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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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XX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XX省XX市【发布文号】XX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日期】2008-12-06【生效日期】2009-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市XX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XX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08年9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二OO八年十二月六日XX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行为,加强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当进行清洗,净车出场;(二)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三)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四)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应当存放入库或者遮 盖;(五)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禁止将建 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六)对施工现场内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 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七)不得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建筑垃圾、废弃物;(八)防止工程施工用的油料、化学物品、外加剂等渗漏或 者发生危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 当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规指挥和作业。 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佩戴防护用具,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 身健康的指令,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 措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 调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资料应当 设置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 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 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 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H月28日XX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XX市建筑施工现 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农村居民自建的低层连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 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是指土 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第四条第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层级管理与属地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第五条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安全实施协调、监督、指导。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XX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呈贡XX县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能,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环保、城管、公安消防、市政公用、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依 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 施工技术,使用合格、有效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 续后,建设工程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相关资料:(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合同;(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搭设方案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五)临时用电、土方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 吊装、紧急救援方案及其他危险性较大项目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 计或者方案;(六)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七)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颁发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施工许可后 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 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 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标费用,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单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主要用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道路 硬化处理、立面封闭处理、安全设施及临时环保、消防设施配备 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第十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 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名项 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其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 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独立行使施 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消防知识等相关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将建设工程项目的 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做 好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安全监理 工程师具体负责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对 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在主城规划区施工的围挡设 置不得低于2. 5米,其他地区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1.8米。 施工现场的围挡设置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临时 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市政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 起15日内,报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 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 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文 件和资料;(二)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发现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 不符合施工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 出施工现场;(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 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修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专项 措施。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应当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需经专 家论证、审查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按照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基坑支 撑系统应当经设计计算);(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 吊装作业;(四)建(构)筑物的拆除;(五)工程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 破坏的;(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七)其他危险作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 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 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接受社会监督。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门卫,与工程无关的人 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执行下列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一)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设施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当 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确定的区域存放;(二)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 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架设;(三)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 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设计、搭 设,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安全网封闭;(四)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 等危险地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 示灯;(五)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指 挥,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六)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 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七)施工现场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八)拆除建(构)筑物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 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使用、安装、 检测以及工程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并依照各自职责承担安全责任。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测、拆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 得使用:(一)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二)未经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三)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者登记标志未置于该设备显著位 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 消防安全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 消防要求的设施,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严格明火作业管理。施工现场周边应当设置净宽不低于4米的临时消防通道。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内设 置临时办公室、职工宿舍等;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 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 护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持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一)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坚实畅通; 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定长度的混凝土路面和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