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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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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xx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国有资产根据资产权属学校或学校所属企业,分为事业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本办法主要涉及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条高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权属清晰、安全完整与加强共享、注重绩效相结合;(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校内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相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机构如下:(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和指导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国资委日常事务,负责学校资产总值和对学校事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的动态监管。(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和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三)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包括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一)学校办公室:校名和校誉及相关商标等非科技无形资产;(二)杭州校区管理委员会:杭州校区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三)科学研究院: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四)计划财务处:学校资产的财务管理,具体负责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管理;(五)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设备资产总值以及各类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实验用动物和动植物标本;(六)公共事务管理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构筑物、修缮工程和部分基础设备(含电梯、中央空调、消控设备等);(七)校园建设管理处:新建和重大改、扩建工程;(八)图文信息中心:学校图书资料(含古籍、文书、拓片)、数字资源和馆藏档案、文物、艺术品、陈列物等;(九)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学校互联网域名、IP地址、公共管理、服务类软件等;(十)工会:工会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十一)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负责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和运行;(十二)后勤集团:保障类业务中相关资产(如道路桥梁、水电管网、绿化绿植及其它生活服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实物性流动资产,各类材料、燃料、药品等由各使用单位管理,其中实验室材料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监督管理。各类低值易耗品由该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随学校管理部门职能调整而调整。第十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一)代表学校履行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监督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二)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党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三)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四)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促进资产盘活、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程序,审议或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六)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七)协调其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督查资产清查等工作。第十一条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二)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报批报备手续;(四)统筹学校事业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绩效考核;(五)发挥监管、协调职能,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相关的协调制约机制,推进各归口管理部门优化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和资源配置,督促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六)负责国资委日常工作,完成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主管责任。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如资产购置、配置及标准、验收、登记入账、账卡核算等基础管理制度;资产调剂、处置、使用维护制度;绩效考核、管理责任制度等)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管理;(三)优化资产配置和使用的计划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强化绩效考核;(四)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校内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五)做好资产的定期盘点、统计、报告工作,定期向国资办汇总有关资产报表;(六)对二级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七)其他归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不断优化资产配置的合理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依据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落实到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四)对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相符;(五)做好资产的定期盘点、统计、报告工作,定期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有关资产报表;(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落实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监督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三、资产配置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六条配置资产要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的购置项目,要列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第十七条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第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对新增资产配置应当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十九条资产购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归口管理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剂或处置。四、资产使用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第二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第二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管理领域内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内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第二十七条学校各级资产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将学校国有资产交予他人占有、使用。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6个月以下的短期出租房产,可以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出租给承租方,按学校内控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学校只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投资,除此之外不再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学校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也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第三十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第三十一条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政策按照xx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浙师科研字20178号)执行。五、资产处置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卖、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三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三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报废的实物资产,除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移交给上级部门确定的回收单位回收处置。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事项应该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报,归口管理单位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按学校内控制度执行;(二)涉及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处置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审批,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单项原值低于20万元(含)的国有资产未达到最大使用年限需提前处置的,或单项原值低于20万元(含)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需要处置的,或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需要核销的,按学校内控制度执行。上述限额以上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部门审批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厅审核后再由省财政厅审批。第三十六条学校各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有关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负责协调与监督。资产处置的校内审批具体办法和程序另行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牵头,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制订。第三十八条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原则上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第三十九条除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无形资产处置权限,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文件执行外,学校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省财政厅核定并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规定及时上交国库。六、产权管理第四十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等。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根据上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学校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工作。第四十三条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第四十四条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五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六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七、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七条学校及所属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重组、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八条学校及所属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学校所属事业法人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有关部门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五十条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盘点、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或上级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四)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统一组织实施。第五十三条学校及各资产使用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八、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五十四条学校牵头部门和归口部门应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资产信息安全。第五十五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和维护好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子系统,各使用单位应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第五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资产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及考核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等。第五十七条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负责组织报告的编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时间要求等,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完整性、信息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负责。九、绩效考核第五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第五十九条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第六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第六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十、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学校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要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第六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都要建立监督机制,通过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体系,切实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六十四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要将国有资产管理移交作为工作移交的一项重要内容,移交前进行资产盘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结合离任审计,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状况、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第六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人员,都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约谈制度,如发现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或潜在风险的,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约谈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具体使用人,提出整改建议,防患于未然。第六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或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除责令限期整改或赔偿,还要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一、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学校各相关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根据各自管理资产形态制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等各环节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师发国资20119号)同时废止。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负责解释。抄送:行知学院。xx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20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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