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范本.docx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4第10号车艮监会2004-12-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 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 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 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 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 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 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前款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产 品(包括石油)和贵金属(不包括黄金)等。第四条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围,实现经风 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 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商业银行 所承当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 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A口。应当直接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催促高级管理层对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提出 改进方案并采取改进措施。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 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部审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容:(一)市场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文档的完备性;(三)市场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市场风险管 理人员的充足性、专业性和履职情况;(四)市场风险管理所涵盖的风险类别与其围;(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可靠性,市场风险头寸数据的准确 性、完整性,数据来源的一致性、时效性、可靠性和独立性;(六)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参数和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稳定性;(七)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恰当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八)对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九)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十)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系统的有效性;(十一)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部配置情况;(十二)对重大超限额交易、未授权交易和账目不匹配情况的调查。商业银行在引入对市场风险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市场风险管 理体系浮现重大变动或者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扩大市场风险部审计的围 和增加部审计频率。商业银行的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 训,能够充分理解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第三十一条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商业银行,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 风险的性质、水平与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银监会也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与 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价。第五节市场风险资本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 求,为所承当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银监会鼓励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运用经风险调整 的收益率进行部资本配置和业绩考核,在全行和业务经营部门等各个层次上达到 市场风险水平和盈利水平的适当平衡。第三章市场风险监管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市场风险有关的财务会 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与市场 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提交外部审计报告。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报银监会备案。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与时向银监会报告以下事项:(一)浮现超过本行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严重亏损;(二)国、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引起市场较大波动的重大事件将对本行市场 风险水平与其管理状况产生的影响;(三)交易业务中的行为;(四)其他重大意外情况。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市场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第三十五条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 查,检查的主要容有:(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与其实施情况;(三)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四)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六)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七)市场风险部控制的有效性;(八)银行部市场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与向银监会报送 的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充足性;(十)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十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 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市 场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整改建议,包括调整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模型、假设前提和 参数等方面的建议。对于在规定的时限未能有效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 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市场风险报告的次数;(二)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资料;(三)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等方式适当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四)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规定的有关措施。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其市 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容:(一)所承当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与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 险头寸和风险水平;(二)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汇率变动对银行的收益、经济 价值或者财务状况的影响;(三)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风险管理的总体理念、政策、程序 和方法,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与其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 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市场风险的控制方法等;(四)市场风险资本状况;(五)采用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披露所计算的市场风险类别与其围,计算 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与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水平,报告期最高、最低、平均和期 末的风险价值,以与所使用的模型技术、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 压力测试情况与检验模型准确性的部程序等信息。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 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九条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 指引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第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遵循其总行制定的市场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总行报送市场风险管理报告,并按照规定向银监会 报送市场风险的有关报告。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的附录对本指引所涉与的有关名词进行了说明。第四十二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分制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城市商 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第四十三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指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附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有关名词的说明一、重新定价风险(Repricing Risk)、收益率曲线风险(Yield Curve Risk)、基准 风险(Basis Risk)、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 风险和期权性风险。(一)重新定价风险(Repricing Risk)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 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者重新定价期限(就 浮动利率而言)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使银行的收益或者在经 济价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例如,如果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 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 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二)收益率曲线风险(Yield Curve Risk)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挪移,对银行的收益或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 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例如,若以五年期政府债券的空头头寸 为10年期政府债券的多头头寸进行保值,当收益率曲线变陡的时候,虽然上述 安排已经对收益率曲线的平行挪移进行了保值,但该10年期债券多头头寸的经 济价值还是会下降。(三)基准风险(Basis Risk)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 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 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 的收益或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一家银行可能用一年期存款作为一 年期贷款的融资来源,贷款按照美国国库券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而存款则按 照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虽然用一年期的存款为来源发放 一年期的贷款,由于利率敏感性负债与利率敏感性资产的重新定价期限彻底相同 而不存在重新定价风险,但因为其基准利率的变化可能不彻底相关,变化不同步, 仍然会使该银行面临着因基准利率的利差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基准风险。(四)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 务中所隐含的期权。普通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者以某种方式改变 某一金融工具或者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 融工具,如场(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 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者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普 通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 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比如,若利率变动对 存款人或者借款人有利,存款人就可能选择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选择重新 安排贷款,从而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如今,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因具有较高的 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增大期权头寸可能会对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二、缺 口分析(Gap Analysis)缺口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的影响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就 是将银行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 如1个月以下,13个月,3个月1年,15年,5年以上等)。在每一个时间段, 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再加之表外业务头寸,就得到该时间段 的重新定价“缺口”。以该缺口乘以假定的利率变动,即得出这一利率变动对净 利息收入变动的大致影响。当某一时段的负债大于资产(包括表外业务头寸)时, 就产生了负缺口,即负债敏感型缺口,此时市场利率上升会导致银行的净利息收 入下降。相反,当某一时段的资产(包括表外业务头寸)大于负债时,就产生了 正缺口,即资产敏感型缺口,此时市场利率下降会导致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下降。 缺口分析中的假定利率变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确定,如根据历史经验确定、根据 银行管理层的判断确定和摹拟潜在的未来利率变动等方式。缺口分析是对利率变动进行敏感性分析的方法之一,是银行业较早采用的利 率风险计量方法。因为其计算简便、清晰易懂,目前仍然被广泛使用。但是,缺 口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缺口分析假定同一时间段的所有头寸到期时 偶尔重新定价时间相同,因此忽略了同一时段不同头寸的到期时偶尔利率重新定 价期限的差异。在同一时间段的加总程度越高,对计量结果精确性的影响就越大。 第二,缺口分析只考虑了由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同而带来的利率风险,即重新定价 风险,未考虑当利率水平变化时,因各种金融产品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不同而带 来的利率风险,即基准风险。同时,缺口分析也未考虑因利率环境改变而引起的 支付时间的变化,即忽略了与期权有关的头寸在收入敏感性方面的差异。第三, 非利息收入和费用是银行当期收益的重要来源,但大多数缺口分析未能反映利率 变动对非利息收入和费用的影响。第四,缺口分析主要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当期 收益的影响,未考虑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所以只能反映利率变动的 短期影响。因此,缺口分析只是一种初级的、粗略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三、久期分析(Duration Analysis)久期分析也称为持续期分析或者期限弹性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 价值影响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对各时段的缺口赋予相应的敏感性权重, 得到加权缺口,然后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汇总,以此估算某一给定的小幅( 通常小于1%)利率变动可能会对银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用经济价值变动的 百分比表示)o各个时段的敏感性权重通常是由假定的利率变动乘以该时段头寸的 假定平均久期来确定。普通而言,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者距下一次重新定价日的 时间越长,并且在到期日之前支付的金额越小,则久期的绝对值越高,说明利率 变动将会对银行的经济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久期分析也是对利率变动进行敏 感性分析的方法之一。银行可以对以上的标准久期分析法进行演变,如可以不采用对每一时段头寸 使用平均久期的做法,而是通过计算每项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的精确久期来计 量市场利率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从而消除加总头寸/现金流量时可能产生的误差。 此外,银行还可以采用有效久期分析法,即对不同的时段运用不同的权重,根据 在特定的利率变化情况下,假想金融工具市场价值的实际百分比变化,来设计各 时段风险权重,从而更好地反映市场利率的显著变动所导致的价格的非线性变 化。与缺口分析相比较,久期分析是一种更为先进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缺口分 析侧重于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短期收益的影响,而久期分析则能计量利率风险对 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即估算利率变动对所有头寸的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潜在影 响,从而能够对利率变动的长期影响进行评估,更为准确地估算利率风险对银行 的影响。但是,久期分析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如果在计算敏感性权重 时对每一时段使用平均久期,即采用标准久期分析法,久期分析仍然只能反映重 新定价风险,不能反映基准风险,以与因利率和支付时间的不同而导致的头寸的 实际利率敏感性差异,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期权性风险。第二,对于利率的大幅变 动(大于1%),由于头寸价格的变化与利率的变动无法近似为线性关系,因此,久 期分析的结果就再也不准确。四、外汇敞口 分析(Foreign 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外汇敞口分析是衡量汇率变动对银行当期收益的影响的一种方法。外汇敞口 主要来源于银行表外业务中的货币错配。当在某一时段,银行某一币种的多头头 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就形成为了外汇敞口。在存在外汇敞口的 情况下,汇率变动可能会给银行的当期收益或者经济价值带来损失,从而形成汇 率风险。在进行敞口分析时,银行应当分析单一币种的外汇敞口,以与各币种敞 折成报告货币并加总轧差后形成的外汇总敞口。对单一币种的外汇敞口,银行 应当分析即期外汇敞口、远期外汇敞口和即期、远期加总轧差后的外汇敞口。银行还 应当对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形成的外汇敞口加以区分。对因存在外汇敞口而产 生的汇率风险,银行通常采用套期保值和限额管理等方式进行控制。外汇敞口限 额包括对单一币种的外汇敞口限额和外汇总敞口限额。外汇敞口分析是银行业较 早采用的汇率风险计量方法,具有计算简便、清晰易懂的优点。但是,外汇敞口 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忽略了各币种汇率变动的相关性,难以揭示由 于各币种汇率变动的相关性所带来的汇率风险。五、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市场风险要素(利 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可能会对金融工具或者资产组合的收益或 者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例如,缺口分析可用于衡量银行当期收益对利率变动的 敏感性;久期分析可用于衡量银行经济价值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巴塞尔委员会 在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中,要求银行评估标准利率冲击(如 利率上升或者下降200个基点)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也是一种利率敏感性分析 方法,目的是使监管当局能够根据标准利率冲击的评估结果,评价银行的部计量 系统是否能充分反映其实际利率风险水平与其资本充足程度,并对不同机构所承 当的利率风险进行比较。如果在标准利率冲击下,银行经济价值的下降幅度超过 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的20%,监管机构就必须关注其资本充足状况,必要 时还应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和/或者增加资本。敏感性分析计算简单且便于理解,在市场风险分析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 敏感性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对于较复杂的金融工具或者资产 组合,无法计量其收益或者经济价值相对市场风险要素的非线性变化。因此,在 使用敏感性分析时要注意其合用围,并在必要时辅以其他的市场风险分析方法。六、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与敏感性分析对单一因素进行分析不同,情景分析是一种多因素分析方法, 结合设定的各种可能情景的发生概率,研究多种因素同时作用时可能产生的影 响。在情景分析过程中要注意考虑各种头寸的相关关系和相互作用。情景分析中 所用的情景通常包括基准情景、最好的情景和最坏的情景。情景可以人为设定(如 直接使用历史上发生过的情景),也可以从对市场风险要素历史数据变动的统计 分析中得到,或者通过运行描述在特定情况下市场风险要素变动的随机过程得到。 如银行可以分析利率、汇率同时发生变化时可能会对其市场风险水平产生的影 响,也可以分析在发生历史上浮现过的政治、经济事件或者金融危机以与一些假 设事件时,其市场风险状况可能发生的变化。七、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风险价值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 要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者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 例如,在持有期为1天、置信水平为99%的情况下,若所计算的风险价值为1万 美元,则说明该银行的资产组合在1天中的损失有99%的可能性不会超过1万美 元。风险价值通常是由银行的市场风险部定量管理模型来估算。目前常用的风险 价值模型技术主要有三种:方差一协方差法(Variance-Covariance Method) s历史 摹拟法(Historical Simulation Method)和蒙特?卡洛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 Method)o现在,风险价值已成为计量市场风险的主要指标,也是银行采用部 模型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市场风险部模型的技术方法、假设前提和参数设置可以有多种选择,在进行 部风险管理时,银行通常都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目标和业务复杂程度 自行设定。只是对于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巴塞尔委员会和大多数监管当局 才做出了一些统一规定,目的是使不同银行所计算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具有一致 性和可比性,同时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对一些参数,如持有期做出了相对保 守的规定。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对市场 风险部模型主要提出了以下定量要求:置信水平采用99%的单尾置信区间;持 有期为10个营业日;市场风险要素价格的历史观测期至少为一年;至少每三个 月更新一次数据。但是,在模型技术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均未做 出硬性要求,允许银行自行选择三种常用模型技术中的任何一种。即使是对 VaR模型参数设置做出的定量规定,也仅限于在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时遵循, 商业银行实施部风险管理彻底可以选用不同的参数值。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计 算监管资本应采用99%的置信水平,而不少银行在部管理时却选用95%、97.5% 的置信水平。此外,考虑到市场风险部模型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巴塞尔委员会 要求在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时,必须将计算出来的风险价值乘以一个乘数因 子(multiplication factor),使所得出的资本数额足以抵御市场发生不利变化可能 对银行造成的损失。乘数因子普通由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其对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质量的评估自行确定,巴塞尔委员会规定该值不得低于3.目前,市场风险部模型已成为市场风险的主要计量方法。与缺口分析、久期 分析等传统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相比,市场风险部模型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将不同 业务、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用一个切当的数值(VaR值)表示出来,是一种能在 不同业务和风险类别之间进行比较和汇总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而且将隐性风险 显性化之后,有利于进行风险的监测、管理和控制。同时,由于风险价值具有高 度的概括性,简明易懂,也适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市场风险的总体水 平。但是,市场风险部模型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市场风险部模型计算 的风险水平高度概括,不能反映资产组合的构成与其对价格波动的敏感性,因此 对具体的风险管理过程作用有限,需要辅之以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非统计类 方法。第二,市场风险部模型方法未涵盖价格剧烈波动等可能会对银行造成重大 损失的突发性小概率事件,因此需要采用压力测试对其进行补充。第三,大多数 市场风险部模型只能计量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不能计量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 风险。因此,使用市场风险部模型的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其局限性,恰当理解和运 用模型的计算结果。八、事后检验(Back Testing)事后检验是指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者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发生的损益进 行比较,以检验计量方法或者模型的准确性、可靠性,并据此对计量方法或者模型 进行调整和改进的一种方法。若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近似,则说明该风险计量方 法或者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较高;若两者差距较大,则说明该风险计量方法或 者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较低,或者是事后检验的假设前提存在问题;介于这两 种情况之间的检验结果,则暗示该风险计量方法或者模型存在问题,但结论不确定。 目前,事后检验作为检验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者模型的一种手段还处在发展过程 中。不同银行采用的事后检验方法以与对事后检验结果的解释标准均有所不同。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要求采用部模型计算 市场风险资本的银行对模型进行事后检验,以检验并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管当局应根据事后检验的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设定附加因子(plus factor)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应当催促商业银行有效 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当的各类市场风险。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 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 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四)完善的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第七条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类 别,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的相关性,并 协调市场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第一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第八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 监控。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当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 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当的各类市场风险。董事会负责审 批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银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催促 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并定期获得关于 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与高 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履行以上部份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 策、程序以与具体的操作规程,与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与其管理状况,并确保银 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与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 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当的各类市场风险。来提高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附加因子设定在最低乘数因子(巴塞尔委员会 规定为3)之上,取值在01之间。如果监管当局对模型的事后检验结果比较满 意,模型也满足了监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定量和定性标准,就可以将附加因子设为 0,否则可以设为01之间的一个数,即通过增大所计算VaR值的乘数因子,对 部模型存在缺陷的银行提出更高的监管资本要求。九、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银行不仅应采用各种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对在普通市场情况下所承受的市场 风险进行分析,还应当通过压力测试来估算突发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可 能对其造成的潜在损失,如在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发生剧烈变 动、国生产总值大幅下降、发生意外的政治和经济事件或者几种情形同时发生的 情况下,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压力测试的目的是评估银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 亏损承受能力,主要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方法进行摹拟和估计。在运用敏感性分析方法进行压力测试时,需要回答的问题如:汇率冲击对银 行净外汇头寸的影响,利率冲击对银行经济价值或者收益产生的影响等等。在运 用情景分析方法进行压力测试时,应当选择可能对市场风险产生最大影响的情 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假设情景。 假设情景又包括模型假设和参数再也不合用的情形、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 情形、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形,以与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 损失或者风险难以控制的情景。这些情景或者由监管当局规定,或者由商业银行 根据自己的资产组合特点来设计。在设计压力情景时,既要考虑市场风险要素变 动等微观因素,又要考虑一国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宏观层面因素。十、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Banking Book and Trading Book)银行的表外资产可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资产两大类。巴塞尔委员会2004 年的新资本协议对其1996年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的交易账户 定义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定义为:交易账户记录的是银行为交易目的或者规避 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记入 交易账户的头寸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者能够彻底规避自身风险。 而且,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时常进行准确估值,并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在短期有目的地持有以便转手出售、从实际或者 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者锁定套利(lock in arbitrage profits)的头寸,如自营 头寸、代客买卖头寸和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形成的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 头寸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具有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书面的头寸/金融工 具和投资组合的交易策略(包括持有期限);二是具有明确的头寸管理政策和程 序;三是具有明确的监控头寸与银行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监 控交易规模和交易账户的头寸余额。是否具有交易目的在交易之初就已确定,此 后普通不能随意更改。与交易账户相对应,银行的其他业务归入银行账户,最典型 的是存贷款业务。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mark-to-market),当缺乏可参考的市场价格时,可以按模型定价 (mark-to-model)o按模型定价是指将从市场获得的其他相关数据输入模型, 计算或者推算出交易头寸的价值。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计价。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于账户划分的部政策和程序,容应包括:对交易业务的 界定,应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对交易和非交易岗位与其职责的严格划分, 金融工具或者投资组合的交易策略,交易头寸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交易头寸 与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程序等。同时,银行应保留完整的交易和账户划分记录, 以便进行查询,并承受部、外部审计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同时,商业银行 应当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 监测和控制方法。此外,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也是准确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基础。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1月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以与大多数 国家据此制定的资本协议将市场风险纳入了资本要求的围,但未涵盖全部的市场 风险,所包括的是在交易账户中的利率和股票价格风险以与在银行和交易账户中 的汇率和商品价格风险。因此,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准 确程度;若银行在两个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根据需要调整所计算的 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目前,实行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国家/地区 的银行监管当局都制定了银行账户、交易账户划分的基本原则,并要求商业银行 据此制定部的政策和程序,详细规定账户划分标准和程序。监管当局则定期对银 行的账户划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其部账户划分的政策、程序是否符合监 管当局的要求,是否遵守了部的账户划分政策和程序,是否为减少监管资本要求 而人为地在两个账户之间调节头寸等。 '、限额(Limits)管理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确保将所承当的市场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 的合理围,使市场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限额管理正是 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银行应当根据所采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 设定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限额可以分配到不同的地区、业务单元和交易员, 还可以按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 门应当监测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并与时将超限额情况报告给管理层。常 用的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交易限额(Limits on Net and Gross Positions)是指对总交易头寸或者净交易 头寸设定的限额。总头寸限额对特定交易工具的多头头寸或者空头头寸赋予限 制,净头寸限额对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相抵后的净额加以限制。在实践中,银行 通常将这两种交易限额结合使用。风险限额是指对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计量的市场风险设定的限额,如对部 模型计量的风险价值设定的限额(Value-at-Risk Limits)和对期权性头寸设定的 期权性头寸限额(Limits on Options Positions)等。期权性头寸限额是指对反映 期权价值的敏感性参数设定的限额,通常包括:对衡量期权价值对基准资产价格 变动率的Delta、衡量Delta对基准资产价格变动率的Gamma、衡量期权价值对 市场预期的基准资产价格波动性的敏感度的Vega、衡量期权临近到期日时价值 变化的Theta以与衡量期权价值对短期利率变动率的Rho设定的限额。止损限额(Stop-Loss Limits)即允许的最大损失额。通常,当某项头寸的累 计损失达到或者接近止损限额时,就必须对该头寸进行对冲交易或者将其变现。 典型的止损限额具有追溯力,即止损限额合用于一日、一周或者一个月等一段时 间的累计损失。十二、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isk-Adjusted Rate of Return)长期以来,衡量企业盈利能力普遍采用的是股本收益率(ROE)和资产收益 率(ROA)指标,其缺陷是只考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而忽略了未充分考虑风险 因素。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企业,以不考虑风险因素的指标衡量其盈 利能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采用按经风险调整的收 益率,综合考核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克服了 传统绩效考核中盈利目标未充分反映风险成本的缺陷,使银行的收益与风险直接 挂钩、有机结合,表达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在统一,实现了经营目标与绩效 考核的统一。使用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有利于在银行部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从根本上改变银行忽视风险、盲目追求利润的经营方式,激励银行充分了解所承 当的风险并自觉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从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 拓展业务、创造利润。在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中,目前被广泛承受和普遍使用的是按经风险调整 的资本收益率(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 RAROC)0按经风险调整的资 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和以经济资本(Capital at Risk, CaR)计量的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UL)调整后的收益率,其计算公 式如下:RAROC=(收益一预期损失)/经济资本(或者非预期损失)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如RAROC强调,银行承当风险是有成本的。在 RAROC计算公式的份子项中,风险带来的预期损失被量化为当期成本,直接对当 期盈利进行扣减,以此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在分母项中,则以经济资本, 或者非预期损失代替传统ROE指标中的所有者权益,意即银行应为不可估计的风 险提取相应的经济资本。整个公式衡量的是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益。目前,RAROC等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已在国际先进银行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在其部各个层面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单笔业务层面上, RAROC可用于衡量一笔业务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为银行决定是否开展该笔 业务以与如何进行定价提供依据。在资产组合层面上,银行在考虑单笔业务的风 险和资产组合效应之后,可依据RAROC衡量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与 时对RAROC指标呈现明显不利变化趋势的资产组合进行处理,为效益更好的业 务腾出空间。在银行总体层面上,RAROC可用于目标设定、业务决策、资本配置 和绩效考核等。高级管理层在确定银行能承当的总体风险水平,即风险偏好之后, 计算银行需要的总体经济资本,以此评价自身的资本充足状况;将经济资本在各类 风险、各个业务部门和各类业务之间进行分配(资本配置),以有效控制银行的 总体风险,并通过分配经济资本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将股东回报要求转化为对全行、各业 务部门和各个业务线的经营目标,用于绩效考核,使银行实现在可承受风险水平 之下的收益最大化,并最终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当 的各类市场风险以与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够的了解。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 职情况。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场风 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与承当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向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并且具备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所需 要的人力、物力资源。负责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并充分了解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当的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