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管理制度7篇.docx
不动产管理制度7篇 第一条 性质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治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其次条 目的推举:规章制度范文专题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爱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全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治理,以提高不动产治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进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需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 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治理人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收理的不动产,应指定特地治理人。 治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治理人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治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当发生不动产全部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需提交给总务科以下文书: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 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需供应契约和有关报告。 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根本状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展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第2篇】集团公司不动产治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治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其次条 目的推举:规章制度范文专题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爱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全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治理,以提高不动产治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进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需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治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收理的不动产,应指定特地治理人。治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条纳税治理人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治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全部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需提交给总务科以下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需供应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根本状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展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第3篇】不动产分店行政办事务治理制度 z不动产分店行政办事务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办公事务治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提高办事效率,使各项治理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中所指行政办公事务包括档案治理、印鉴治理、公文打印治理、办公用品治理、报刊及邮发治理等。 其次章档案治理 第三条存档范围:公司的规划、年度规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开工资、经营状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打算、委任书、协议、合同、工程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及材料。 第四条档案治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肯定安全。 第五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治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担档;(2)公司其他人员借阅档案前,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3)对借阅档案必需爱惜,保持干净,严禁涂改,留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需由总经理批准前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资料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前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档案的销毁(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便销毁公司档案材料;(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前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前方可销毁。(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仔细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视销毁。 第三章印鉴治理 第七条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八条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再由治理印鉴人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其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九条公司全部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和存档。 第十条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别状况确需开具时,必需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前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需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使用状况,未使用的必需交回。 第十一条盖章后若消失意外状况均由批准人负责。 第四章公文打印治理 第十二条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各店全部打印公文及文件,必需一式三份交各店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第五章办公用品的治理 第十四条办公用品的购发:(1)每月月底前,各店负责人将该部门办公用品购用规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2)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规划及预并由部室主任签字领回;(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他用品的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4)公司新聘工作办公用品,办公室依据部室负责人供应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齐,以保证新聘正常工作。(5)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做到办公用品齐全、品种对路、量足质优、库存合理、开支适当;(6)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帐本,办好入库、出库手续。出库时肯定要由领取人员签字;(7)办公室用品治理肯定要做到文明、清洁、留意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根据规章制度办事,非工作不允许进入库房。 第六章报刊及邮发治理 第十五条报刊治理人员每半年根据公司的要求做出订阅报刊规划及预算,负责办理有关订阅手续。 第十六条报刊治理人员负责报刊取回并进展处理、分类、登记,并分别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处理后,一周内交回办公室由报刊治理人员统一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随便将报刊据为已用,若需处理,需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办公室负责为各部室邮发信件、邮件。(1)私人信件,一律实行自费,贴足邮票,交办公室或往邮局。(2)全部公发信件、邮件一律不封口,由收发员登记,统一封口,负责寄发;(3)掌握各类挂号信。凡因公需挂号者,须经各部室主任批准,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前方可邮发。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其次十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4篇】s集团公司不动产治理规章制度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治理制度,下面是一篇关于集团公司不动产治理规章制度,欢送扫瞄!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治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其次条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爱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全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治理,以提高不动产治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进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需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治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收理的不动产,应指定特地治理人。治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条纳税治理人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治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全部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需提交给总务科以下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需供应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根本状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展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第5篇】集团公司不动产治理规章制度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治理制度,下面是一篇关于集团公司不动产治理规章制度,欢送扫瞄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治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其次条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爱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全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治理,以提高不动产治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进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需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 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治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收理的不动产,应指定特地治理人。 治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治理人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治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全部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需提交给总务科以下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 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需供应契约和有关报告。 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根本状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展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第6篇】集团公司不动产治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 性质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治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其次条 目的推举:规章制度范文专题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爱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全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治理,以提高不动产治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进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需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 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治理人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收理的不动产,应指定特地治理人。 治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治理人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治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当发生不动产全部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需提交给总务科以下文书: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 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需供应契约和有关报告。 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根本状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展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第7篇】集团公司不动产治理规章制度格式怎样的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治理制度,下面是一篇关于集团公司不动产治理规章制度,欢送扫瞄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治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其次条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爱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全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治理,以提高不动产治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进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需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 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治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收理的不动产,应指定特地治理人。 治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治理人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治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全部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需提交给总务科以下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 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需供应契约和有关报告。 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根本状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展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