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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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管理与统一控制银行与本行作为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间开展的同业业务与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 年第1号)、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和我行授信管理制度,结合我行业务开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我行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人设立的、用于满足一定资产管理目的的法律载体。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或“客户”),指我行作为管理人设立的、具有一定共性特征、可作为一个授信对象进行授信管理的若干特殊目的载体。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我行结合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投资策略和管理情况的分析判断,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授信业务最高限额。分项授信额度,是指在最高授信额度项下,对各类授信业务基于不同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特征进行归类后设定的分项限额。第三条 我行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已(拟)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时,需按规定为其核定授信额度,不得超授信或无授信办理业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我行与特殊目的载体开办的同业融资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本办法中所称同业融资,是指我行与特殊目的载体间开展的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各类以融出资金为主要功能的业务。本办法中所称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金融合约,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也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第四条 在授信核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集合管理原则。对我行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实行集合式授信管理,将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管理的所有特殊目的载体分别作为授信对象,核定、调整授信额度。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或集合内单一产品办理的授信业务,统一纳入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最高授信额度及相应分项授信额度进行管理。(二) 总量管理与结构控制相结合原则。授信主要用于防范客户过度融资风险,重点在于控制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总量和结构。最高授信额度用于控制特殊目的载体集合融资上限,分项额度用于管理特殊目的载体集合的融资结构。(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授信核定中,应按照客户特征及授信业务风险实质,审慎分析我行承担的实质风险,选用适当的授信测算模型、分析方法和管理模式。本办法提供的定量测算模型主要作为授信核定的重要参考,最终确定的授信方案应以定性风险分析为主,并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确定授信额度、管理要求及控制措施。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分行作为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构成及管理要求第六条 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额度下设立同业融资、衍生交易等分项额度。除授信方案中特别说明的,各分项额度均可循环使用,授信业务收回后,释放相应授信额度并可用于办理其他业务。第七条 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办理的授信业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不同,分别纳入相应分项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具体归属关系如下:(一) 以银行账户为特殊目的载体集合办理的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同业融资分项额度管理。(二) 委托我行代理叙做衍生产品交易或直接与我行叙做衍生产品交易,纳入衍生交易分项额度管理。第八条 在核定授信方案时,应明确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和分项额度,设定必要的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未明确金额的授信分项,按照额度为零进行管理。第九条 对不同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确定授信占用额度:(一) 同业融资业务按业务余额确定授信占用额度。(二)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扣减我行应收取的保证金后,占用衍生交易专项授信额度。根据总行规定无需缴纳保证金的业务,可按照最大信用风险敞口全额占用。对暂时无法准确计算信用风险敞口的衍生产品交易,应按照“名义本金×信用风险系数” 的方式计算衍生产品交易初始授信占用金额。(三) 除授信方案中另有规定外,在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授信业务(不含金融机构提供不可撤销、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业务)时,相应核增所占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和相应分项授信额度。业务收回后相应核减。以提供保证金或以可比照保证金管理的质物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授信业务,保证金或比照保证金管理的质押担保部分可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第十条 除核定压缩融资的情形外,任何时点客户授信业务余额均不得超过已核定的授信额度。第十一条 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额度纳入全球信贷与投资管理系统(简称“GCMS系统”)统一管理,并实行实时刚性控制。当授信业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后,仅可办理低风险担保授信业务(授信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授信核定基本流程第十二条 授信核定包括调查、审查、审议(如需要)和审批和执行等环节,分别由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授信审批和授信执行机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环节职责履行相关程序,并承担相应责任。授信方案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生效。根据相关规定需履行集体审议的,从其规定。(一)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为授信调查机构,负责发起尽职调查、汇总特殊目的载体集合融资需求并拟定授信预案。资产管理部负责全行资产管理业务条线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集合的授信调查工作,私人银行部负责本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集合的授信调查工作。(二)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核定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方案。(三) 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方案。(四)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副行长、行长及符合总行授权规定的其他人员,负责在授权范围内核定授信方案。(五) 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等机构为授信执行机构,负责授信方案的具体执行。第十三条 授信方案一经审批,特殊目的载体管理部门应在授信方案内办理业务。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授权资产管理部或私人银行部在最高授信额度范围内相应调整各分项授信额度。第十四条 年度授信方案核定后,遇需调整年度授信额度的紧急业务需求,可由资产管理部或私人银行部申请授信调整,会签授信审批部等相关部门后报行领导审批。第四章 授信额度核定方法第十五条 核定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方案时,应参考授信额度测算情况,结合特殊目的载体募集情况、资产运营情况、拟办理融资品种和期限、可提供作为风险缓释的基础资产等因素核定。(一) 最高授信额度参考值测算公式最高授信额度参考值=纳入统一授信范围的特殊目的载体集合计划或实际募集金额的25%。其中:对于处于设立期的特殊目的载体,可按计划募集金额进行测算;对于已募集成功的特殊目的载体,按实际募集金额进行测算(下同)。(二) 同业融资分项授信额度参考值测算公式同业融资分项授信额度参考值=纳入统一授信范围的特殊目的载体集合计划或实际募集金额的20%。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应测算同业融资分项授信额度参考值。(三) 衍生交易分项授信额度参考值测算公式衍生交易分项授信额度参考值=纳入统一授信范围的特殊目的载体集合计划或实际募集金额的5%。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应测算衍生交易分项授信额度参考值。第十六条 特殊目的载体集合申请办理同业融资业务时,根据业务需求,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可要求特殊目的载体管理部门提供与申请金额等值的基础资产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并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将对应基础资产进行冻结管理。偿还同业融资后,相应基础资产可解除冻结。作为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资产已完成变现或早于同业业务到期的,所得价款应按约定划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专户管理,优先用于归还我行融资。第五章 授信调查审查要求第十七条 授信调查机构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和总行有关规定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收集、整理和核实核定授信所需的各类资料和信息,在GCMS系统中建立、维护特殊目的载体集合客户基础信息,根据特殊目的载体集合运营情况测算授信参考值,拟定授信预案,并以书面形式记载调查过程和结果,提供必要的运营数据和相关佐证资料。授信调查机构应对调查资料和信息的完备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因评价客户信用风险需要要求补充的资料和信息,授信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确无法获取的,应及时说明情况。第十八条 授信调查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内容:(一)特殊目的载体集合资金募集情况,基础资产特征及配置要求,资产组合构建情况及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自成立以来基础资产运用及运营情况,基础资产分类构成情况及流动性状况分析等内容。集合中如存在有特殊设计的特殊目的载体,应着重说明相关内容。(二)产品说明书及我行与特殊目的载体持有人的约定中是否存在影响我行融资及时受偿的安排。(三) 已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同业融资和衍生产品交易情况。(四) 授信额度参考值测算情况,及授信年度内关键时点的需求波动等内容。(五) 其他相关情况及授信审查审批中需调查了解的内容。第十九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授信尽职调查情况,开展尽职审查,综合判断特殊目的载体集合运营情况,合理拟定授信方案。审查人员可对测算参数做相应调整,也可重新测算授信额度参考值或退回调查人员修改。第二十条 授信审查时应关注以下内容:(一) 特殊目的载体集合的信用状况,是否已按时清偿到期的同业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经营业绩能否保障我行融资安全。(二) 特殊目的载体已在我行及其他金额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融资规模是否适度,拟申请业务种类、期限等,对于提供风险缓释措施的,还应关注风险缓释措施对融资的保障程度。(三)对于衍生产品交易,还需关注拟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的产品设计特征和风险特征,资产管理部门对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能力等因素。(四)其他需关注的风险因素。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 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无特殊说明,截至授信到期当月末止。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授信方案到期前完成新年度授信方案审批的,授信审批部可根据授权规定,酌情延长原授信方案有效期。除授信方案另有规定外,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的期限不受授信有效期的约束。原则上,授信调查机构须在原授信方案到期前1个月或根据授信审批部要求报送新年度授信预案。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送授信申请,应提前报知授信审批部,并应按照授信审批部修订后的报送时间安排及时报送授信预案。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负责对自身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运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组合价值波动情况等内容进行监控,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负责对我行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已(拟)在我行办理的同业业务进行监控。第二十三条 特殊目的载体发生大额赎回以致对其流动性造成巨大冲击,或基础资产组合中资产出现大幅贬值、估值迅速下滑、收益情况严重劣化等严重风险事件时,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要审慎判断风险状况,及时采取调减授信额度、停止新增融资、收回存量融资、追加可靠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 我行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要求特殊目的载体管理部门拟终止产品时,作为我行融资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资产变现收益应优先偿还我行融资,我行融资未得清偿部分,有权从其他资产处置收入中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