留有适当的间隙,进给前要选择合理的进刀量,并要缓慢进给,以防砂 轮破裂飞出。5)测量、装卸、调整工件时,砂轮要退到安全位置,以防磨手。6)砂轮未退离工件时,不得停止砂轮转动。7)干磨或修整砂轮时要戴防护镜。用金刚石修砂轮时,要用固定架将金刚石衔住,不准用手拿着修整。8)干磨工件不准中途加切削液;湿式磨削切削液停止时应立即停止磨削,工作完毕应将砂轮空转5分钟,将砂轮上 的切削液甩掉。4.3.8.1.2 冲压机械操作安全4.3.8.1.2.1 冲压机械安全操作要点1)加强冲压机械的定期检修,严禁带病运转。2)开始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护装置是否完好,离合器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和安全可靠;应把工作台上的一切不必 要的物件清理干净,以防工作时震落到脚踏开关上,造成冲床突然启动而发生事故。3)冲小工件时,不得用手,应该用专用工具,最好安装自动送料装置。4)操作者对脚踏开关的控制必须小心谨慎,装卸工件时,脚应离开脚踏开关。严禁其他人员在脚踏开关的周围停留。5)如果工件卡在模子里,应用专用工具取出,不准用手拿,并应先将脚从脚踏板上移开。6)注意模具的安装、调整与拆卸中的安全。4.3.8.1.2.2 模具安装与拆卸操作安全1)安装前应仔细检查模具是否完整,必要的防护装置及其他附件是否齐全。2)检查压力机和模具的闭合高度,保证所用模具的闭合高度介于压力机的最大与最小闭合高度之间。3)使用压力机的卸料装置时,应将其暂时调到最高位置,以免调整压力机闭合高度时被折弯。4)安装、调整模具时,对小型压力机(公称压力150吨以下)要求用手扳动飞轮,带动滑块作上下运动进行操作;而 对大型压力机用动力操纵,采用按微动按钮寸动,不许使用脚踏开关操纵。5)模具的安装一般先装上模,后装下模。6)模具安装完后,应进行空转或试冲,检验上、下模位置的正确性以及卸料、打料及顶料装置是否灵活、可靠,并 装上全部安全防护装置,直至全部符合要求方可投入生产。7)拆卸模具时,应切断电源,用手或撬杆转动压力机飞轮(大型压力机则按微动按钮开启电动机),使滑块降至下死点, 上、下模处于闭合状态。而后,先拆上模,拆完后将滑块升至上死点,使其与上模完全脱开,最后拆去下模,并将拆 下的模具运到指定地点,再仔细擦去表面油污,涂上防锈油,稳妥存放,以备再用。4.3.8.1.3 木工机械操作安全木工机械就是对木材的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进行改变和加工的机械设备。木工机械主要有木工锯机、木工刨床、木 工铳床、木工钻床、木工车床及木工联合机床等。由于木工机械具有比一般金属切割速度更高、更锋利的刃口,因而, 木工机械较一般的金属切割机床更容易引起伤害事故。4.3.8.1.3.1 木工机械安全操作要点1)穿好工作服、戴好护发帽,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护目镜、护耳器等。操作时不应戴手套,在 有可能被木材伤脚的作业点,操作者应穿防砸工作鞋。2)木工机械起动前,操作者应仔细检查刀轴是否固定,防护罩、制动装置等是否处于完好状态。3)为了减轻操作时的体力消耗,应设置台面装有辐轮的辅助工作台,使其高度与机床工作台面一致,使移动木料省 力,操作安全。4)在刨削厚度小于76mm或长度不足450mm的薄、短木料或工件时,应采用推(压)料器等工具送料,以免人手接 触刀轴而受伤,操作者应站在木料的一侧,防止滑出木料伤人。5)每台木工机械都应有独立的电源开关,并在操作方便的部位装设紧急停车和重新起动的开关。6)在木材有回弹危险的地方,应设防弹装置并要经常检查其可靠性。7)木材加工产生的尘屑量大,应及时清理,以免堵塞工作地点的通道,发生火灾。各类木工机械都应装有吸尘装置, 并应避免吸尘装置内的尘屑堆积在电动机外壳上;厂房中还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8)机械周围要经常清理,防止工人被碎木绊倒或被木屑、刨花滑倒。9)工作完毕或临时停止工作进行维护检修时,都应切断电源,以免机床意外转动。10)新工人上机前,必须先进行培训,操作上要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同时要了解各种伤害的可能性和防护方法。4.3.8.1.3.2 带锯机安全操作要点带锯机是以高速运转的锯轮带动锯条来锯割木材的机械,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开机前做好全面的检查工作,详细检查机械各部件、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锯条有无损伤及裂口,木料上有无 铁钉、铅丝头或其他硬杂物,均无问题方可开机。2)开机后,待锯条达到最高转速时,方可进料,进料速度应根据材质软硬及有无节子、裂纹和锯割材料厚度等进行 控制;进料时要注意观察锯口,入锯时要做到稳和慢,不可用力过猛;以防锯条损坏伤人。3)锯割中,要时刻观察运转中的锯条动向,如锯条发生前后窜动,发出破碎声及其他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机,以 防锯条折断伤人;4)操作时,手和锯条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其距离不得小于50cm,且不许将手伸过锯条,以防伤手。5)进行锯割时,不允许边锯割边调整导轨;锯条运转中,也不允许调整锯卡,以防发生事故。6)下手在往回送木料时,应注意木料与锯条的位置,以免木料碰撞或顶脱锯条。锯割中若出现夹锯现象,应由下手 将木料锯口分开,切勿倒退,以防锯条脱落。当工作台面上锯条通路有碎木等阻塞时,应用木棍剥离,必要时停机排 除,切不可用手清除,以防伤手。7)卸锯条时,一定要切断电源,等锯条停稳后进行;换锯条时,手要拿稳,防止锯条弹跳伤人。4.3.8.1.3.3 纵截圆锯机安全操作要点纵截圆锯机结构简单、效率高,是常用的木工机械。由于圆锯片的锯路较带锯大,而圆锯片的直径有一定限制,故圆 锯机不宜锯割太厚的木料,而主要用于纵向锯割板材和小方材。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圆锯机操作前,应检查锯片是否有断齿或裂口现象,然后安装锯片,锯片安装应牢固,锯片应与主轴同心,其内 孔与轴的空隙不应超过0.150.2mm,否则会产生离心惯性力,造成锯片旋转时摆动。2)操作时,要两人同时配合进行,上手推料人锯,下手接拉锯尽。上手推料,距锯片30cm以外就要撒手,人站在 锯片的侧面。下手回送木料时,要防止木料碰撞锯片,以免弹射伤人。3)入锯要稳要慢,直线匀速推进。进料速度要根据木料软硬、尺寸厚薄、是否有节子等灵活掌握。锯割较硬或较厚 的木材时要慢,遇节疤时要更慢,以防夹锯。木料夹锯时应立即关掉电机,在锯口处插入木楔扩大锯路后再锯。4.3.8.1.3.4 横截圆锯机安全操作要点1)开机前做好全面检查。首先检查锯片是否上牢,锯片由锯轴上的法兰、螺母紧固,螺纹的旋转方向应与锯片的旋 转方向相反。上锯片时应使用扳手,不可用锤击。然后检查机械各部件及电器设备是否良好。2)使用带推车的横截圆锯机时,操作人员应一手按木料,一手推车匀速进料,身体站住且不要正对锯口。当截长料 时,上料与接料人员应配合好,并使长料与工作台或推车保持正确的相对位置。3)当锯完一个锯程时,应使剩余木料离开锯口,防止倒车时木料碰撞锯片。4.3.8.1.3.5 吊截锯安全操作要点吊截锯主要用来截断规格较大的方材和板材。其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但锯片较大,且在工作台面上方,稍不注意就 会出现伤害事故。操作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操作前,要先校正锯片,保持垂直,拧紧螺母,固定好防护罩。然后,清除锯台及锯片前方的碎木、杂物等,以 免操作时杂物撞击锯片或伤人。2)操作时,将木料放在锯台上,紧靠靠板,对好长度,一手按料,一手拉机架手把,待锯片运转正常时,即可开始 送入木料拉手把要稳,用力要均匀,截完后慢慢放手。切勿猛拉猛放,否则会出现机械或伤人事故。3)操作时,人要站在锯片侧面,以防锯片破碎飞出伤人。4)按料时,手需离锯片30cm以上,短于25cm的料不得使用吊截锯锯断。5)进料速度要慢要稳,遇到卡锯时,应立即停锯,退出锯片,然后再缓慢进行锯截。4.3.8.1.3.6 平刨的安全操作要点1)操作时,根据工件刨削面的要求,调整好工作台,前台面比后台面略低,高度之差即刨削厚度,一般控制在12.5mm之间。2)开动机器,待刀轴运转正常后方可对工件进行刨削。刨削的吃刀量不宜太大,刨削速度也应适当控制,使刀轴保 持正常运转。3)刨削时,应根据工件材质的软硬、加工面的木材纤维纹理方向和宽度等因素来调整刨削量。一般在不影响刀轴正 常运转和进料速度的情况下,如工件质软、宽度较窄的纵向刨削时吃刀量可大一些;反之吃刀量应小一些。4)在刨削装合工件(例如木板胶接或钉接的工件)时,首先应检查是否会刨着圆钉或螺钉等金属件;若有则应用钉铳将 圆钉铳下或用旋凿旋人再进行刨削。同时还要边刨边检查,以免损坏刀具。5)当刨削长400mm、厚30mm以下的短件时要用推辐送料,刨削长400mm、厚30mm以下的薄板要用推板送料, 以免伤手。长300mm、厚20mm以下的木料,不应在平刨机上刨削,而应将短工件、小工件配制成倍数的长料、大 料,待刨光后再截取,以确保安全。6)操作时,人要站在工作台的左侧中间;两手一前一后。左手按压木料,右手均匀推送木料。当右手离刨口 15cm 时要立即脱离料面,靠左手推送。若两人操作时,应互相密切配合,上手台前送料要稳准,下手台后接料要慢拉,待 木料过刨口 30cm后方可去拉接。7)刨削过程中遇有节疤、纹理不顺或材质较硬时,应放慢进料速度。在一般情况下,进料速度应控制在415m/ min。8)刨刀磨损变钝应及时更换,因为钝的刨刀不但刨削效率不高,而且刨到节子处,木料常被拨退跳动,易刨伤手指。压刨床安全操作要点压刨床是一种自动进料、生产效率较高的木工机械,主要用于已经刨过两个基准面的板材或方材,再加工其相对面, 使之成为一定厚度和宽度的净料。为保证安全,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操作前,应认真检查机械各部分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然后按木料要求的尺寸及机床标尺刻度仔细调整机床。 调整合适后,试运转13分钟,待转速正常后,方可进料,每次吃刀深度不超过2mm。4.3.6 消防安全134.3.7 搬运安全144.3.8 操作安全14本指南规定了一般行业作业环境、人员、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指南适用于一般行业企业为实现本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2.1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令35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