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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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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doc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2010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第二章 客户交易行为日常自律管理 . 3第三章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 . 5第四章 自律协同管理记录和档案管理 . 10第五章 罚则 . 11第六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版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自律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自觉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应有效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六条 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协同管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事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工作,并指导营业部做好营业部层面的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及时督促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进行客户沟通、跟踪、整改。 第八条 法律合规部对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负责受理证券交易所送达公司层面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要求,及时督促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进行客户沟通、跟踪、整改。 第九条 经纪业务总部对营业部的自律协同工作进行指导、跟踪、反馈、汇总;加强与证券交易所沟通和信息反馈,及时将交易所监管意图及监管重点传达到营业部,及时将营业部工作开展情况反馈给交易所。营业部做好客户了解、事前沟通、宣传解释、业务提醒、应急处理、情况汇报等。 第二章 客户交易行为日常自律管理 第十条 建立营业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营业部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并加强风险控制管理,做好事后自查自纠;第二道防线:由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控制,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制订营业部客户交易行为自律管理制度,并指导和监督营业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第三道防线:内控部门的监督防线,由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部等内控部门对客户交易行为合规性进行监控及检查。 图表 1 组织架构图 第十一条 营业部层面应当履行好“第一道防线”职责。营业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面向客户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强调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营业部可以采取提高佣金收取标准、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营业部应当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营业部应按公司要求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特别对交易频繁客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重点账户、大小非客户等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跟踪,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公司风险管理部和经纪业务总部。 第十二条 经纪业务总部应当履行好“第二道防线”职责。应当同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负责指导、组织和监督营业部做好客户交易的合法合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部等内控部门应当履行好“第三道防线”职责。风险管理部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提示有关部门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法律合规部负责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制订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规定,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稽核部通过内部审计对相关部门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常规和专项稽核。 第十四条 对于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流程如下: 1、营业部发现客户异常交易的,风控专员应立即向公司风险管理部和经纪业务总部报告,并在当日的风控日志中记录; 2、公司风险管理部发现客户异常交易的,应立即通知营业部、经纪业务总部,由经纪业务总部指导营业部做好客户提醒工作; 3、营业部根据经纪业务总部指导,通过录音电话做好客户提醒; 4、经纪业务总部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指导营业部使用录音电话通知客户,之后按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格式(见附件1)书面通知客户签字确认并存档,客户无法当面签署提醒函的,营业部以特快转递方式寄出,保留寄送的通知书复印件和寄送凭证,特快专递寄送时应该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详细写明营业部名称、地址;特别是在“内件品名”栏目内写明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并应及时口头向交易所沟通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 5、当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经纪业务总部应及时以公函形式向公司提交报告,附拟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书面报告,并提出提高客户佣金、限制客户账户交易等建议,报公司审批; 6、经纪业务总部可依据审批意见,通知营业部对客户采取提高佣金、限制交易、签署合规交易承诺书等措施,通知下发时抄送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7、客户书面提醒通知书、合规承诺书应采用公司标准格式(见附件1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附件2合规交易承诺书)或遵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内容出具; 8、由于客户账户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而被证券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的情况,经纪业务总部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 9、处理结束后,营业部将处理结果通过公司“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上报,如属书面函件,相关函件作为附件,同时在风险管理部的风控日志中上报。 第三章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 第十五条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内容根据其严重程度和是否有可能被监管扣分,分为重大协同管理和一般协同管理两大类。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意见视为重大协同管理: 1、 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关注函或者会员监管函的形式进行协同管理的; 2、 被证券交易所进行纪律处分的或者被交易所谴责的; 3、 可能涉及分类监管评级扣分的;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意见视为一般协同管理: 1、证券交易所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的形式进行协同管理的; 2、证券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协同管理; 3、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的协同管理; 4、需配合证券交易所等部门进行相关账户调查的协同管理; 5、其他证券交易所需要协同管理的内容。 第十八条 营业部在上述协同管理事件发生时,营业部风控专员应立即按以下业务处理操作规定和流程进行报告和处理,并在“经纪业务管理系统”及当日的风控日志中记录。 第十九条 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证券交易所任何形式的协同管理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重大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协同管理的处理流程如下: 1、经纪业务总部或营业部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关注函、会员监管函、纪律处分、被谴责等重大协同管理后,由经纪业务总部或营业部立即口头、邮件方式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以公文形式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抄送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等相关部门; 2、经纪业务总部及时电话和电邮通知营业部并抄送营业部总经理,营业部及时通知客户,相关函件作为附件; 3、营业部立即采用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通知客户,即营业部应当立即使用录音电话通知客户,之后按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格式(见附件1)书面通知客户签字确认并存档,客户无法当面签署提醒函的,营业部以特快转递方式寄出,保留寄送的通知书复印件和寄送凭证,特快专递寄送时应该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详细写明营业部名称、地址;特别是在“内件品名”栏目内写明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 4、客户书面提醒通知书应采用公司标准格式或遵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内容出具; 5、如果要求营业部回复交易所的,营业部应在“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中上报,回复交易所的报告作为附件,如属书面函件,相关函件也作为附件,经纪业务总部风控专员在系统中出具总部审核意见后方可向证券交易所上报;如果要求公司回复交易所的,由总部风控专员负责向交易所回复; 6、处理结束后,营业部将处理结果在“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中上报,如属书面函件,相关函件作为附件。 【口头警告和书面警示函】 第二十一条 收到证券交易所口头警告和书面警示函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流程如下: 1、送达营业部层面的,由营业部及时通知客户; 2、送达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的,由经纪业务总部及时电话或传真或邮件形式通知营业部运营总监,由营业部及时通知客户; 3、送达公司法律合规部的,由法律合规部在第一时间电话和书面形式通知经纪业务总部,经纪业务总部风控专员通知营业部运营总监,由营业部及时通知客户; 3、营业部收到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事件时,如属于首次收到口头警告、书面函件时,营业部采用电话形式通知客户,即营业部应当立即使用录音电话通知客户; 4、如属于非首次收到口头警告或书面函件时,营业部应采用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通知客户,即营业部应当立即使用录音电话通知客户,之后按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格式(见附件1)书面通知客户签字确认并存档,客户无法当面签署提醒函的,营业部以特快转递方式寄出,保留寄送的通知书复印件和寄送凭证,特快专递寄送时应该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详细写明营业部名称、地址;特别是在“内件品名”栏目内写明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 5、客户书面提醒通知书应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口头警告和书面警示函; 6、如果证券交易所要求营业部回复并提供相关材料的,营业部应在“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中上报,回复交易所的报告作为附件,如属书面函件,相关函件也作为附件,经纪业务总部风控专员在系统中出具总部审核意见后方可向证券交易所上报;如果要求公司回复交易所的,由总部风控专员负责向交易所回复; 7、处理结束后,营业部将协同管理事件及处理结果当日在“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中上报,如属书面函件,相关函件及提供给交易所的材料作为附件。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营业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填写合规交易承诺书(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给交易所。 【合规交易承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收到交易所要求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处理流程如下: 1、送达营业部层面的,由营业部及时通知客户,并电邮向总部风控专员报备抄送营业部总经理,如属书面警示函件,相关函件作为附件; 2、送达公司总部层面的,由经纪业务总部及时电话和电邮通知营业部抄送营业部总经理,营业部及时通知客户,如属书面警示函件,相关函件作为附件; 3、收到交易所要求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通知时,营业部采用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通知客户。即营业部应当立即使用录音电话通知客户,之后按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格式书面通知客户签字确认并存档,客户无法当面签署提醒函的,营业部以特快转递方式寄出,保留寄送的通知书复印件和寄送凭证,特快专递寄送时应该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详细写明营业部名称、地址;特别是在“内件品名”栏目内写明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 4、客户签署合规交易承诺书后,原件由营业部寄送给交易所,复印件营业部存档保留; 5、客户书面提醒通知书应采用公司标准格式要求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6、处理结束后,营业部将处理结果电邮至总部专员抄送营业部总经理,如属书面函件,相关函件作为附件。 【限制交易及监管关注】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会籍系统中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由经纪业务总部会籍业务管理员负责每个交易日查看,及时将名单转给总部风控专员,总部风控专员及时通知到营业部抄送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并负责及时将自查报告按时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上传给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经纪业务总部安排专人督促、指导营业部对所涉及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加强对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账户的重点监控工作,并及时提醒客户同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交易所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处理流程如下: 1、经纪业务总部会籍业务管理员负责每个交易日接收,及时将数据转给总部风控专员; 2、总部风控专员及时电邮通知到营业部运营总监,抄送营业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相关人员; 3、营业部在收到交易所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时,自收到名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经纪业务总部风控专员反馈自查结果。 4、经纪业务总部风控专员汇总审核通过后,自“监管关注账户或限制交易账户”名单发布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总部风控专员通知总部会籍业务专员将自查表通过交易所“会员公司专区”提交,对于重复接收到的限制交易账户,提交一次自查表即可; 5、“监管关注账户或限制交易账户”涉嫌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列交易的,经纪业务总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并抄送会员部。 6、经纪业务总部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及时口头向交易所沟通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 7、当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经纪业务总部应及时以公函形式向公司提交报告,附拟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书面报告,并提出提高客户佣金、限制客户交易的建议,报公司审批; 8、经纪业务总部可依据审批意见,通知营业部对客户采取提高佣金、限制交易等措施,通知下发时抄送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协助调查】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 交易所要求公司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账户等情况的,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协助调查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流程如下: 1、送达营业部层面的,营业部电邮向总部风控专员报备抄送营业部总经理,并由营业部及时提交公函,相关函件作为附件,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后,及时对外提供; 2、送达公司总部层面的,由经纪业务总部及时电话和电邮通知营业部,由营业部及时对外提供。 3、处理结束后,营业部将处理结果在“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中上报,如属书面函件,相关函件作为附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营业部收到交易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对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公司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 自律协同管理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纪业务总部风控专员每月编制交易所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警示及协助调查汇总表,负责跟踪督促营业部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异常交易客户账户做好协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按月编制交易所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警示及协助调查汇总表,可从“经纪业务管理系统”中导出,在每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营业部应当在汇总前检查汇总表记录事项是否完备、相关事项是否及时跟踪处理完毕、相关协同管理事项是否全部上报到系统,如有协同管理事件发生,但营业部没有及时上报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纪业务总部按季度向公司领导上报,在每季度首月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交易所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警示及协助调查记录汇总情况,以公函形式上报公司领导,抄送法律合规部、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之内,将上一年度营业部交易所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警示及协助调查函汇总表、相关函件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存档;经纪业务总部风控专员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之内,将上一年度经纪业务交易所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警示及协助调查汇总表(各营业部)、相关函件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收到证券交易所一般协同管理意见的,如果是因人员过失造成,且情节较轻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300-2000元罚款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同时应给予不超过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收到证券交易所重大协同管理意见的,且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同时应给予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的,并同时应给予扣发1个月至3个月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营业部收到证券交易所任何协同管理意见,但未及时上报的,视同隐瞒重大事故,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和损失金额,参照公司“责任追究办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的响应速度、处理结果和资料归档情况将作为对相关部门及员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客户证券交易行为提醒函 : 我部于近日(首次/再次/多次)收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事项的(口头/书面警示),提醒 (证券账户号: )账户上存在 现象,并要求 。 现请您(贵机构)注意避免异常证券交易行为出现,以免导致上述账户被监管关注或限制交易。 (以下文字在公司总部通知营业部执行时使用:鉴于上述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经我部多次提醒无效,导致我司被证券交易所多次监管警示,且我司需配合证券交易所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进行协同管理,现我部将于三日内对上述账户采取提高佣金至 或限制交易的措施)。 特此提醒! 我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证券 营业部 年 月 日附件2: 合规交易承诺书 证券 营业部: 本人/本机构自觉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交易;愿意配合证券交易所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人/本机构的 (证券账户号: )账户采取 措施;并自行承担因本人/本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个人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名称: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投资者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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