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docx
2022年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 范文一 为实行刚召开的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关于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确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根据国务院要求,在今年春节以前将本地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将低保证和低保金按时发放到户。此前,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2号)已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各地不得再以户口为由将他们解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二、接到本通知后,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农垦、森工企业的民政厅(局),要马上向政府专题汇报,并加紧进行工作部署。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255号)下发后,已经就此做出工作部署或已基本完成农垦、森工企业低保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核实,精确驾驭本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状况。 三、各地民政厅(局)要将当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状况,包括农垦和森工企业的职工人数、职工家庭人数、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数以及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人数(农垦、森工数据分别列出),于20*年1月31日前报部救灾救济司。 年月日 范文二 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职工队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心、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工作取得了肯定成效。但是,当前一些企业发不出工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区、行业问题相当突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并立足于企业和职工自身的努力。鉴于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状况,必需快速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为此,经党中心、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满腔热忱地帮助困难企业和职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中心确定,由劳动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办国办信访局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建立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刚好探讨和协调解决有关政策问题,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解困工作。各地区的解困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通过肯定的组织形式,加强对解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探讨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要根据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应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针对不怜悯况,提出解困工作目标,把解困措施落实到详细单位和人员。中心直属企业的解困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地区要赐予必要的支持。困难企业的领导要详细担负解困工作的责任。今后哪个地区、部门和企业因不刚好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而引发突发事务,影响社会稳定,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设立帮困资金,对特困职工实施生活救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实际状况,设立帮困资金,以解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地方帮困资金由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和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要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中心直属企业帮困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解困工作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帮困资金运用制度,明确帮困资金运用的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批程序。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运用的监督审计,确保帮困资金合理运用。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实施送暖和工程,帮助党委和政府做好解困工作。各地区还可依据详细状况,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和购物、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赐予特困职工优待。 三、进一步落实现有解困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在肯定时期内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101630号)规定,在银行设立工资预留户;要依据保证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原则,根据薪、税、贷、货、利的依次,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银行要依据企业的托付供应服务,并予以监督。对一些生产经营非常困难、确无工资支付实力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解困工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供应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方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财政贴息期限应与银行贷款期限一样。银行工资性贷款列入特定贷款科目,所需规模,原则上先在现有贷款规模中调剂支配,调剂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追加贷款规模。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问题要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范围,加强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工作。要切实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已参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要按时足额地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金,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同时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对没有参与养老保障社会统筹的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未纳入之前,企业应切实保证其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赐予适当帮助。 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干脆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的发放,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主动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与解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主动促进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重新就业。要激励困难企业主动依靠自身力气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下岗职工到联营企业或乡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转岗、转业。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通过组织社区服务队、开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等形式,为下岗职工供应再就业岗位和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要依据详细状况,制定有利于跨行业、跨企业调剂下岗职工的政策,激励用人单位选用下岗的困难职工。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及新闻单位的作用,加强宣扬教化工作,主动帮助和引导困难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加自我解困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素养,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 六、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依靠职工群众解困要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刚好调整精神不振、扭亏乏力的领导班子,把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企业领导岗位,以带领全体职工激昂精神,走出逆境。要尽快建立起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制度及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对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一律不准企业领导用公款购买小汽车、住房。对困难企业领导干部出国考察活动要严格限制,确属必要的业务出国事项要严格审批,其他出国考察一律不予批准。 困难企业领导班子要坚固树立一心一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关切群众生活,与职工同甘共苦。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企业领导干部必需带头做到,在工资或生活费发放上应与职工一样对待。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阔职工正确对待企业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短暂困难,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为发展生产献计献策。 七、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对解困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业领导要始终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作为重要工作,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最低工资等各项基本劳动标准,解决低收入职工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依靠工人阶级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协调,实行有效措施,刚好化解冲突,把问题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国家和地方各项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的政策实行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觉的问题要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刚好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范文三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解决我市困难企业人员参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潭劳社字202235号),基本将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全面解决困难企业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困难企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尚未破产改制的县以上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人员参保问题。 1. 尚未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是指已无法运行但因客观缘由暂没有列入破产改制范围的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 2.尚未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保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另行制定),企业主管部门签署看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向医保基金挂账形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参保协议,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的缴费标准办理挂账参保手续,申请挂账参保手续逐年办理。年度内新增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由企业负责办理挂账参保手续(操作方法另行明确)。企业破产改制时,挂账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清缴,并按规定提留缴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无清缴实力的企业挂账资金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3.尚未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方法参与城镇职工医保后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和特别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年划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3.4%。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不建个人帐户。尚未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与职工医保后,须同时参与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损害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标准逐年缴纳。至企业破产改制时,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损害医疗保险费所缴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 所差年限应缴资金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足。 4.尚未破产改制困难企业的在职人员可先自行选择参与城镇敏捷就业人员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二、关于原部分已参与困难企业职工医保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问题。 1.新建个人帐户的对象范围为:参与了困难企业职工医保, 企业破产改制终结时已退休,没有建立个人帐户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2.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个人帐户年划入资金为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3.4%。 3.资金来源:财政预算支配。 三、关于破产改制企业4050人员参保问题。 1.属于关于对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进行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看法( 潭政办发202238号 )界定的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4050人员,按现行社保补贴政策补助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假如要求建立个人帐户,须由个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的缴费费率逐年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要求补建或保留个人帐户的,一次性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的缴费费率补缴,历史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加上补缴年限必需满意15年。个人帐户的划入基数退休前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后为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划入比例按现行政策规定。退休时没有一次性缴费补建或保留个人帐户的,退休后不再办理个人帐户补建或保留手续。 2.4050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社保补贴的缴费年限加上个人历史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仍不足政策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5年)的,所差年限应缴资金由个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年限不超过5年。 3.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4050人员,须同时参与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损害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4050人员在退休之前,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损害医疗保险费逐年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或已退休者),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参保年限不足15年的,所差年限应缴资金应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年限不超过10年。 4.满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及意外损害医疗保险最低参保缴费年限的4050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5.本通知执行前已退休并通过个人缴费方式缴足所差的实际缴费年限应缴资金的,按上述方法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作为铺底资金一次性转入其个人帐户,由个人运用,用完为止。 四、本通知第一、二条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