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法律政策_法律-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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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法律政策_法律-政策.pdf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温公积金管委2006 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二 0 0 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温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行政 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以上;(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 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 3 个月以 内;(三)、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 本息的能力;(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 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七)、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的规定的还贷比例(每月还贷 款额占收入的比例)计算的最高月还贷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支出额或评估值(取低值)的规定贷 款比例的贷款限额。(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 度。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 不得超过30 年(360 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髙年 龄。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政策性利率。第十条本章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并公布:(一)、还贷比例及还贷的最髙、最低比例;(二)、各类住房的贷款比例;(三)、各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髙额度;(四)、贷款的最髙年龄。第四章贷款的担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的住房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供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的住房以及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进 行阶段性担保。在贷款期内,经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阶段性 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第十二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 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以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作为阶段 性抵押担保的,其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髙不得超过评估现值的 70%,抵押 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必须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就每一借款人 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第五章贷款的偿还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 一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 公式为:每月还款额二贷款金额 X月利率 X(1 十月利率)独*(1+月利率)蹣一 1 其中:每月还利息额二剩余贷款本金额 X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二每月还款额一每月还利息额(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支付利息。计算 公式为:每月还款额二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息额 其中:每月还本金额二贷款金额宁期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每月还利息额二剩余贷款本金额 X月利率 第十六条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第六章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需持下列资料,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向管理机构 提岀申请。资料如下:(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手册、对账单);(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 料;(四)、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五)、婚姻状况等证明及配偶的身份证件;(六)、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 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应告知原因。第十九条 准予贷款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一)、借款人、管理机构、受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借款人及配偶以及共有人与管理机构签订(住房抵押合同。(三)、以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管理机构和 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抵押人或 保证人与管理机构签订住房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四)、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代交款项委托合同。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委托受托银行 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用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和由房屋交易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 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內,不得直 接划入借款人账户;其他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取。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 按月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在贷款期内,每月的 20 日为借款人偿还 和支付贷款本息的应付日,借款人应在每月的应付日前将当月应偿还和支付的贷款本息 存入存款账户,管理机构在每月的应付日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收取当月应偿还和支付 的贷款本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之日至当月 20 日(如贷款在 20 日以后发放的,顺延至下月 的 20 日)为贷款到位期,借款人不须偿还当月本金,只偿还贷款到位后的到位期贷款利 息。贷款到位期利息二贷款金额 X到位期实际天数 X月利率一 30。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逾期按有 关规定计收罚息。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应事先向管理机构申请。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管理机构按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每期偿还支付贷款本 息额和贷款利率调整贷款的期限。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内,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管理机构按借款人的贷款 余额、未偿还期数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调整每期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额。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 款:(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以及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 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三)、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四)、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抵押房屋拆迁、出售、出租、转 让、赠与、再抵押的;(五)、借款人累计逾期 6 个月未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的;(六)、借款入在借款期间因本人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第八章合同的变更、终止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并 签订变更协议。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终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终止后,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抵押人出具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及证明,并将保管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土 地他项权利证书等退还给借款入或抵押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第三十条 如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资金的,责任方应 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管理机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 的规定向借款人计收挪用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每日挪用贷款利息二挪用贷款金额 X 挪用贷款日利率。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的,管理机构可按借款 合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每日逾期贷款利息二逾期贷款金 额 X逾期贷款日利率。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以与借款人、抵押人协议以抵 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形式变卖该抵押房屋受偿。协议不成的,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借款合同履行届满后,未清偿贷款本息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机构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 贷款本息,并已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的;(三)、贷款期內,借款人死亡、失踪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 同的。第三十五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支付处理费用和交纳有关税费后,清偿贷款 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剩余应退还借款人、抵押人,如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 用,管理机构有权向借款人另行追偿。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 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市市区和各县(市)原有关于住 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