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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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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docx

    2023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一、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1、适用范围:(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3、适用程序:(一)经过工会程序。(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确定。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1、适用范围:(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并非适用于全部员工,即解除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适用程序:(一)经过工会程序。(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确定。三、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1、适用范围:(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并非适用于全部员工,a、即解除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即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须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必需符合的人数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3、适用程序:(一)提前3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二)仔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裁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方法等;(四)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向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基于以上状况解除劳动合同时,须要对相关的诸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事实担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对上述概念的说明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切忌随意说明,应当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公允合同的原则,作出合法说明和适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一、患病、工伤、非因工受伤的职工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别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工伤的:(1)工伤认定为1-4级,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保留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退休;(2)工伤认定为5-6级,大部分劳动实力丢失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3)工伤认定为7-10级,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员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1)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行解除劳动合同;(2)医疗期届满,根据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二、三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解雇。三、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能解雇。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别职业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四、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1.员工服兵役期间;2.员工担当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兼职主席、副主席的;3.员工担当同等协商代表的。五、例外1.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样,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职工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支配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2、本合同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3、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二、工作内容其次条1、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工作须要,在公司担当岗位的工作。2、甲方可依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须要及乙方的业务实力和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3、乙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间应始终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履行职责。4、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其他公司的工作或私接业务。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第三条 公司实行:( )标准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需加班,须经主管上级批准。公司将按公司的规定给加班员工肯定的酬劳或调休。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的原则确定工作量,不再执行加班的规定。第四条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包括新年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平安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化和培训。四、劳动酬劳第六条1、甲方按乙方的职责、绩效进行酬劳安排。乙方试用期内,月收入为试用期满后,月收入为。本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乙方在受聘期间必需遵守收入保密制度。2、甲方可以依据业务财务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实力调整乙方的工资和收入。3、随着岗位变动,乙方依据甲方工资标准享受新岗位的薪资。五、保险福利待遇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住房、失业和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第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肯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婚丧假、女员工孕期产假及哺乳假以及其他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假期及福利。六、劳动纪律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平安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惜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主动参与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公司的章程、制度,甲方将赐予乙方纪律处分,严峻者公司有权马上解除本合同。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改变,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须要提前通知乙方: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不能满意甲方在聘请时的用人要求; 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上级有权确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甲方形象、利益形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劳动教养的;5、乙方因个人缘由丢失目前工作须要的专业资格,如司机丢失驾驶执照,财会人员丢失会上岗证等;6、甲方因业务经营须要调整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在被供应转岗机会后仍拒不接受的;7、因乙方个人不道德或不文明行为对甲方造成名誉、形象、业务上等损失的。乙方在受聘期间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仍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支配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其次十条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丢失劳实力的。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未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之前,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公司。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2、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3、与甲方出资培训、购房补贴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假如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查实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或在办理解聘手续期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其次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运用暴力、威逼、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八、商业隐私和学问产权其次十一条 甲方商业隐私包括:1、安排、项目,方案,销售、市场广告、产品开发、财务等有关的信息。2、甲方人力资源方面信息,如人力资源政策或安排。3、其他甲方有合作义务保密的其他公司信息。其次十二条 乙方不得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的任何时间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隐私。其次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将在受聘期间甲方供应或乙方获得的属于甲方的财产、文件及客户、代理商有关的记录归还给甲方(如涉及甲方经营的文件、资料、图纸、磁带、磁盘、笔记等),不得自行转让他人或销毁、带出。其次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泄露在受聘期间获得的商业隐私,除非乙方事先向甲方的法律顾问或其他指定人提出恳求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九、劳动争议处理其次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担当违约责任。其次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其次十九条 甲、乙双方依据当地劳动法规的要求同意增加以下条款:第三十条 双方确认依照下列通讯地址相互送达有关文书。如一方需更改以下信息,需刚好事先通知另一方,否则责任自负。甲方:地址:电话:联系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户籍地址:电话(宅)电话(户籍地址)紧急状况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一)事先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看法后,上报劳动部门,即工会对用人单位裁员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用人单位在探讨工会的看法后,要将处理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共决权,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时有权否定,且对再处理结果的进一步的知情权。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实践中尚未真正实施,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向用人单位告知有这样的规定存在,或许不久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二)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需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确定不生效。但实践中许多状况是劳动者拒不签收通知,而用人单位又没方法强迫劳动者签收。建议可实行如下应对方法:1、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干脆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2、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用人单位)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干脆送达给乙方(劳动者)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一旦发生劳动者拒不签收的.状况,即根据上述劳动者家庭地址邮递相关文件,并保留邮递凭证作为证据。(三)用人单位内部的程序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针对劳动者违规违纪、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害等状况,必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和确认客观事实,且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让其确认或提出异议。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之前必需收集充分的证据,在此以如何证明劳动者严峻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例,阐述举证要求。1、如何收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证据?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状况千差万别,因此违规违纪证据各不相同,不行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作为证据:(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状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惩罚通知书等;(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4)有关事务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便利保留,则拍摄清晰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时间年月日时);(5)有关视听资料(如当事人陈述事务的录音、录像);(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看法、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2、收集证据的方法:(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2)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留意平常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 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如员工不愿在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扣罚工资的惩罚方式,在工资单上注明惩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3)对有违法行为(如、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是有力的证据。(四)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分。如员工因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必需事先为劳动者另行支配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需为劳动者培训或调岗;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需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员前,必需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看法,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看法;此处的“先另行支配工作”、“先培训或调岗”、“先协商变更合同”和“预先报告”就是特别程序,应留意与法定条件相结合,在此不再赘述。(五)后义务程序用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的证明,并有义务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材料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缘由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歼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状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 (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别状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其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肯定过错的状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次,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改变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看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许多问题。1、预报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假如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肯定就业实力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明显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报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实行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1、立法技术采纳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意特别困难多变的现实状况假如劳动者出现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峻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事实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峻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xx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赐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xx多元损失是属于“严峻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运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方法再录用,再解除,运用人单位廉价运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高校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赐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状况下,公司应当赐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阅历及良好的英语沟通实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实力。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看法,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聘请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详细法律规定的状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3、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要件未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加确定权。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状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三)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状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模糊的、不具有操作性。1、破产界限规定不明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峻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宣告破产。” 这样的规定使破产缘由多元化和困难化,受到很多学者的指责。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峻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峻亏损以及其严峻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逆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需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缘由多元化的结构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逆境企业的困难。我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峻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峻亏损”仍旧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实践中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差别。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造成了对逆境企业认定的困难,给经济性裁员制度实施的前提造成了相识的不一。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明确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峻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依据各企业的不怜悯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推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界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不分的老路上。3、对被裁人员的标准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有些特别的劳动者须要特别的爱护,将他们纳入裁员的对象将有违社会的公允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实行“一刀切”的简洁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别状况。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鉴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本人在借鉴实践阅历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1、预报通知期限应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状况分别设定现行劳动法规定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是统一的,一律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目前我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特别困难,对于这些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就业实力且家庭负担较重的劳动者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得太短。所以,建议立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通知期为30天,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知期,假如劳动者不须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单位可赐予相应时间的工资,以代替通知期。2、完善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制很严,但程序上却非常简洁。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时应规定:用人单位在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听取工会和劳动者的看法的程序。用人单位对工会和劳动者的看法必需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如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需告知劳动者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假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程序,应向劳动者赔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惩处。(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1、将现在采纳完全列举式立法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形式理由如前所述,单纯实行列举式规定虽然简洁明确,但却难以适应特别困难多变的现实状况。完全概括式的规定,在实践中难驾驭,还要采纳司法说明的形式予以列举,增加了法律的繁琐。所以取其所长,补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纳概括式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来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2、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谈话告知并说明理由的程序,也没有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看法的程序,更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的权利和机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不公允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制度上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需事先与劳动者谈话,告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应当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看法。三是劳动者在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辩必需书面答复。以体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双方对等、公开、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削减纠纷的发生。3、完善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性要件制定内部规则的主体合格,内部规则必需有公开或备案的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列举内部劳动规则内容所必备的事项,给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详细内容,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探讨通过方可生效。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内部规则的状况发生。(三)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几点建议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逆境企业认定标准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缘由的规定抽象、模糊,不具有操作性,造成实际中逆境企业的认定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的界限。对于破产缘由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实行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缘由,并实行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为两个推断标准。在我国破产缘由必需建立一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缘由。无论是全民全部制企业还是其他全部制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峻亏损,还是因为其他缘由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爱护,或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安排进行重整。这时困难企业就可以依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安排的须要进行裁员。这样确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透亮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性裁员制度侵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对困难企业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程序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实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的实惠措施来限制企业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建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削减企业的裁员行为。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允、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许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社会弱者以及须要特殊爱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允。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结 语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爱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爱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淌与稳定,所以肯定要依据中国的实际状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淌,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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