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docx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治理,使乡政府财政财务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立,保障乡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依据财政部、乡镇(街道)财政治理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乡财政办公室是乡政府的职能办公室,行使筹集资金、安排和调整资金的职责,实行财政监视等职能。 第三条 乡财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全乡的财政预算治理工作,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纳入乡财政专户存储),实行统一治理,全面推行“收支两条线”的治理方法。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治理规定和财务治理制度,仔细理财,做到账款、账物、账表相全都。 第四条 乡政府所属的各线、各办公室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上,承受乡财政的治理、监视和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协作乡财政办公室做好财政财务治理工作。 第五条 乡财政办公室应按月编报会计报表,按季进展各项资金收支分析,半年进展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分析,年度进展财政决算。 其次章 收入治理 第六条 预算内收入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和年度收入预算执行。 第七条 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收入,各职能办公室必需按乡政府和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工程、范围和标准进展收费,坚持收费标准公开制度,行政规费实行办事与收费分开,自觉承受群众监视。 第八条 统一使用县财政印制的各种票据,由乡财政办公室负责领用、发放,并依据全国发票治理暂行方法进展治理。 第九条 乡财政办公室托付有关部门乡职能办公室和个人代收的规费和资金,实行按月结,收取金额超过 2023元的,要求五天时间内结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廷、截留、坐支、私分收取的款项。 第三章 支出治理 第十条 乡财政经费按上级财经制度要求,严格审批后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推行支出预算工程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治理制度,并严格按支出进度审批。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的报销凭证,必需有一人或一人以上经手并写明用途。经财政办人员和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审核无误,乡长审批前方可报销。没有审批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一律不赐予报销。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一般正常性支出单笔原则上在 8000元以下由乡长签字报销,8000元以上须经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打算,由乡长和书记联合审批方可报销,对审核中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一律不赐予报销。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借款只限于本乡正式干部职工因公临时性借款,其他人员严禁借款。借款 8000以下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查后,由财政办、分管领导审核、乡长签字;8000元以上的,需由乡长、书记联签。一借一清,前借不清,不得再借,准时结算,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村级各类急需借款参照乡干部职工借款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治理 第十五条 民政经费及各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移用。 第十六条 民政经费要遵循“重点使用”的原则,对各困难户的救灾、救济款由各行政村提出申请名单,在专款范围内,经民政分管领导审核讨论,报由乡长审批支付。 第十七条 各部门拨入的各项资金(如水利款、机耕路款等),由职能办公室提出实施方案,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进度报由乡长审批拨款。 第五章 财产治理 第十八条 加强乡政府财产物资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选购建档、归口治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治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其经管物品、借用的公物,应办理移交手续,财政办方可开出工资转移介绍信。 其次十条 年终党政办、财政办应对固定资产进展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章 财产物资选购及领用 其次十一条 各办公室所需财产物资选购,实行事前审批,由经手人填写物资选购申请单,按程序报批。物资选购由乡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负责,事先未经审批或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一律不予报销。 其次十二条 乡政府日常办公用品的选购,500元以下的,由分管党政办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报乡长审批;8000元以上的,需经班子会议讨论后,由乡长、书记凭班子会议纪要审批。 其次十三条 特别状况未能事先办理物资选购报批程序的,需按审批权限口头请示,经同意前方能选购。事后需补办物资选购申请单。 其次十四条 物资领用时,党政办建立账册登记,标准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固定财物落实专人负责治理。公物使用人员要细心保管,妥当使用。乡政府公共财物未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其次十五条 根据高效、节省的原则,各种资料原则上在乡政府自行打印,特别状况必需在店里打印的,必需先请示后在定点打印店打印,各项牌匾镜框亦先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制作、结算。擅自打印或者制作的,费用自理,财政办不予报销。 其次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乡镇政府财务治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务治理,标准乡镇财收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治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展标准治理。 第三条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详细履行乡镇财务治理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分局应根据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立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其次章现金治理 第五条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治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特地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治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局部要准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其次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酬劳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出纳应依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殊规定的,还要适用特殊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状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治理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分局要严格根据“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超消失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银行支票的购置、使用和保管必需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置和使用状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特地的保管工具,发觉丧失和缺少,必需准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需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精确,字迹清楚,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乡镇纳入国库治理制度改革的资金支付,严格根据赫章县乡镇财政治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展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展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准时查找缘由,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 第四章固定资产治理 其次十条乡镇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立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其次十一条乡镇财政分局应设固定资产治理员,详细负责乡镇全部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治理工作。 其次十二条乡镇固定资产购置或自建需按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入账,并同时作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治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 其次十三条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准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会计人员入账,并同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治理信息系统。 其次十四条乡镇固定资产治理员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治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乡镇财政分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展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其次十五条乡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展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缘由,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治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其次十六条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治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乡镇固定资产治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其次十七条乡镇依据实际状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乡镇固定资产治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乡镇固定资产治理员和会计人员依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五章经费治理 其次十八条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治理: (一)乡镇财政支出由乡镇长负总责,仔细落实非“一把手”的“一支笔”签字制度。对大额资金仔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否则财政不予执行支出。 (二)在详细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执行后,对大额资金按第(一)条办理。 (三)如遇特别状况分管领导外出(一月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乡镇长指定其它领导代理,财政分局方可办理业务。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由分管领导商得乡镇长、书记同意后分管领导签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打算。 (五)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算治理,财政分局要严把规划关,如有超支准时汇报,否则,将担当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镇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状况整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各村严格执行零款待制度,账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展公布,对于政策扶持工程,各村严格进展公示,承受群众监视。 其次十九条 乡镇财政分局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仔细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准时向分管领导、书记、(乡)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效劳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刚性预算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省。 (一)学习培训支出。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与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治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局部不予报销。自行参与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别状况外任何人不得在财政分局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分管领导商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分局方可办理。 (二)会议支出。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规划,经分管领导报政府办公会讨论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担心排会议用餐。 第三十一条乡镇财政分局要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状况。各项经费收支状况应定期公示。 乡镇纪检部门负责对乡镇财务的监视,每年至少一次对乡镇政府财务状况进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全都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赫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