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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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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docx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第二章 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第四条 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推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推荐人资格证书。第五条 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营业部推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阅卷人、营业部风险防范员或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第六条 营业部推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四)在公司及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第七条 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第八条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第九条 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并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四)不将限售股份和个人客户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五)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七)不是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九)未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的;(十)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十一)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客户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对以上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进行承诺,公司不接受其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形成“融券黑名单”。进入“融券黑名单”的客户,不得融券卖出与持有的限售股相同的证券。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形成“交易禁止黑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该类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第十条 个人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二)身份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等;(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卷;(四)居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居住地址证明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五)中国人民银行、其它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六)其他资产证明资料。上述资料第(一)至(四)项客户必须提供。对于第(五)项,如果在征信过程中,公司认为客户有必要提供的,则客户需配合提供。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一条 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二)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办公地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连续三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办公地址证明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六)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卷; (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九)所有股东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决议;(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十二)其他资产证明资料。上述资料第(一)至(八)项客户必须提供。客户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推荐人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包括:(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二)客户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三)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的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四)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推荐人负责验证客户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客户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推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第十三条 推荐人应与客户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历和信用记录情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下述内容的了解:客户背景、投资年限、交易习惯、交易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是否有独立的研究能力、最近12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的账户收益情况、持有限售股份和个人客户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况、客户是否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情况等。推荐人根据客户近12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交易量推算客户交易活跃程度。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是否及时追加,是否有强制平仓记录,信用交易行为尤其是融券行为是否有操纵市场的情况等。第十四条 推荐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还应当涉及以下内容:(一)客户的其他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学历、职称、婚姻情况;(二)对客户家庭情况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对家庭成员的了解、其配偶是否支持其申请行为、其家庭在短期内(6个月)内的收入来源是否会有变化,是否在短期内(6个月)会有重大支出;上述内容可以由客户自愿选择提供,推荐人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内。第十五条 推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对客户资质、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记录。推荐人应根据客户提交的材料及与客户沟通的结果如实填写融资融券征信调查表,完成预征信过程。第十六条 推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融资融券征信调查表和客户申请资料等,依次提交给营业部风险防范员、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和融资融券征信调查表中签署意见。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风险防范员应对申请材料、融资融资业务申请审批表和融资融券征信调查表内容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同意后,推荐人将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和融资融券征信调查表等提交至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第十七条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做征信录入之前,应当验证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融资融券征信调查表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是否已经通过了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风险防范员审核并同意提交。第十八条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融资融券征信调查表内容,在审核客户身份后,按照系统要求将征信情况录入。第十九条 营业部复核岗对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录入的征信材料进行系统复核。第三章 客户征信第二十条 营业部征信资料录入及复核通过后,即可由推荐人开始客户征信工作。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应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审查,对客户提交资料情况及征信评分录入情况一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中有遗漏、有缺陷的,征信评分录入内容与申请材料有偏差的,应及时补充材料、完善调查结果、通知柜台信用账户管理岗修改录入错误,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征信是公司进行授信的重要依据。征信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营业部评价五大方面。基本情况考察客户身份状况、机构简况、经营管理素质等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财务与收入状况考察客户债务偿还能力。证券投资情况考察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评价客户的证券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信用情况考察客户的金融机构信用记录及社会信用的诚信情况,评价客户的违约风险。营业部评价是依据对客户的日常了解情况做出的综合评价。第二十三条 客户征信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资产及交易情况、信用状况及营业部评价五大项,每一大项细化为若干评分因子,设定相应的分值。推荐人进行征信评级时,可对预征信评级结果进行确认或向下调整。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是对客户偿债能力、违约概率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直观结果展示,客观体现客户的资质。推荐人根据客户的账户资产情况和信用等级测算出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征信情况的概述、各项风险因素的分析、信用等级评定、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测算。第二十六条 推荐人应根据征信情况出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报营业部风险防范员、营业部负责人审定。第二十七条 推荐人将审批通过后的信用等级评定报告提交营业部复核岗。营业部复核岗核对无误后进行征信级别评定审核。第二十八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果客户触及信用重检条件,推荐人应立即启动重检程序,重新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第二十九条 启动信用等级重检的条件:(一)个人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客户无法履约的风险;(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信用状况受到怀疑;1、客户在合约到期日采取了自行平仓操作但未全额了结合约导致的强制平仓次数达5次;2、除上述1的情况外,强制平仓达2次。(三)信用业务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出具信用重检名单;(四)根据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客户有可疑交易的行为;(五)营业部认为有必要进行信用重检的情况;(六)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第四章 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开户流程第三十条 营业部复核岗征信级别评定审核通过后,营业部推荐人按照融资融券客户签约过程工作底稿的要求依次完成风险揭示、规则讲解、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推荐人首先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其次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再次向客户讲解公司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在进行完上述风险揭示和业务知识讲解后,推荐人可以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以确认客户是否理解上述内容。在此基础上由推荐人向客户逐条宣读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然后由推荐人指导和见证客户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营业部开辟专门的场地,用于风险揭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签署,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内容包括客户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过程,录音录像的内容必须连续、清晰,并制作成光盘。推荐人应对比融资融券客户签约过程工作底稿,逐项完成上述各项动作,记录与客户沟通的问题和结果。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在系统中进行合同录入,由复核岗进行复核。第三十一条 客户签署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后,到营业部柜台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确认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然后要求客户签署开户协议书、第三方存管协议书等文本,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打印上海、深圳的信用证券账户卡,并进行影像采集和上传。经客户签字确认后,开通相应的委托交易方式。信用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客户应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公司不受理客户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客户在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第三十二条 客户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为客户开通第三方企业电子邮箱,告知客户电子邮箱的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要求客户予以确认。客户须在营业部现场登陆电子邮箱并修改密码。第三十三条 信用账户管理岗应提示客户,保护好账户密码,不定期更换账户密码,并增加密码强度,以保证账户安全。第三十四条 客户应当在开户时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全部证券账户,填写关联账户申报表,内容包括客户姓名和普通证券账户、关联人姓名、关联关系、身份证号和股东账户,由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客户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如果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到开户营业部重新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及时向公司申报限售股份品种及数量的变化。推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传真到公司信用业务总部。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形成“融券黑名单”。进入“融券黑名单”的客户,不得融券卖出与持有的限售股相同的证券。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添加“黑名单”限制其融券卖出该证券。客户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申报表,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录入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形成“交易禁止黑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如果客户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身份发生变化,则必须如实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申报表,提供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并及时向公司申报变动情况。推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变动申报表传真到公司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及时更新“交易禁止黑名单”。由于客户未及时申报,导致客户违规进行上述有关交易的,客户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公司报告。公司收到客户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客户发生上述违规交易时,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第三十五条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应禁止客户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上海信用账户如果在开立当日加挂到信用资金账户中,系统在当日清算后自动转为指定状态,不需要手工修改。否则,需要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将状态手动修改为“指定交易”。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办理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第三十六条 客户如要求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交易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一)申请为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客户,应当已开立合格的普通证券账户,且该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开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才可即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二)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不需要再次与该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三)营业部应当确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四)交易所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如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无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或者所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开通或未达开通时限,交易所将对该信用证券账户进行报警处理。第三十七条 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推荐人应及时将客户签订的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申报表、关联账户申报表、录音录像资料光盘等客户资料寄送至公司信用业务总部。第五章 客户授信评估第三十八条 客户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营业部推荐人通知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客户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及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情况为客户进行资格申请,并由营业部复核岗进行复核。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在收到营业部客户资格申请后,结合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资产情况,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授信评估:(一)客户信用状况评估。综合营业部、征信调查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在对客户财务状况评估中,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个人客户)做单项评估。(二)担保能力评估。通过对客户提供的资产证明材料与申请额度数量关系上的评估,就客户的资产是否足以担保其申请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十九条 授信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收益对称原则。综合客户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履约能力、担保能力和综合贡献等方面的情况,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息费率等提出评估意见。(二)上限管理原则。在公司总额度上限不突破的范围内,授予客户的额度不超过客户申请的额度;不超过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不超过公司规定的单一客户额度上限,融资额度占净资本比例上限为3.2,融券额度占净资本比例上限为3.2;融资额度不超过公司对所有客户融资总额度的10,融券额度不超过公司对所有客户融券总额度的10。第四十条 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在完成对客户信用状况评估、担保能力评估和收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预授信并报信用业务总部授信审核岗复核,报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审定。第四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遇有客户信用等级重检情形,授信管理岗应根据重检后的客户信用等级重新确定授信额度。第六章 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查和审批第四十二条 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应对客户的所有资料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客户征授信资料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客户基本资格、授信额度、利率、费率、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所填内容要素是否完整;(三)征授信是否客观、准确。审查完毕后,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应在融资融券客户授信评估报告上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批不同意的,应由授信管理岗及时通知推荐人,由推荐人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第四十三条 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进行授信额度的审批,在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由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授信额度的审批,在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信用业务总部将客户申报材料上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进行授信额度的审批。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的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3种。因审批申请的材料内容不全或存在其他质疑,委员认为无法当场决策的,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第四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的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须报公司财务总监与公司合规总监。财务总监可根据公司财务状况、收入成本测算、净资本指标管理等方面因素对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核定的融资融券额度行使独立否决权,公司合规总监可根据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核定的融资融券额度行使独立否决权。被财务总监、合规总监否决的申报材料,将退回信用业务总部。第四十五条 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结果在系统中设置公司融资额度、公司融券额度、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交易监控指标等参数,由信用业务总部业务管理岗复核。 每月初,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将风险控制总部提供的上月末净资本数据录入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每日(设为T日)9:00前,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将风险控制总部提供的净资本数据与月初数据进行比较如小于月初数按照最新数据录入系统,如大于月初数则不对系统进行调整。数据调整后由信用业务总部业务管理岗进行复核后生效。第四十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根据公司审批结论和意见,在系统中录入审批通过或拒绝申请的结果以及审批通过的授信额度,由授信审核岗进行复核操作。如授信未通过,推荐人应通知客户到营业部进行重新征信或终止合同注销账户。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用业务总部收到推荐人寄送的客户资料后,需对录音录像资料光盘内容等资料进行审核。第四十八条 信用业务总部综合管理岗加盖信用业务合同专用章后,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册、客户授信确认书寄送营业部。第四十九条 信用业务总部授信审核岗激活账户前,应对以下内容逐项核实:(一)客户的第三方企业邮箱密码已修改;(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三)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授信审核岗确认客户满足上述条件后,激活客户信用账户。营业部推荐人查询到客户信用账户激活状态后,通知客户账户已激活,客户可以转入担保物开始融资融券交易。第五十条 担保物可以是资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公司不接受限售股份和个人客户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作为担保物。客户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资金转入信用账户,通过开户营业部柜台或者外围交易系统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营业部柜台办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时,应当正确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将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三)限售股份和个人客户的已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不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四)当全体客户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超过10时禁止客户转入该股票。(五)公司不接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作为担保物。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认转入的担保物是否满足公司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交营业部复核岗进行复核签字后,由信用账户管理岗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通过“担保证券划转”菜单,由客户输入密码后,将指定的证券转入与客户同名的信用证券账户,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交给客户。第五十一条 客户的所有合同类资料原件由信用业务总部进行汇总,并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存档管理;客户的所有柜台业务类资料原件由营业部进行汇总,并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存档管理。第五十二条 营业部推荐人应关注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及时提醒客户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情况,尽量避免出现追加担保物情况,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推荐人应与客户保持密切顺畅的联系,及时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诚信情况等方面的重大变化,记录在融资融券客户回访记录单中,并反馈给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如遇公司突发事件、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或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证券价格走势发生重大变化、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调整、授信额度的调整、业务规则变更、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等重大事件,信用业务总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推荐人和客户发出通知,推荐人应及时联系客户做好沟通工作,以便客户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五十三条 如果客户的普通账户和关联账户在融券期间有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推荐人应及时提醒客户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营业部申报客户持有卖出申报表。营业部汇总统计上月的客户持有卖出数据,填写客户持有卖出统计表,并于每月前3个交易日报公司信用业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汇总营业部申报的数据后形成客户持有卖出统计表,经复核后于每月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送。第六章 权益处理第五十四条 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中相关权益处理的规定,客户信用账户的证券出现需要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情形时,应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主要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一)客户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及外围系统进行投票。 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不应对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投票。(二)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对客户投票意见进行汇总和统计后,形成客户投票统计结果表,提交信用业务总部授信审核岗、总经理进行审核和审批。(三)授信管理岗将审批后的客户投票统计结果表报送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四)客户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当客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申请。(五)客户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客户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以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由于权益分派原因可能导致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进而可能触发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公司通过增减虚拟资产的方式,保障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以上情形发生时,能够真实的反映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及账户风险。(一)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深圳市场的证券时,当该证券出现发放红利、红股(包括转增)的情况,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在除权日开市后检查虚拟资产是否被删除,以保证客户除权日前日日终客户分类状态、当日客户交易状态的准确性。(二)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上海市场证券时,当该证券出现发放红利、红股(包括转增)的情况,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在股权登记日填写上海市场担保券红利、红股(含转增)的业务审批表,提交信用业务总部授信审核岗、总经理审批。在除权日开市前,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根据审批后的上海市场担保券红利、红股(含转增)的业务审批表,通过系统手工发出权益处理指令,并设置复核。在除权日开市后检查该类虚拟资产是否增加,在红利、红股实际到账日第二天开市后检查系统是否已将虚拟资产清除。(三)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配股、增发的,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在除权日开市后检查虚拟资产的正确性,在配股、增发到账日的第二天开市后,检查系统是否已将虚拟资产清除。(四)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行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在债券到账日第二天开市后,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检查系统是否已将虚拟资产清除。第五十六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按如下规定操作:(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权证的情形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在现金红利除权日当日上午开市前,由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设置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计提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在清算时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扣减资金余额。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时,在除权日当日上午开市前,由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设置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负债的数量。3、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收盘后,由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设置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计提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在清算时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二)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形。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在上述证券权益方案公布当日,填写融券权益申报审批表,提交信用业务总部授信审核岗审核,报自营部门由其决定公司是否主张行使相关权益。融券权益申报审批表经审批后,若公司主张行使相关权益,由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公告,明确公司主张行使相关权益的内容。融券权益申报审批表经审批后,若公司主张行使相关权益,在该证券的除权日(配售)或上市首日(增发、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收盘后,由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设置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计提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在清算时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第七章 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第五十七条 为有效监控客户信用账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根据信用交易风险状况设置严重关注线、警戒线两条预警线。信用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日盯市,根据严重关注线和警戒线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负债进行监控,根据不同预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清算后低于160%时,融资融券风险控制系统预警,风险控制总部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60%的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并提示信用业务总部关注客户账户的潜在风险。当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信用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通知授信管理岗,授信管理岗通知营业部推荐人,营业部推荐人应及时向客户解释追加担保物的规则,提醒客户实时关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情况。第五十八条 每日日终清算后,系统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情况,将合同未终止的客户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进行分类:(一)正常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二)严重关注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三)警戒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以及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四)平仓类账户: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或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第五十九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不同类型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一)当融资(或融券)可用额度0或保证金可用余额0时,限制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二)对于严重关注类账户,当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时,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三)对于警戒类账户,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允许其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等,直至其维持担保比例严重关注线时,解除对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限制;(四)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对该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一切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及时解除对客户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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