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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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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docx

    某某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 进一步规范重点项目管理,优化重点项目服务,保障重点项 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州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经州重点项 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州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本州行政 区域内州重点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与责任追究, 适用本办法。州域内国省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 州重点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 小组”)代表州委、州人民政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协 调和考核。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重点办”) 负责州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由州重点项目建 设领导小组另行行文。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相应义务,影响州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 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条 各县市、湘西高新区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 责本地区州重点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 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州重点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 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物、公安、 金融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单位职责做好州重点项目 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谋划项 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 州领导小组每年10月份安排下一年度重点项 目申报工作,州重点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市、湘西高新区和州直相关部门、企业应当 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 单位重点项目进行筛选,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州重点办报 送下年度省、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第九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重大产业 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可 优先列为州重点项目。列入当年州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还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其余项目总 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均不低于2000万元;(二)已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三)已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够满足连续施 工要求;(四)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办公楼、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和其他不具有基础 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项目不得列为州重点项目。第十条 申报州重点项目,应当提供载明下列事项的申 请报告及相关资料:(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情况;(二)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或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四)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情况。第十一条 州重点办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 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提交州领导小组 研究审定。省重点项目从州重点项目中择优筛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主动申 报的,必要时,州领导小组可以直接确定为州重点项目。第十二条 州重点项目实行准入退出制。州重点项目采 取动态管理,年初确定的重点项目,根据执行情况可于每年 第三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对不按照重点项目综合管理要求和 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实行退出制,取消其州重点项目资格;对条件成熟的符合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可增补纳入州 重点项目实施管理。被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 优惠政策同时取消。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州领导小组每年一季度公布州重点项目投资 计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各县市、湘西高新区、州重点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州重点项目下达的投资计划要求,将年 度目标任务分解到每个季度。州领导小组年末对县市、湘西高新区,州重点项目建设 单位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协调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和惩处。第十四条 各县市、湘西高新区要建立主要领导联系本 地区州重点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州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 大问题。第十五条 各县市、湘西高新区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州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 开联席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州重点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推动州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第十六条 各县市、湘西高新区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州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月的州重点项目进展等情况 汇总,于当月25日前上报州重点办,同时,抓好固定资产投 资的入统。第十七条 负责州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 生产、竣工验收、清廉建设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施工及其他 管理工作;(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 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参建单位依法订 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 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 法与参建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五)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概算管理“双责任制二落 实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概算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体责任职 责,控制项目超概。(六)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州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 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 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建设 进度。第十九条 州重点办应当对州重点项目的进展、固定资 产入统等情况实施日常巡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州重点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联合督导。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有关单位对州重点项目开展巡查及督导应当遵守有关规 定,不得增加项目建设单位负担。第二十条建立重点项目进度预警机制。州重点办每月 下旬对当月进度和开竣工情况进行预警,召集相关责任单位 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重点项目按计划 目标建设。第二十一条州重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重点 办提出退出州重点项目名单,经州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不 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年内没有实质性开工或者连续停工半年以上的;(二)严重违反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骗取套取政府性 资金、项目建设与原批准内容不符的;(三)州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退出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二条建立重点项目储备机制,州重点办按照州 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对将纳入州重点项目管理的前期项目实 行滚动式储备管理,储备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推进主体,加 快落实项目开工条件,按月更新项目推进情况。储备项目须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审 批或核准(备案),涉密项目除外。第四章服务保障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实行“综合+行业”协调调度机制。州领导 小组重点组织相关县市、湘西高新区、州直相关部门,协调 解决州重点项目遇到的跨区域、跨行业问题。区域内的重点 项目协调以县市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第二十四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强化重点项目要素、服务 保障和优惠政策落实: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申报 省、州重点项目,倾斜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给上年度 优秀县市及项目。国、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基金优先支 持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 安排、拨付各类项目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州重点项目用地指标 并及时协调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行业内专项资金向重点项目 倾斜,抓好行业内项目推进及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协助州重点项目及时办理占用征收 林地、草地、湿地和涉自然保护地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及其 他涉林行政许可事项。行业内专项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抓 好行业内项目推进及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工作。生态环境、住建、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 门负责优先为州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及服务,行业内 专项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抓好行业内项目推进及固定资产投资入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州 重点项目建设秩序。统计部门负责加强重点项目投资入统指导工作,确保重 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统尽统”。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优先及时做好重点项 目的征地拆迁与补偿等工作,为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州重点项 目收费、罚款和摊派。第二十六条县市、湘西高新区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州重点项目的申报、确认中弄虚作假或者审核 把关不严的;(二)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州重点项目行 政审批手续的;(三)未落实州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或者联席会议制 度的;(四)延迟拨付应当拨付的资金,影响州重点项目建设 进度的;(五)违反规定对州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违反规定增加重点项目单位负担的;(六)不及时研究和依法解决州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 问题和困难的;(七)未制定州重点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处置突 发事件不及时的;(A)未及时督查纠正州重点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的;(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进行约谈:(一)在州重点项目的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二)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 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三)未按时筹措自筹资金影响州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四)政府投资的州重点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 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造成超概的;(五)未制定和落实州重点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的;(六)虚报、瞒报、篡改、拒报州重点项目有关信息或 者不及时报送州重点项目突发事件信息的;(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移交州重点项目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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