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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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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x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x省分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自用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个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其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多不超过9个座位,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行是指我行开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省分行、二级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和一级支行。 第七条 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参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和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x年版)(随文同发,以下合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借款人须具备x银行x省分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分类办法)中规定的一至五类消费类贷款客户条件。准入借款人分类按照客户分类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第一至五类客户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二) 借款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贷款行所在地城区(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包括二级分行所在市区及所辖支行所在县市城区)拥有自(共)有产权的住房;或本人具有贷款行所在地户口;或本人提供在贷款行所在地近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仅限第一至四类客户)。 (三) 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机动车驾驶证。 (四) 在我行信用评级不低于 BBB 级。 前款第(一)项中,总体收入还贷比=(本次贷款的月均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月均税后收入(配偶收入可计入,下同)。上述计算公式中,本次贷款月均还款额按照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当前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其他债务(包括个人贷款及当前个人信用卡透支金额,此金额可按照个人信用报告内信用卡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月均还款额按照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对于信用卡透支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若借款人可提供金额大于贷款余额的大额资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已有房产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行车证、定期存单、理财产品、债券、保单),可抵免对应负债,借款人提供正式公积金查询证明的,公积金月缴存额(含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可计入月均税后收入。 第九条 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本人或配偶为当前拖欠各类贷款的个人,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本人为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 第十条 共同借款。符合借款人基本条件的两个自然人,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但同一笔贷款的申请人仅限两名。其中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另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发放之后承担同等还款义务。除非另有规定,本办法对于借款人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仅限于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十一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购买自用车。严禁发放用于其它用途的贷款,严禁将贷款资金转借给其他人使用。 第四章 产品要素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第一、二类客户贷款期限长不超过5年;第三至五类客户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金额 低3万元, 高15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格的70%。 所购车辆价格为购车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改装费、装潢费、附加配置费用等其他费用)和车辆生产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较低者。 借款人家庭(含配偶,下同)申请单笔汽车消费贷款金额与在我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合计不高于150万元;借款人家庭在我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不超过3笔(含本次贷款以及本行信用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项下申请的自用车贷款,已结清贷款除外)。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贷款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商业贷款利率或我行认可的基础利率为基准利率。总行和省分行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的下限,各分支行根据总行和省分行相关信贷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市场环境,按照一定比例浮动确定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客户信用评级每下降一级,执行利率原则上应上浮基础利率的0.1倍。如遇政策调整,按照省分行新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执行固定利率;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每年1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或我行公布的基础利率,重新确定执行利率。 第十五条 罚息利率。 (一)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对逾期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1.5倍。 (二)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三)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等4种还款方式之一。其中,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且单笔金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贷款;一次性还本付息法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且单笔金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贷款;使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可先偿还全部或部分利息,按期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和资金扣收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放款模式及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放,分为下列两种模式: (一) 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我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应记载抵押登记情况)之前,发放贷款。 (二) 见抵押登记证明放款:我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应记载抵押登记情况)之后,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各种放款模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一) 所有贷款均可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放款模式。 (二) 贷款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模式的,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 借款人符合第一至三类客户。 2. 借款人符合第四至五类客户,且追加符合我行制度要求,经有权机构批复的担保机构或符合第一至三类客户的自然人提供阶段性或全程担保。 贷款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模式的,应确认借款人已提供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并且车辆抵押登记、车辆保险、购车发票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办妥。在放款前无法取得购车发票的地区,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收妥购车发票原件。实行牌照拍卖的地区,车辆抵押登记的时限可进行适当调整,但需经省分行同意后报总行备案;延长办理时限的,贷款行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将车辆合格证在车辆上牌前质押在我行等。 第二十条 担保方式。 (一)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须以所购车辆提供抵押。其中,第五类客户中的自雇人士,须由自然人保证人或合作机构提供全程担保。 (二) 第四至五类客户贷款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模式的,必须追加由符合我行制度要求,经有权机构批复的担保机构或符合第一至三类客户的自然人进行阶段性或全程担保。担保期间应至少覆盖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我行取得车辆抵押登记证明(记载抵押事项)、购车发票、保险单、车辆备用钥匙(如需)、公证书原件(如需)等资料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抵押。抵押车辆仅限于贷款拟购车辆。 (一) 主借款人应作为购车人(车辆所有人或共有人)。 (二) 抵押车辆应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审慎接受车辆价值100万元以上、价值波动大或市场认可度低的车辆作为抵押物。 (三) 贷款行与抵押人须到贷款行所在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牌照和抵押登记,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在异地城市购买车辆,并且办理牌照和抵押登记,须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 异地城市与贷款行所在城市距离较近; 2. 抵押车辆可以在贷款行所在地办理车辆保险、维修和保养; 3. 所购车辆的汽车经销商在我行准入名单内。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 (一) 投保险种。借款人应按照贷款行要求为抵押车辆办理保险,投保险种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可选择投保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以及其他险种。 (二) 保险金额。借款人须以所购车辆全价投保。除贷款金额大于50万元可购买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全车盗抢险的投保金额必须大于等于贷款金额。 (三)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贷款期间必须连续投保(可一次性投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逐年投保方式的,经办行应逐年要求客户提供保险单正本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在档案内。如收取保证金,贷款行根据客户资质及当地市场环境情况可免收或预收借款人一定金额的后续贷款期限的保险保证金。保证金可参考如下标准收取:续保保证金金额=贷款金额×(所缺年限+1)%,不足1000 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证金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续保保证金可由我行或汽车经销商保管。若我行保管续保保证金,可由借款人将续保保证金存成定期存单,存单到期日应不晚于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将存单交由贷款行,贷款行对存单进行止付并视同现金保管,借款人购买完贷款期限内后一年的保险后退还存单。贷款行须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并将保险单正本原件交付给我行的,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四)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我行,我行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第三者责任险除外,下同)。我行可同意保险公司对单次理赔金额5000元以内的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用于车辆维修或人身损害赔偿(参见理赔通知书)。保险单上不得有任何损害我行权益的限制性条款。在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前,保险单正本原件由贷款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机构保证 担保机构、汽车经销商提供担保的,应经过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审批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合作机构在贷款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申报单位应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 合作机构缴纳保证金的,应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二) 一旦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抵押登记的,合作机构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时全额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保证 自然人保证人为向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第一至三类客户。保证人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我行可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存单质押 借款人以x定期存单提供阶段性或全程担保,存单面值不低于1万元,存单质押率不超过90%。担保期间,贷款行对存单进行止付并视同现金保管,存单质押办理按照我行有关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作机构包括汽车经销商、担保机构及保险公司等。 第二十七条 在受理贷款申请前应完成汽车经销商准入。经销商准入原则上应逐个进行,但对于管理严格、财务良好、知名的汽车经销企业(集团),可以对其下属汽车经销商进行批量准入。合作机构申报单位为二级分行,负责与开发商洽谈合作事宜,并开展准入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汽车经销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的境内法人或经一级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信誉良好(年检要求如遇工商注册制度调整,以省分行新政策为准); (二) 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从事品牌汽车销售权; (三) 有固定经营场所,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近两年在银行无违约等不良记录,无重大诉讼案例; (五) 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具备较强资金实力、服务能力和赔付能力; 2. 有固定展厅,展厅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3. 与银行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作1年以上(含1年),正式加入车辆制造企业营销网络2年以上(含2年); 4. 无重大不良的信用纪录,无未结清不良贷款; 5. 在我行信用评级 C 级以上(含 C 级); 6.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汽车经销商准入流程如下: 不提供担保的汽车消费贷款合作经销商采用备案制的流程:二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发起二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省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备案。 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的准入申报流程具体参照关于明确机构改革后零售信贷业务有关部门职责边界和业务流程的通知(x发x1176号)的规定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各级行应通过业务监督,加强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 (一) 定期复核汽车经销商是否按要求实行准入,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是否已落实贷款担保。严禁未经有权审批机构同意,擅自与汽车经销商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作,或者超越批复权限开展合作。 (二) 对于已开展合作的汽车经销商,应定期了解其经营和管理状况。对于出现风险征兆的汽车经销商,应及时采取暂停受理业务、暂停发放贷款等措施,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应积极要求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章 贷款流程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贷款申请受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的流程和要求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贷款调查。其中,现场调查环节主要是核实购车信息真实性、购买价格的合理性、以及第三至五类自雇人士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必要时还应就自有住房和居所的真实性、工作单位和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以及非现场调查中发现的疑问,开展现场调查。 第三十三条 车辆保险落实。贷款发放之前,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应及时与借款人一起办理保险(含续保),落实车辆保险。 第三十四条 担保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之前,作业监督岗应根据担保管理要求,落实担保条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与使用。车辆保险和担保条件落实之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签订手工借据,交信贷放款岗发放贷款。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授权或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划转,或者直接发放至经销商账户。 第三十六条 保险理赔。 对保险事故单次理赔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贷后管理人员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有欠款或影响我行利益的情况。如有欠款或影响我行利益的情况,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我行指定的账户;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险金可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用于车辆维修或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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