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13篇.docx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13篇 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参与工作。 2.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 建立从业人员安康检查制度和安康档案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康状况进展日常监视治理,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安康治理的相关记录。 4. 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学问培训和食品质量安全学问培训记录,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习并把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备的学问和技能。 【第2篇】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范本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需按时进展安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需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参与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安康档案治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康状况进展日常监视治理,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催促“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要熟识把握岗位卫生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标准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3篇】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和培训治理制度 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和培训治理制度 (一)安康治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展安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安康证明。 2.新参与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需取得安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展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治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安康状况进展日常监视治理。对从业人员安康状况进展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安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与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看到以下病症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实行特别的防护措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痛苦、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 褥、勤换工作服。制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干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赐予表扬或嘉奖;对综合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展批判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展食品安全和安康治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治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需在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学问培训之前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规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前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第4篇】食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后参与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学问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安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5篇】某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为标准餐饮效劳从业人员安康治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治理制度。 一、新参与和临时参与工作的人员,应经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参与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展一次安康检查,必要时进展临时安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马上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缘由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治理员要准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展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安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展安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治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把握从业人员安康状况,并对其安康证明进展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安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第6篇】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培训治理制度 (一) 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1. 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需进展安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安康证明。 2. 新参与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需取得安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展相关培训。 3. 食品卫生治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催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安康状况进展日常监视治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看到以下病症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实行特别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痛苦、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制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干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赐予表扬或嘉奖: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展批判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展食品安全和安康治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 从业人员培训治理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需在承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学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效劳工作。 2. 仔细制定培训规划,在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治理人员、从业人员进展食品安全学问、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 餐饮效劳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 新参与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 5.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问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7篇】某医院药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人民医院药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安康状况治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安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治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展安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需体健合格前方可上岗。 4、安康检查的工程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治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工程。 5、发觉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马上停顿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安康档案,归档保存。 【第8篇】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为标准食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效劳食品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与操作标准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食品安全治理员要准时对在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展登记造册,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安康档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展安康检查。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进展一次安康检查,如遇特别状况还应承受临时检查。 三、新上岗或临时上岗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需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合格证明前方可参与工作,上岗前进展相关的食品学问、卫生学问、食品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缘由、排解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岗时必需穿戴统一干净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装、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更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常常换洗,保持清洁、洁净无污垢。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需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行放置在工作区域内;必需留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干净。 七、食品从业人员安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食品从业人员必需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九、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9篇】e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阔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安康,依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治理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效劳的全部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效劳员、洗碗工、选购员、库管员、治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全部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头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需先到指定的卫生气构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治理人员要准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展登记造册,根据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气构进展安康检查。 五、凡对发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病症、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需马上通知全部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展治疗。 六、从业人员安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第10篇】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安康检查,必要时承受临 时检查。新参与或临时参与工作的人员,应经安康检查,取得安康合格证明前方可参与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缘由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前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安康档案。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问培训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需在承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学问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仔细制定培训规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 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治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 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与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学问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1篇】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和培训治理制度范本 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参与工作。 2.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 建立从业人员安康检查制度和安康档案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康状况进展日常监视治理,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安康治理的相关记录。 4. 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学问培训和食品质量安全学问培训记录,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习并把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备的学问和技能。 【第12篇】食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范本) 导语:为保证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生产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安康治理,为标准操作特制订本制度。 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治理人员必需把握有关食品卫生的根本要求。具有肯定的食品卫生学问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学问。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展安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需先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参与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消失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解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需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淌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学问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需进展食品卫生学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13篇】食品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范本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后参与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学问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安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