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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国家赔偿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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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国家赔偿申请书.docx

    2023年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1申请人:李xx、女、19xx年7月6日诞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赔偿义务机关:xx市xx区人民法院地址:xxxx区西环路南侧邮编:102200申请事项:申请人李xx因违法拘留赔偿一案,恳求依法作出以下赔偿确定:1、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李xx被羁押15天赔偿金人民币2134。95元;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3、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李xx消退影响,复原名誉,赔礼致歉。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本领实。申请人之子陈洋(1979年3月16日诞生),住xx市xx区沙河镇丰善村后街89号,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2。75平方米。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依据京建昌拆许字(20xx)第178号(一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在xx区沙河镇地区进行xx区沙河镇巩华城区及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陈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迁范围之内,因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20xx年10月份xx市土地整理土地储备中心向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20xx年11月3日该建委下发昌住建裁字第1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陈洋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范围内房屋腾空,并与附属物一同交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拆除。20xx年4月6日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执行,20xx年4月14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20xx)昌执字第20xx号行政裁定书。20xx年5月16日凌晨4点钟左右的时候,申请人李xx居住在xx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宅基地房屋,起来打算上厕所,刚打开街门望见有200多名身穿绿衣服戴着红袖标的人,这时从南面串出4个彪形大汉,不由分说的就把李xx拽了过来,用手铐子把双手拷在背后,连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进警车,拉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这时望见自己的儿子陈洋也被抓到xx区法院。当日,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李xx送到xx市xx区拘留所,申请人李xx在拘留期间,感觉自己冤枉,要求释放未果,最终彻底无望,患病住院治疗4天,(20xx年5月21日至20xx年5月25日)由此,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损害。20xx年5月30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给李xx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xx号提前解除拘留确定书,“内容记载被拘留人李xx于20xx年5月16日经本院(20xx)昌执字第20xx号确定书确定,依法拘留15天”同日,xx市xx区拘留所给李xx送达了京公昌解字第(20xx)1160治安解除拘留证明书,因拘留期满,予以解除拘留。回家产日,李xx见到20xx年5月16日被拘留的当天xx市xx区人民法院给家属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xx号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从拘留所出来至今李xx的个人生活受到监视,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着,现在李xx的.日常生活没有隐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违法的监视,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严峻的侵害。二、赔偿义务机关,对李xx作出的司法拘留确定,程序严峻违法并剥夺了李xx申请复议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中,说因李xx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人员进行羞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确定对李xx拘留15日,自20xx年5月16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现寄押于xx市xx区拘留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作出拘留确定书,假如李xx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14条之规定须要对诉讼参加人和其他实行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确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该若干问题看法第121条规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确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后五日内作出确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然而,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刚好给李xx依法送达其作出的(20xx)昌执字第20xx号司法拘留确定书,剥夺了李xx对拘留确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进行申辩的权利。三、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申请人李xx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羞辱无事实依据。以上案件基本领实介绍的很清晰,20xx年5月16日凌晨4点钟左右,赔偿义务机关,依据其下发的(20xx)昌执字第20xx号行政裁定书,对陈洋居住的位于xx区沙河镇丰善村后街89号,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2。75平方米进行强制执行。当时,李xx正在自己家里,xx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院房屋居住,打算去厕所时被4个彪形大汉,用手铐子把双手拷在背后,扔进警车拉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最终被司法拘留,这些事实很清晰的看出,李xx根本没有出现在执行案发觉场,怎么能够谈得上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人员进行羞辱呢?因此,赔偿义务机关以此为由对李xx司法拘留15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拘留期间造成李xx患病住院治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极大的损害,严峻的侵害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综上事实:申请人李xx依据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其次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望赐予支持。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9月6日国家赔偿申请书2一、国家赔偿支付申请书(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公赔支字号(财政部门):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恳求人姓名/名称)的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申请支付国家赔偿金(详细金额)。附:1、(赔偿恳求人提交的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2、(判决书、复议确定书、赔偿确定书、调解书的名称及文号)年月日(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一式三份,一份交财政部门,一份附卷,一份存根。二、什么状况下可以得到国家赔偿金(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担当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1、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运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的;(7)违法对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担当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赔偿义务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托付的行政权力时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托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接着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接着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确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赔偿恳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干脆提起诉讼。在填写好国家赔偿支付申请书后,我们还须要去相关机构盖一个章,须要留意的是,这份国家赔偿支付申请书是一式三份的,其中两份交给相关机构处理及存档,剩下的一份则由自己保存,假如之后赔偿金下发的事项中出了什么差错,那这份你自己保存的国家赔偿支付申请书就是一个处理的依据,所以肯定要好好保存。律图竭诚为您服务。国家赔偿申请书3赔偿恳求人:李饶丰,汉族,现住CC区CC路CC号,电话:139026XXXX。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陈伟华职务:院长恳求事项:恳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扰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恳求人损失256286元。事实依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恳求人的损害:案一(即前案):原告:惠州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实行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帮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法院只依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帮助执行通知书。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恳求法庭清点。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其次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需经过法院同意 (见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案二(即本案):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改变,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觉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便利前后查封并案安排,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惠城执1087号)。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加安排,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执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08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恳求始终束之高阁。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确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状况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剧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照实申报财产。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马上实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供应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实行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始终不去依法追究。本案应执行2023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状况。经了解前案的状况: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一、违反查封的程序:对被查封的货车假如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帮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假如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二、严峻失职: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状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状况并申请扣押时仍旧束之高阁,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产被恶意抵押,而法院不实行任何追究措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三、枉法和不作为:前案明明已经执行,法院仍编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对方拒绝申报财产,明知对方已转移财产但法院仍束之高阁,甚至提前释放对方,使其有足够的时间顺当转移财产。这是其对抗法律、纵容犯法、罔顾上级法院移送执行的意图所造成的。可见,是由于法院的责任,使本案从有财产可执行,变成无财产可执行。现依据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核准。此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恳求人:李饶丰20xx年3月10日国家赔偿申请书4申请人: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申请事项:_申请理由:_此致_(被申请的机关名称)申请人:_申请日期:_年_月_日国家赔偿申请书5赔偿恳求人: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状况)。赔偿义务机关:_(写明名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_(写明姓名、职务)。复议机关:_(写明名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_(写明姓名、职务)。_(赔偿恳求人姓名或名称)因_(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_(申请国家赔偿的详细要求)。_(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恳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确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附:_(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三份和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书目)赔偿恳求人_(签名或盖章)_年_月_日国家赔偿申请书6赔偿恳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 职务:恳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_人民法院附: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 份,证据书目及证据 份。赔偿恳求人签名盖章_年_月_日国家赔偿申请书7赔偿恳求人:李xx,汉族,现住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赔偿义务机关:xx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院长恳求事项:恳求因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扰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恳求人损失256286元。事实依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恳求人的损害:案一(即前案):原告:惠州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实行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帮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法院只依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清单中有一部20xx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帮助执行通知书。此案在审理中,即20xx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恳求法庭清点。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其次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需经过法院同意(见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此案于20xx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20xx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案二(即本案):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改变,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觉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便利前后查封并案安排,中院于20xx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xx执1087号)。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加安排,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执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20xx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恳求始终束之高阁。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20xx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确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状况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剧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照实申报财产。直至20xx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马上实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供应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实行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20xx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始终不去依法追究。本案应执行20xx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状况。经了解前案的状况: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一、违反查封的程序:对被查封的货车假如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帮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假如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二、严峻失职: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状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状况并申请扣押时仍旧束之高阁,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产被恶意抵押,而法院不实行任何追究措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三、枉法和不作为:前案明明已经执行,法院仍编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对方拒绝申报财产,明知对方已转移财产但法院仍束之高阁,甚至提前释放对方,使其有足够的时间顺当转移财产。这是其对抗法律、纵容犯法、罔顾上级法院移送执行的意图所造成的。可见,是由于法院的责任,使本案从有财产可执行,变成无财产可执行。现依据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核准。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恳求人:李xx20xx年3月10日国家赔偿申请书8赔偿恳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职务:县长居处地:*县*镇恳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恳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担当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确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起先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浇灌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值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起先耕种的好地。事发其次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状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起先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洁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困难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缘由,已严峻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造成损害的,有权恳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担当赔偿责任。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状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接着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复原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全部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缘由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运用证。我认为,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运用权、全部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运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解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确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全部。我由于对磴口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确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确权确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详细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始终不予理睬,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确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全部的确权确定。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躲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峻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担当不行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担当国家赔偿责任(详细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此致*县人民政府申请人:XXX日期:20xx年X月XX日国家赔偿申请书9赔偿恳求人:xxx,男,xx岁,蒙古族,现住xxxxxxxx,电话:xxxxx。赔偿义务机关:xxxx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居处地:xx县xxxx镇恳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恳求人杨xx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担当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xxx盟委、行署和xxx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确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xx县沙xx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xx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起先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浇灌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值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xx团结嘎查书记xxx、村长尹xx及沙xx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xx和村民敖x(尹xx弟弟)、李xx(尹xx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xx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起先耕种的好地。事发其次天,我即找到当时沙xx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状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xx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xx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xx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xx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起先之后,xx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洁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困难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xx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xx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缘由,已严峻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造成损害的,有权恳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xx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担当赔偿责任。现就xx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状况下,xx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xx发放土地证。1996年10月3日,我向xx县法院起诉沙xx苏木长秦x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xx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xx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接着履行各自义务,沙xx赔偿杨xx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复原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xx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全部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缘由是1998年3月12日xx县土地局给沙xx土地管理站站长杨xx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运用证。我认为,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运用权、全部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xx县土地局给杨xx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号集体土地运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解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xx徇私的可能。1999年5月20日,我以xx县人民政府颁发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运用证侵权为由,向xx县法院起诉xx县政府和杨xx。1999年8月4日,xx县法院以杨xx与沙xx签定的土地和xx县政府给杨xx颁发的土地运用证土地是不同位置的两棕地为由,以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xx县政府颁发的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运用证”。我不服于1999年9月5日上诉巴盟中级法院。1999年11月2日巴盟中级法院以“xx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发生争议的过程中,权属尚未明确的状况下,予以登记发证错误,撤销xx县法院第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运用证。同时向xx县人民政府发司法建议,建议县人民政府对杨xx与杨xx的纠纷,先进行土地权属的确认后再发证”。xx县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被认定。2、违反事实和法律,以集体草原证为依据对国有土地进行确权,让国有土地披上了集体土地的合法外衣。在巴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xx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28日作出(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沙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确定,确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全部权由于始终由团结嘎查的农夫经营运用,1985年3月16日xx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全部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全部”。这一确定明显有违国家法律和事实,其理由如下:page额尔特坑地区1993年已纳入了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属于国有土地。我所承包开发的土地,位于乌兰布和沙区。1993年2月20日巴彦淖尔盟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巴盟土地资源开发的看法和1994年6月10日xx县县委、政府关于加快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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