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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论我国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6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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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论我国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6300字)】.docx

    论我国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目录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引言1第二章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现状12.1 网络安全法律12.2 网络安全法规12.3 网络安全行政部门规章22.4 网络安全司法解释22.5 网络安全行业自律守则2第三章对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评析33.1 从立法层面上看33.2 从法律适用范围来看3第四章完善我国网络安全刑事立法44.1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44.2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将网络数字信息纳入法定证据种类54.3 加强对电子商务的保护54.4 关注网络个人资料保护64.5 关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6第五章结论6参考文献6第一章引言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在加大力度,开发和发展维护网络安全的网络新技术, 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同时,重点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法律法 规,强化政府管理机制,强调通过法制建设来规范和引导网络产业发展。比如, 美国颁布了通信法、儿童网络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网络 上传播色情或恶意信息,特别是事件后颁布的爱国主义法和国 土安全法对网络进行了严密监控安全,包括可疑公民的私人电子邮件。在英国、 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也非常健全。这些法律制度对监测的对象、内容、方法和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章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现状自从互联网出现以来,我国有关网络安全的立法从未中断过。1994年2月 18日,国务院第14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 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网络安全进入了 有法可依的阶段,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也开始步入轨道。随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及 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初步 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网络 安全法律体系,司法解释、行业自律等。2.1 网络安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网络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等,上述法律只是关于网络原则及其行为的零星规范。如果仅就网络及其行 为的特殊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只有两个,即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2.2 网络安全法规指国务院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城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一层次的立法在我国是比较充分的。初步统计,这 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00多部,占我国现有网络法律体系的近30%。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 服务条例此外,还有许多地方性法规。2.3 网络安全行政部门规章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务院各司局及时制定出台一些行政法规,弥补立 法滞后造成的法律真空,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中国可以说是一个国际典范。 现行有关网络及其行为的管理部门规章涉及公安部、信息产业部、邮电部、国防 部、安全部、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 家版权局、国家安全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政府部门规章240多条,占网 络法制的一半以上。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计算机 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防护技术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管 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 理办法、中国公共计算机互联网互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共多媒体通信管 理办法、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渠道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 定、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条例、互 联网视听节目和其他信息网络传播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 务管理办法等。2.4 网络安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法律和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作出的规范 性专门解释。目前在这方面有10多种解释。虽然它只占网络法制的百分之几, 但其对网络的规范作用及其网络行为不容小觑。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 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涉及生产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和 音频站复制、发布、贩卖和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法律的解释在处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等民事纠纷时,这些司法解释无 疑是完善我国网络法律法规及其网络行为的重要补充,自然成为我国网络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5 网络安全行业自律守则行业自律规范虽然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但对规范行业内部行为 和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 (2006-2007)»和中国互联网著作权自律公约。从以上列出的法律法规来看,中国确实非常重视互联网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事实上,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适用,对我国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正常运 行起到了很强的规范作用,也对我国网络安全起到了更大的促进作用。第三章对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评析在肯定我国网络安全立法成就的前提下,不能否认现行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 缺陷和不足。一方面,从一般层面看,老百姓不可能理解和掌握这么多法律法规。 即使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也很难完全理解和掌握它们。特别是对于网络安全 管理者来说,不仅要充分熟悉上述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还要能够正确区分具体案 件的管理权限,另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如此众多的立法也从一个侧面反 映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无序,这也使得现行的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出现了许 多缺陷和不足。3.1 从立法层面上看如上所述,在我国,关于网络及其行为的法律法规有400多部,立法数量可 以说是世界上最多的。但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安全法律只有两部,即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它们大多依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特别是国务院各部、委、局的行政 法规。在网络管理的早期阶段,网络运行中一些安全问题的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权 限,制定和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细化了网络安全的具体违规行为,对非特定 对象制定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从而保证网络应用过程中的安全,这是 非常必要和合理的。然而,随着网络应用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日益 普及、普及和国际化,保护网络安全的法律仍以行政法规为基础。在大力倡导法 治社会的现实条件下,其执法权威必然受到质疑。而且,一些行政法规滞后于网 络的发展,造成了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容易给管理带来漏洞。另外,一些行 政部门在起草条例时,考虑本部门所涉及的利益,往往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 向的协调统一,容易形成立法内容的重复、交叉和空白,造成了法律资源的浪费 和实施过程中的推波助澜,严重影响了网络安全的管理和执法效果。3.2 从法律适用范围来看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相互交叉,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目前的网络安全 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国家安全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总体而言,我国网络安全管理已形成由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局面。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只是一个虚构的组织,与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难以真正发挥协调作用。而且,由 于国务院各部门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的侧重点不同,对同一具体案件,有关部 门很容易进行监督。例如,在网络安全管辖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互联 网管理暂行规定都规定,处罚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罚的管理和执 行,同时规定处罚以电信管理为主机构。事实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共同管辖的 情况下,实际的行政执法单位往往一目了然,甚至急于管理。一旦他们遇到无利 可图的情况,特别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情况,他们往往互相推操和引诱。这种适 用法律的做法让群众深恶痛绝,执法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此外,不同的法律法 规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形式和力度。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权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则规定“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权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可 自事件发生之日起给予许可,罚款约15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将被没收乙不 同法规之间罚款数额的巨大差异给执法带来很大难度,容易引发各种诉讼。在我 国网络安全监管方面,这种多行政部门监管方式带来的最大弊端在于管辖权的混 乱和冲突,处罚力度和形式不同,导致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效率低下,行政资源 浪费与行政诉讼增多。第四章完善我国网络安全刑事立法4.1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信息安全法。国务院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 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实施本办法的依据网络犯罪的侦查与审判。因此,有必要 制定维护信息安全的专门法律一一信息安全法明确了危害网络的具体行为、 网络犯罪与一般网络违法的界限以及各自的法律责任。此外,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应 当作适当修改。如刑法第285条对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有不当 规定。本罪的客体根据本条解释为国家对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秩序,但其真正客体应当是这些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第286条内部 数据的安全,其中三款均为本罪将严重后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这也是需 要考虑的,因为计算机犯罪损害的是不特定的计算机系统,不仅直接损害系统, 而且对公共计算机系统构成威胁其危害性不可估量,因此没有必要将严重后果 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网络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刑法第二 百八十七条应当将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因为使用计算机系统 作为犯罪工具的危害后果远比使用传统的常用工具犯罪的危害后果严重。4.2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将网络数字信息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为了惩治网络犯罪,同法机关应该毫无例外地使用或依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电子数据不能作为证据,因此要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必须将网络数字信息纳入证据体系。在修改刑事证据制度时,以下几个要素是亟 待解决的问题:1.何谓“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它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的数 据吗?还是直接输入的信息?是录入人员输入的稿件还是电脑打印出来的材料? 迫切需要明确的立法。2.确认电子数据的证据状态。目前,电子数据不属于任何 一种法律证据,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基于电子数据来认定相关犯罪事实。因此, 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认定,或者将其纳入视听资料,或者纳入书证,或者将其 认定为独立的证据类型。3.如何确定刑事侦查的对象和范围。网络是一个资源共 享的系统,因此在搜索网络系统或计算机系统查找相关的数字犯罪证据时,很容 易非法入侵他人系统,或者该系统被司法机关以侦查网络犯罪的名义侵犯,因此 成熟的证据制度会对其进行规制。4.数字证据的证据力。数字信息的复制、删除 和修改可以在瞬间完成,不留痕迹,难以发现和识别。这一特点使得信息主体有 时难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证据能力受到怀疑。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可 以被接受为证据?在同法实践中,人们是从电子数据的产生、存储、传递和收集 等方面来分析和判断电子数据证明力的相关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但实践中并没 有得到法律的认可。4.3 加强对电子商务的保护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将引领21世纪世界贸易的潮流。以美国 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仅致力于电子商务的技术研究,而且在制定法律方面也采取 了积极措施。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邀请著名黑客到白宫讨论网络犯罪问题, 以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缓慢。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就是商家和消费者对网络的信任度很低,因为我国还没有从立法上确认电子商务, 而且电子证据数字签名的概念还停留在学术界,没有从立法上明确界定。因此, 一旦电子商务遭到破坏,我国司法机关将无能为力,只能作出轻微的行政处罚或 放任不管。4.4 关注网络个人资料保护当我们登录我们的网站时,经常会被要求提供一些真实的个人信息,比如地 址的名称、身份证号码,甚至信用卡号的历史记录和一些隐私。我们的个人资料 安全吗?如果能在传统的社会生活模式下冷静应对个人数据保护问题,如何保护互联 网上的个人数据,将是网民恐慌、立法者和司法者无所适从的难题。网络个人数 据侵权主要是指通过网络窃取、泄露、篡改和非法使用公民个人数据的行为。到 目前为止,我国对个人资料的保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保护。因此,在网络数 据存储和交换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限制服务提供商滥用获取的个人数据,如何 惩治侵犯个人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是我国网络立法的另一个重要课题。4.5 关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日益严重。专家学者多次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措施, 惩治通过互联网侵犯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但这 需要立法支持。长期以来,网络犯罪一直不是一个时髦的话题。它严重危害了每个人的人身 和财产权利。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界对遏制和打击网络犯 罪的工作与现实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本文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对网络犯罪的 一些问题作了一些俎浅的概括,并提出了一些个人偏颇的片面看法,与大家共同 探讨,为维护网络安全作出努力。第五章结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首先,我国在网络安全立法方面还只是初步建立了法 律法规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第二,从中国特色 的法治实践来看,虽然构建完善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多层次、多部门 的立法,但从我国自身的经验出发,借鉴美国等互联网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 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迫切需要建立一部适应互联网发展需要的 网络安全基本法,即网络安全法,为了规范行政主体在网络安全保护中的组织、 权责分配和公共信息网络行为,明确管辖权和分级管理,协调行政权力,使权责 明确,从而实现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监管, 保证执法的统一性,使网络工作正常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马宁.我国网络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演进J.保密工作,2020(08):52-54.徐姗.我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20.张微波.我国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8.4何嘉懿.我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之完善J.法制与社 会,2018(07):27-28.5姚财福.韩国网络安全法律重点制度及对我国的立法思考J.信息安全与 通信保密,2017(05): 17-24.潘俊松.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探究J.法制与社 会,2014(31):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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