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7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经费支出审批的权限和责任,加强经费支出审批管理,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是指我校预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代管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等所有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日常运行经费、日常人员经费、暂(预)付款、科研项目经费、代管项目经费、固定资产及材料采购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第三条 各部门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按照当年下达的预算方案,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不得赤字使用。第二章 日常运行经费管理第四条 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为维护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按照预算安排,划分到各部门预算指标管理范围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等。第五条 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指标。第六条 各部门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购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报销单据上必须注明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及资金用途。统称办公用品的单张发票要求附所购物品清单,商场、超市购物的发票须使用电脑打印的明细清单直接作为报销凭证;非财政收据和白条(即无财政、税务监制章)一般不予作为报销单据,特殊情况(如野外考察、实习、购买农副产品的收据等)须附说明并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后签署证明人,由本单位主管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除不具备转账和刷卡条件的零星业务,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只能办理转账或刷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须经办人员写出书面原因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当年业务发票和跨年度期限在12月以内的业务发票,直接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非当年发票,跨期限在12月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第七条 由学校负担的医疗(住院、医药)费由校卫生所审初审,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医疗费,还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第三章 日常人员经费管理第八条 日常人员经费是指人员经费中纳入学校工资核算管理以外发放给个人的各种加班费、劳务费和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第九条 各单位领取发放给校内职工工资核算管理以外的各种加班费、劳务费及发放给学生的困难补助、奖学金等必须附详细清单和领款人银行卡号,直接转入领款人银行账户中;用于校外专家学者的各种劳务费,直接转入专家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第十条 日常人员经费发放,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四章 暂(预)付款项管理第十一条 暂(预)付款项是指学校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暂付、预付的款项。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相关公务性支出。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管经费责任人应严格控制审批暂付款。出差人员应采用公务卡支付手段进行公务消费活动。对确需借款的教职工采取专借专用、一借一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单位主管经费责任人应督促按时报账或还款,一般应在业务结束或取得报销凭据后半年内报账,超过半年不报账者,财务处将从其工资或津贴中扣回所借款项。第十三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项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同时该项目及款项总额须在年度预算范围之内。办理各种借款,必须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来财务处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人员代为办理。经办人员要定期与相关单位对账,及时冲销暂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决算,经审计后及时结账。第十四条 学生活动需要借款,应由教师办理借款手续;离退休人员或教职工因病住院须借款,借款人一律填写住院人的姓名,并有代办人签名;学生因病住院借款必须由其辅导员代为办理借款手续。临时工和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借款。第十五条 财务处每年定期按单位和借款人发放催款单。经催报无效的将限制该单位借款,并从欠款人工资或津贴中扣回所借款项。第十六条 借款人离校时借款未还清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五章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及专项工程的经费以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学校自筹等。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制定出计划书,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学校自筹经费的项目,须经学校领导审批。批准立项的专项经费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财务处协同管理。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颁布相关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同时遵照其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预借款要有手续,报销要提供合法票据。属于工程项目支出的,还须提供工程概预算、合同书、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以及外审和内审报告;属于重点学科或质量工程等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要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审核报销,若需作重要调整或变更,要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变更,并及时通知财务处。第二十一条 年终时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与财务处办理结账对账,未完项目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已完项目资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事业结余中。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程(维修),一般工程(维修)由工程队或公司垫付资金,不支付备料款。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工程峻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工程决算单签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学校审计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工程余款。第二十三条 工程(维修)应预留不少于工程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后经验收确保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方可付清。超预算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各项专项工程及维修项目的结算,不得以“工程决算单”等类似单据代替发票,必须使用国家或地方税务统一的正式发票。第六章 固定资产、材料购置管理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材料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所耗用的财产物资,包括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材料等,须按下列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1购入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须凭购置合同、发票、申请表及国资处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2购入及订制家具类(含课桌、椅)固定资产,须凭购置合同、发票、申请表及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清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3购入的图书资料,各院部购入的由院部填写“图书资料验收清单”,并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图书馆购入的由图书馆填写“图书资料验收清单”。4各种用于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发票必须注明材料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四者缺一不可。发票背面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主管经费责任人签字,并填写“入库单”,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5、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使用单位需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明细账,健全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第七章 经费审批权限第二十七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主管经费责任人审批制度,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管经费领导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批签字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超出预算和超项目经费额度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将不予办理。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主管经费责任人审批时,应注明经费支出渠道。凡审批项目不清或审批内容与核报内容不符的,财会人员有权要求退回重新审批或拒绝核报。主管经费责任人如有变动,须及时通知财务处备案。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公用经费审批权限:单张票据或单一事项开支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按规定程序报销;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一万元以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提交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后,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报销;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支出还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本人经费支出报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三十条 教研、科研等研究项目经费,单张票据或单一事项开支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按规定程序报销;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一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报销;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支出还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第三十一条 各项经费报销人员与审批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如为直系亲属应主动回避,应由单位其他领导审批。第三十二条 学校掌握的机动经费原则上由校长审批,超出十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