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模版-化纤行业.docx
YNSW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YNSW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XXX年X月目录一、SW股份基本情况5二、经营方案8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9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清偿方案10五、重整计划的生效11六、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12七、其他15释义“KM中院”或“法院”指YN省KM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SW股份”或“公司”指YNSW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指KM中院X号决定书指定的SW股份管理人“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SW股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指截至2016年11月7日在SW股份股东名册中登记在册的SW股份全体股东,及/或在前述日期后至依据本重整计划实际划转调减股份前因发生交易或非交易过户产生的股份承继人或受让人“出资人权益调整”指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出资人按照一定比例让渡股份用于清偿债务等用途“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SW股份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SW股份特定财产“职工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SW股份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税收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SW股份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SW股份享有的无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重整费用”指自KM中院裁定SW股份重整时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间发生的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费用、股份划转费用等费用“共益债务”指KM中院裁定SW股份重整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清偿”指以分配偿债现金、分配转增股份等方式清偿债务“转增股份”指根据本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SW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审计机构”指为SW股份重整提供审计服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指为SW股份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指审计机构出具的X号YNSW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X号YNSW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X第1313-3号YNSW股份有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重整计划的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前言SW股份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煤炭产能释放及传统化工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和财务困境,且日趋严重,以致公司连年亏损、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因SW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2015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6年5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前置“*ST”符号),面临暂停上市风险。因SW股份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债权人YN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YN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YN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SW股份实施重整。2016年6月22日,YN省高级人民法院以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指定由KM中院管辖。2016年8月23日,KM中院作出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SW股份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事实,符合重整条件,裁定受理YN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SW股份提出的重整申请。同日,KM中院作出X号决定书,依法指定YNSW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SW股份管理人。KM中院对SW股份重整高度重视,每个环节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SW股份破产清算,管理人在KM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清查和追收财产、开展债权登记和审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制订重整计划(草案)、与债权人和股东及时沟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等。管理人基于SW股份实际情况,积极听取各专业机构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重整计划(草案)。正文一、SW股份基本情况(一)设立及沿革X年12月26日,经YN省人民政府“X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SW股份,设立时注册资本11,000.00万元。X年3月,SW股份按每10股送2股转增3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5,5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增加股本5,500.00万元。其中:由资本公积金转增3,300.00万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2,2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00.00万元。X年1月,公司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支付公司股票的方式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可以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对价股份,对价安排股份合计为1,968.75万股。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为8,906.25万股,占总股本的53.9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为7,593.75万股,占总股本的46.02%。X年8月,根据SW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SW股份完成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2,512.95万股,增加股本12,512.95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012.95万元,股本为人民币X万元。X年11月,根据SW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X号文核准,SW股份完成了公开增发股票5,222.33万股,增加股本5,222.33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235.28万元,股本人为民币34,235.28万元。2010年5月,根据SW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公司按每10股送2股转增6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27,388.22万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增加股本27,388.22万元。其中:由资本公积斤转增X万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6,847.05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因SW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2015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6年5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前置“*ST”符号)。截至目前,SW股份注册资本:X万元。股票简称为“*STSW”,股票代码为X。(二)股本结构截至2016年11月7日,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SW股份的股本总数为61,623.50万股,股东人数33,690户,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略)(三)对外投资情况SW股份共有10笔对外投资,具体情况如下表:(略)(四)经营情况SW股份的经营范围为:化工及化纤材料、水泥、氧气产品销售,机械,机电,五金,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汽车货运运输、汽车维修经营;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进口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技术,纯碱、氯化铵销售,化肥零售,煤炭销售(涉及行业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由于我国煤化工行业整体产能过剩、处于产业下行周期,对公司炼焦等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公司的化工产品的价格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随行就市,造成公司化工产品对外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形,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因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亏损,且2015年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已被实行遐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2016年度无法实现盈利、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势必面临暂停上市和遐市危机;同时,若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无法改善,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五)资产情况1、账面资产审计情况SW股份的账面资产主要由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对子公司应收款项,对应子公司常年亏损)、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等构成。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8月23日,公司资产清查审计值总额为X元。2、资产评估情况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以2016年8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SW股份资产评估价值总额为198,284,249.19元。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的原因为:根据本次的评估目的,确定SW股份资产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SW股份资产的评估价值是资产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评估数额。(六)负债情况1、负债审计债情况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8月23日,SW股份负债总额为2,692,479,969.67元(未含或有负债部分)。2、债权申报情况截至2016年11月14日,共有106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07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5,971,810,643.73元。其中担保债权1笔,申报金额66,056,920.00元;普通债权102笔,申报金额5,879,295,612.48元;税收债权2笔,申报金额18,762,449.36元;社保债权2笔,申报金额7,695,661.89元。3、债权审查情况上述申报债权中,截至2016年11月14日,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共计105笔,确认债权总金额为4,983,989,839.28元。其中,担保债权1笔,确认金额66,056,920.00元;普通债权100笔,确认金额4,893,667,541.13元(其中641,758.54元债权人申报为税收债权,管理人确认为普通债权);税收债权2笔,确认金额18,120,690.82元;社保债权2笔,确认金额6,144,687.33元。管理人初步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284,540,750.16元。还有703,280,054.29元已申报普通债权因债权人证据材料不足仍需补充、主债务人债务尚未到期担保责任尚未达到履行条件、正在进行财务对账、诉讼未决等原因尚未作出管理人审查结论,暂时无法确认。(注:目前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金额尚未扣减债权人能够在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YN大为制焦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获得清偿的金额,鉴于上述两公司重整计划已经KM中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将在提请法院裁定确认SW股份债权表时对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YNX有限公司自身根据重整计划应当清偿的金额予以调减。)(七)偿债能力分析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SW股份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债务人担保财产变现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非担保财产变现资金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2016年8月23日为基准日),在模拟SW股份破产清算状态下,假定SW股份全部资产能够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实际变现,则其资产变现款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则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1.35%。二、经营方案由于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等多重因素影响,煤炭行业整体低迷,SW股份进入重整程序。为使SW股份彻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轨道,拟定如下经营方案:(一)剥离低效亏损资产截至重整受理日,SW股份账面资产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其中:其他应收款主要为SW股份对下属子公司应收款项,预期全额回收可能性极低,已计提高比例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少量股权投资,预期与后续业务关联性很弱;长期股权投资为SW股份对子公司股权投资,因主要子公司长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已计提高比例减值准备,主要子公司已成为上市公司严重负担。为优化资产结构,SW股份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剥离其他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与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二)暂继续开展煤焦化贸易业务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SW股份已剥离低效亏损资产,将在原有经营范围内,暂时继续开展煤焦化产品贸易业务,维持公司正常运营。(三)择机注入优质资产SW股份择机实施资产重组注入优质资产。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注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使SW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重新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四)加强内部控制管理SW股份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构建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严格控制财务杠杆的增长,慎重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财务风险。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SW股份已经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为挽救SW股份,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做出努力,共同承担公司实现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中拟对SW股份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出资人,指截至2016年11月7日在SW股份股东名册中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在2016年11月7日至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以SW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61,623.50万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登公司实际转增的数量为准)。转增后,SW股份总股本由61,623.50万股增至123,247.00万股。全体股东同比例无偿让渡本次转增股份的30%(全体股东实际让渡比例为转增后总股本的15%),共计让渡18,487.05万股(最终让渡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登公司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权人,如有剩余,由管理人处置变现用于公司后续经营。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清偿方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结合债权人向SW股份申报债权的实际情况,债权分为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四类。(一)担保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由于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处置变现,因此,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未得到全额清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清偿。(二)职工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经管理人调查、公示的职工债权以及经管理人确认的社保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三)税收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税收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四)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SW股份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35%。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SW股份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一定幅度的提高。普通债权按照不同类别债权情况制订不同的调整和清偿方案:1、金融普通债权金融普通债权包括向管理人申报的金融普通债权(包括已经确认和暂未确认金额),以及担保债权因优先受偿不足转为金融普通债权的金额。金融普通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如下:(1)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现金全额清偿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含30万元),100%全额清偿。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2)30万元以上部分以现金和股票按比例清偿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的清偿比例为30%,其中6%以现金方式清偿,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清偿完毕;另外24%以全体股东按照本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让渡的股份按照7.55元/股的价格抵偿。金融普通债权的受偿股份数量计算公式为:受偿股份数量=本重整计划确定的以股份受偿的债权金额+每股偿债价格。(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按照1股计算)2、非金融普通债权非金融普通债权基本是经营性债权,相对于金融债权有较大特殊性,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绝大部分债权单笔债权额度相对较小。非金融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如下:(1)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全额现金清偿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债权部分,100%全额清偿。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2)30万元以上部分以现金按比例清偿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如有),清偿比例为30%。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五)暂未确认债权的处理已依法申报但在SW股份重整程序中尚未得到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在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并经KM中院裁定确认后,根据KM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标准予以清偿。(六)偿债资金及股份来源根据本重整计划,SW股份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资金及股份,将通过如下方式筹集:1、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资金将通过SW股份的自有资金、从子公司重整程序受偿的资金、剥离资产所取得的资金、第三方借款提供资金等途径筹集。2、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的股份将通过本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筹集。五、重整计划的生效(一)分组表决债权人对本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分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因本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依法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二)申请批准如果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即为通过。SW股份将依法向KM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果表决组全部或者部分经过两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SW股份保留向KM中院申请依法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三)批准的效力重整计划经KM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SW股份、SW股份债权人、出资人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四)未获批准的后果如果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KM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KM中院批准的,KM中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SW股份破产。六、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一)执行和监督主体重整计划由SW股份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SW股份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二)执行和监督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KM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因客观原因,致使SW股份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SW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KM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KM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三个月,自KM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KM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KM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自管理人向KM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三)执行的措施1、资产处置在KM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后,SW股份将对资产进行处置。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符合拍卖条件的SW股份资产,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2、股份划转本重整计划生效后,SW股份和管理人开始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划转工作以及用于清偿金融普通债权的股份划转工作。金融普通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KM中院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提供接受股份划转的证券账户信息。股份划转所需支付的费用由SW股份承担。逾期不提供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份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己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股份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抵债股份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按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划转的股份,若在划转到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或者各金融普通债权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之前,因司法拍卖等原因发生权属变动的,本重整计划的效力及于股份承继人或受让人。3、现金清偿依照本重整计划以现金清偿的债权部分,现金清偿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KM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接受现金清偿的银行账户信息。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4、偿债股份和资金的提存及处理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和抵债股份的,或债权属于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暂未确认债权的,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和股份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和股份如属于因债权人未按规定领受而提存的,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二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和股份的权利。所提存资金用于SW股份的生产经营和债权清偿,所提存股份由管理人处置,处置资金用于SW股份的生产经营和债权清偿。5、转让债权的清偿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2016年8月23日)之后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清偿款项及股份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6、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重整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费用、股票过户费用等,共计约7360万元。重整费用按照相关法律及协议的规定随时支付。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因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共益债务由SW股份随时清偿。(四)协助执行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涉及股份划转和资产过户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SW股份或有关主体可向KM中院提出申请,请求KM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五)执行完毕的标准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1、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2、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现金清偿的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非金融普通债权已经清偿完毕,或者已按照规定将清偿资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3、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金融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清偿资金和抵债股份已经分配完毕,或者已按照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向KM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SW股份可向KM中院申请下达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六)执行完毕的效力1、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SW股份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2、债权人对SW股份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按照本重整计划获得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七)不能执行的后果SW股份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KM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SW股份破产。七、其他(一)重整计划的修改本重整计划的修改需经KM中院批准。(二)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SW股份将有可能因债务重组收益产生所得税。SW股份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以账面资产的损失等方式冲抵债务重组收益,从而减轻公司重整后的税务负担。(三)未尽事宜本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