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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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模版.doc
协议编号: 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创作生产责任协议书甲方: 乙方: 0*年*月3 / 3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创作生产责任协议书一、 为保障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扶持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文化部关于扶持全国曲艺、木偶戏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的通知(文艺函1302号)精神,拟定本责任协议书。 二、 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扶持,由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实施并负责入选作品关于所有工作的指导、沟通协调和管理,文化部艺术司详细负责作品创作生产、加工修改的组织、调配、时间进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投入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三、 各*、自治区、直辖文化厅(局)等作品创作生产主管部门及承担作品创作生产任务的艺术团体,详细负责贯彻作品的创作及加工修改事宜,以及经费的管理使用。 四、 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依照大型作品每台资助26万元、中型作品每台资助20万元、小型作品每台资助5万元的标准,对入选的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予以资助。上述所有资助金额中的60%用于作品的传承加工修改、40%用于作品的宣传推广演出。 五、资助对象为文化部评估确定的扶持剧(节)目(以文化部办公厅发文为准),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接受更改资助剧(节)目的申请(同一个艺术团体如有多个作品入选,可将项目合并签订一份协议书)。 六、 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适时组织专家对所资助、扶持的剧(节)目进行评估验收。 七、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助资格/资质、收回部分或所有资金等处罚,并追究关于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如期履行工作并进入*场演出的;(二)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投入经费造成重大浪费的; (四)会计核算弄虚作假或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八、 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中心将依据有关各艺术团体的需要安排关于专家对作品的创作生产予以指导,并视情形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形进行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形进行审计。九、 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统筹入选作品的展演、宣传、巡回演出及国际演出活动,并负责整体的推广宣传和后期开发工作。 十、 为加强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的宣传推广力度,让人民群众共享艺术发展的成果,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尊重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享有统一的作品展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电视转播、翻译出版、汇编等权利。如在发行、电视转播方面赢利的,将给予有关艺术团体和著作权人相应报酬。十一、 资助作品在演出场地和所有宣传材料及有关音像制品中均须标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十二、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有关文化厅(局)、关于部门及艺术团体协商解决。文化部艺术司(盖章)负责人(签名)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盖章)负责人(签名)艺术团体*级文化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名)艺术团体(盖章)负责人(签名)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