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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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docx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二三年六月XXXX公司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参考范本)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产品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现决定任命xxx为质量安全总监,任命XXX为质量 安全员),请上述xxx名同志按照本公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本任命书有效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 日。XXXX公司XXXX年XX月XX日企业基本信息(参考范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强制认证) 编号证书有效期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获证产品或强 制认证产品明细人员基本信息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情况变更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联系方式变更情况变更情况质量安全员联系方式变更情况变更情况企业风险隐患清单(企业结合实际自彳丁制定)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相关产品以外的生产企业适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点1检查能力范围检查证书授权的范围和现场生产与检验设备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对照实施细则检查;查看生产销售合同。 发证环节是否合理。许可证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2检查生产情况检查企业供货合同、生产流转单和交货流转单是否有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迹象。3委托加工情况检查委托加工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 受委托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检查委托加 工信息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标注。是否符合委托加工相关要求4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企业与用户签订协议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指标 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 强制性要求或企业明示的技术指标。是否生产非标产品,非标产品是否涉嫌规避许可证管理。5必备生产设施、生 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 .企业必须具有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 产设备和规定的检验设备的要求。2 .检验设备是否经计量校准。能力、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6人员能力企业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满足生产和检测需要。1.是否熟悉所申请的产品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点2 .是否具有相关产品专业技术知识。3 .现场观察检验人员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是否能够规 范操作,并正确作出判断。7采购控制1 .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 控制制度。2 .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供方及 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 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1 .是否制定质量控制制度。2 .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3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4 .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5 .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8过程控制特殊过程和关键控制点。1 .对特殊过程加以控制。2 .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9出厂检验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 报告。检查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真实。10标识标注最终产品标识齐全正确。1 .是否按细则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2 .标识上标注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点11产品质量追溯情况企业应有完整的产品销售台账。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 批号、购货者名称等具体内容;出厂产品质量是否能有效溯源。12其他问题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适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1基本要求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是否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收集相关法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是否在其产品技术文件和生产中贯彻执行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2环境与场所厂区环境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细则、标准要求生产车间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细则、标准要求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库房库房是否满足细则、标准要求物品存放是否符合细则标准、要求检验室检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细则、标准要求检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3过程控制原辅料控制是否建立原辅料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并保留相关记录是否制定原辅材料使用台账,对原辅材料使用进行详细记录严禁使用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原辅料生产控制是否制定了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流程图等工艺文件是否明确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按控制措施相关文件对关键控制环节进行监控、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出厂检验情况是否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合格品控制是否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作出规定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隔离和处置4产品标识产品有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是否按法规、标准规定标识5追溯召回产品追溯是否建立产品追溯制度追溯制度是否能有效追溯追溯信息是否完整产品召回是否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被召回产品是否按要求进行处置并记录6其他问题备注:产品质量要求和标准具体要求参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相应条款;卫生规范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质量安全日管控记录表(问题内容来自风险管控清单)序号具体问题描述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时间、措施、完 成情况等)质量安全员:填写日期: 年 月 日发现风险隐患个,整改 项,未发现风险隐患,做零风险报告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1、本周质量安全排查工作总体情况2、本周已完成整改的质量安全风险问题隐患3、待整改的质量安全风险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案4、其他情况刖百为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产品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 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先后制定出台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工 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3年 3月1日和5月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提出以下几项具体要求,一 是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在 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二是 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职责。三是建立工业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 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四是 加强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 培训考核。为帮助相关生产单位落实好上述规定和办法,指 导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和各项规 章制度,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编制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每月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当月工作 情况下月工作 安排其他情况附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 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 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 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 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 协助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 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 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产许可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生 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经确 认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召回。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 总监:(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 品大中型生产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 的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第六条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 管理制度;(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 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熟悉与本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 程等生产过程控制,以及原材料进货把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四)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第七条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 列职责:(-)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及标准 要求;(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安全责 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 制落实情况;(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质量 安全自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 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五)组织拟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六)对员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七)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 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第八条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督促指导员工落实岗位质量安全规范;(二)检查原材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质量问题并及时 报告质量安全总监;(四)管理维护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 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员守则。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 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第十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 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 质量安全总监或者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 零风险报告。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 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 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 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 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 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 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 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 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未通 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工业产 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 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 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 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 素。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 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 依法履职尽责,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不予处罚。第十七条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 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 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二)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 标准要求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准入要求,且不存 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三)工业产品大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四亿元 以上的单位;工业产品中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者营 业收入二千万元以上四亿元以下的单位。(四)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 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五)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六)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 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 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 品;(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 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 品相关产品。第七条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 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 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 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 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 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 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 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 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 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 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 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 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 品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 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 保存相关凭证。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 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 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相关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四)执行标准;(五)材质和类别;(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 的其他事项。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 “食 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 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 公示。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 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 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 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 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 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 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 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 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 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 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 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 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 样检验、测试、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 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 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供大 家学习参考。请相关生产单位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和内容, 全面建立健全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和各项 规章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档案,进一步明确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更好地 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下步,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将对相关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等相关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 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 重要内容。对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 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将按照规定相关要 求予以处理。注:如有需要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工作指引word电子版的生产企业,可以到丹东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或政务公开产品质量栏目中下载。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 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 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 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 安机关。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 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 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 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 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 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 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 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 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第三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 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 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 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 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 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 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 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 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 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 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 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 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 的。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 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 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履职能力要求1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守则2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4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6企业基本信息7企业风险隐患清单8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相关产品以外的生产企业适用)9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适用)12质量安全日管控记录表14每周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15每月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16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17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2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履职能力要求根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 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 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 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 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熟悉与本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 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以及原材料进货把关、 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四)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 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守则(参考范本,可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一)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负责主导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 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 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 规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2)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 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3)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 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4)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 施,定期开展质量安全自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 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并提出改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 消除质量安全隐患;(5)组织拟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6)对员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7)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 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 问题积极整改落实。(二)质量安全员守则负责企业日常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其岗位职 责,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承担 下列职责:(一)督促指导员工落实岗位质量安全规范;(二)检查原材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 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采取有效措施整 改质量问题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四)管理维护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相 关资料;(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 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 材料。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参考模板)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 发生,本单位郑重承诺:1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从事产品生产活动, 保证持续满足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卫生条件。2 .严格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和供应商评价制度,建 立原辅材料采购进货台帐。3 .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 售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批批检验,批批留样。4 .严格执行产品标识标签规定。认真执行产品标签的有关 法定要求,保证产品标识标签清楚、真实。5 .严格生产过程管控,建立健全生产加工台帐,保证相关 记录真实、完整、准确。6 .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 品冒充合格品;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伪造或者 冒用质量认证标志;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产品。7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时报告和处理产品质量安全 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8 .做好从业人员的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全员安 全意识与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9 .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本企 业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产品质量安 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