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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劳动合同_人力资源-劳动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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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劳动合同_人力资源-劳动合同.pdf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7 号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 2009年10月 13日市人民政府第 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年 12月 10日起施行。市长 张效廉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的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年度检验。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管理工作制度,配置与网上登 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将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等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 和指导。第六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第七条 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 源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 管理机关网上申请变更登记。核准变更登记后,事业单位应当交回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涉 及名称变更的,还应当交回变更前的单位印章。第八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改为非事业单位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注销登记(备案)。核准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应当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1月1日至 3月31日,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 网上申请年度检验。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或登录,填写申请表格,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后及时查看登记管理机关的 回复信息。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登记或者年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网上告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 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网上告知予以受理。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网上通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领取或者交回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网上通知事业单位不予登 记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年检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网 上通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合格标识,其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经审查不合 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三条 对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 度检验而未按规定及时申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发出 事业单位登记监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记管理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的主管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年度检验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管理工作制度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将办理督管理督办书,督促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 申办。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 内,将本单位印章印迹、基本账户号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印迹向同级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发国家统一制作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和 年检标识。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自核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之日起 3 个月内,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发布公告。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登记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应当明晰,并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财产状况的 独立财务制度。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捐赠、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有关财务、物价、税务等管理规定,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单位印章、银行 账户、对外挂牌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办公场所的 醒目处。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义开 展活动。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事业单位在申办下列事宜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有 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 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等事宜;(五)从事经营活动和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记管理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的主管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年度检验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管理工作制度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将办理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 租、出借单位印章,不得伪造或者使用假证书、假印章和假年检标识。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监 督、税务等部门,建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 开联席会议,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 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培训,学习 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 门进行有关登记管理的自查,报送自查材料;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涉及登 记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者抽查;遇有特殊情况、重大问题或者举报,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 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如 实提供有关材料。事业单位有权拒绝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的与登记管理事项无关的检查。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对事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情况、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等方面实行评估。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度评估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调整和改进建议。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的规 定,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配置符合 档案管理标准的设备设施,及时将事业单位递交的材料归档,妥善保管。第三十一条 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区、县(市)登记管理 机关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其登记管理工作及时给予指导。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 报的途径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监察等 部门投诉和举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处理。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备案)而未及时申办的,由 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建议 其审批机关撤销其事业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记管理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的主管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年度检验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管理工作制度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将办理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年检的,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年检;逾期仍不年检的,已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失去效力。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由同级 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依法查处。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其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 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使用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假印章或者假年检标 识的,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没收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假印章、假年检标 识,建议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登记管理机 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其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一)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备案)的;(二)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 上的;(三)违反规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 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 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六)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登记或年检的;(七)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12月10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记管理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的主管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年度检验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管理工作制度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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