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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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docx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借款人(即购房人) 抵押人: 1、 2、 保证人: 1、 2、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其次条 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购置位于 的房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编号为 ;所购房屋全部权证编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的根底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为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商定浮动比例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2)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费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心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终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之行年利率根底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预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局部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根底上上浮百分之_ (大写)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间按合同商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余齐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第五条 以下条件未满意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依据贷款人要求供应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大事。 第六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 _,卡号_ _.本合同商定采纳以下第_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_ _的账户(开户行_ _;账号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_ _ _ 的账户(开户行_ _;账号_ 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七条 还款 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纳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_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_(20日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终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纳_(还款法全称)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2) 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3) 其他还款方式:_ _ _. 1、 借款人采纳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 _,(小写)_ _.借款人采纳等本递减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_,利息逐月还清。 采纳其他还款方式的,借款人每期应还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规划表为准。 3、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归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缺乏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打算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缺乏局部作逾期处理。 4、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缘由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缘由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2项商定支付违约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_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归还本金的百分之_(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3、提前还款,应先归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归还局部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条 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向贷款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担当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力量的事项。 3、按本合同商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商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缺乏以归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打算款项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挨次。 5、当抵押物价值削减、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缘由导致担保力量明显减弱或丢失时,供应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承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视。 7、当发生以下大事时,借款人应在大事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转变住宅、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消失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消失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力量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打算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担当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商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的,由保证人_ _ _供应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本项商定的保证责任终止情形消失之前,阶段性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人每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每期债务期限变更协议的,阶段性保证人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协议变更后的每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除本条第3项外,本合同其他商定均适用于本项商定的保证人。 5、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商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有关款项; (3)当发生以下大事时,保证人须在大事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宅、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消失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借款人供应了抵押担保的,保证人愿先于抵押担保对所担保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按本合同商定履行保证责任,并同意贷款人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6、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构造、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力量的,保证人须依据贷款人要求供应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 1、抵押人自愿以以下财产_ _(详见编号_ _的房地产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局部。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全部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状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状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依法实行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抵押房产时,无条件迁出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人及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一般生活必需品;无法解决的,抵押人同意承受贷款人安排的临时住宅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保管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治理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削减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供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在与贷款人共同商定的保险公司处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担当。贷款人有权从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抵押登记 抵押人托付贷款人(或贷款人认可的中介构造)在本合同签订后凭本合同、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文件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预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权利证书的正本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违 约 责 任 第十五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一样。 第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3、4项的商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马上到期或实行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 (2) 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 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 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与保证。 (6) 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7) 保证人未履行第十三条第6项的商定义务。 (8)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商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3、保证人、抵押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赐予全额赔偿: (1)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状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 他 事 项 第十八条 借款人因房屋买卖合同与售房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担当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其次十条 费用担当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律师效劳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担当。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其次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_ 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其次十二条 其他商定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商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借款人用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 3、贷款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妥当保管借款人、担保人供应的个人资料。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为风险评估之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或依据执法部门要求供应个人根本信息和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在办理个人借款业务和贷后治理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_ 其次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份,各方各执一份,_ _份,效力一样。 其次十五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留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熟悉全都。 借款人( 签章 )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宅: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住宅: 联系电话: 保证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宅: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宅: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