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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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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暂行).doc

    BGY-QC-AA-3101 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暂行) 版次:0/A1 目的 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理财业务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文件, 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理财业务条线事业部制组织架构、授权内独立经营决策权、单独的风险管理体系及独立考核机制。2.2 本规定明确了理财投资名单制管理、准入标准和程序、产品的研发、投资运作、投后风险管理、审核审批流程、理财项目的报备、从业人员需具备的资格、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部审查机制等内容和要求。 2.3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3 术语与定义3.1 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按管理运作方式不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3.1.1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的服务。3.1.2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3.2 理财产品是指本行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设计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3.3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3.3.1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我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我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3.3.2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3.3.3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3.4 按照理财资金投资的标的物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标准化资产理财产品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两类。3.4.1 标准化资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优先股、衍生交易工具等的理财产品。3.4.2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的理财产品。4 理财业务组织架构4.1 理财投资部按照事业部制在授权内独立经营决策,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理财产品的统一设计、条线利润核算、单期产品成本、费用、利润的单独核算。4.2 风险管理部派驻风险主管内嵌理财投资部,参与、监督和评价理财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和执行机制。4.3 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议理财投资部授权权限外的投资事项,报行长审批。4.4 稽核审计部建立对理财投资部内审机制,定期审计和对理财业务运作机制进行后评价。5 职责5.1 分支行5.1.1 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营销和维护。5.1.2 负责受理客户发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的业务申请,按要求对资金使用方和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办理落实相关担保手续,负责理财资金的监管、催收、投后管理工作。5.1.3 负责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并配合公司金融部的投前调查和授信评审部的评审工作。5.1.4 异地分支行负责向驻地监管机构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报备和报送理财业务相关报表。5.2 理财投资部5.2.1负责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对理财业务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建立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统一设计产品、核算成本、控制风险。5.2.2制定和完善理财产品操作规程、各类产品管理规定、理财业务风险限额指标、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产品风险评级等的规章制度。5.2.3负责受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的业务申请,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和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投资运作、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评级;5.2.4 负责组织销售理财产品,负责理财人员的统一管理、培训;5.2.5 负责理财产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管理。5.2.6负责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理财业务信息、季报、年报的报送。5.2.7负责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的管理。5.2.8 负责理财业务印章的管理。5.3 个人金融部负责协助做好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5.4 公司金融部负责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的营销和投前调查工作,并协助做好机构理财的营销。5.5 风险管理部5.5.1 对理财业务实施嵌入式风险管理,派驻风险主管,每季度定期对理财投资部开展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5.5.2风险主管对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线上交易、债券主体评级、债项评级、久期、止损点设置、流动性的管理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按转授权权限报送审批。5.5.3 风险主管对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抵质押物等进行评估,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5.5.4 按照不低于自营贷款的要求,对全行非标理财业务进行投后管理。5.6 授信评审部负责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私募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类理财产品进行授信审查。5.7 计划财务部负责财务核算的指导、监督,进行季度会审。5.8 会计结算部负责指导会计核算、内控及账务管理。5.9 运营部负责理财业务日常托管账户开户、销户及账务处理。5.10 稽核审计部负责按季度对理财产品进行抽样稽核检查、内审,出具内审评估报告。5.11 信息科技部负责理财业务程序开发。5.12 总行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理财业务授权范围内的审查。5.13 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负责审批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5.14 总行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6 理财业务制度建设体系6.1 理财业务管理 在本规定框架下对理财业务操作、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结构类产品、行内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等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统一规范理财业务管理。6.2 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管理6.2.1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按年度制定理财业务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对理财业务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制定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限额指标。6.2.2 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参数和风险限额对理财投资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6.3 独立核算管理 理财投资部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制定理财业务独立会计核算流程和财务核算规定,独立出具部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4 独立系统 理财业务建立前后台独立IT系统,前台建立理财综合销售平台系统,负责对分支行销售理财产品的统计,后台建立理财资产管理系统,负责对理财投资资产的核算、统计、分析和管理,对单期产品出具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6.5 独立授权6.5.1 对理财投资部按年度进行独立授权,授权权限范围包括人力资源、合同协议的签订、标准化债权的投资运作、理财产品的发行、表内理财产品的定价及理财条线绩效考核等方面。6.5.2 理财投资部在授权权限内独立经营,独立进行成本、费用和利润核算,并按当年实现利润进行绩效考核。6.6 审计和评价6.6.1 稽核审计部定期通过对理财投资部业务、财务、会计等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内部稽核审计监督、确保理财业务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贯彻执行。6.6.2 为严守风险底线,确保理财业务健康良性发展,由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稽核审计部等按年进行监督和后评价,向投资审查委员会提出内部评价报告。7 工作程序7.1 理财产品资产配置 7.1.1 标准化资产 货币市场中的同业存/拆放、同业借款、债券正/逆回购、CD(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债券市场中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债、金融债、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交易所市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股票市场中的优先股、一级市场申购、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仅适用于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创新融资工具中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衍生市场的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7.1.2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7.1.3 另类投资 是指传统的股票、债券和现金之外的金融和实物资产投资。如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仅适用于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私募股权投资、大宗商品、艺术品、各类收藏品等。另类投资仅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7.2 理财资金投资管理 理财产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7.2.1 用于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物原则上投资公开评级较高的债券。7.2.2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 所投资的信贷资产为正常类,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7.2.3 用于投资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组合,应具有明确的投资标的、投资比例及募集资金规模计划,应对资产组合及其项下各项资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在理财产品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7.2.4 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的,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7.2.5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专属产品除外。7.2.6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专属产品除外。7.2.7 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该产品资金所投资的资产。7.2.8 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7.2.9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7.2.10 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应充分评估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应急预案 ,严格按照xx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限额指引对期限错配限额相关要求执行。7.3 审批流程7.3.1 市场调研理财产品开发前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在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基本情况和分支行具体业务需要并明确产品开发可行的前提下,提出产品开发需求。7.3.2 产品设计及审批7.3.2.1 产品设计理财产品设计及审批根据产品性质,按照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结构化理财产品管理规定执行。7.3.2.2 理财产品尽职审查7.3.2.2.1 标准化债权资产类产品由理财投资部二级部门资产管理部根据产品设计方案提出资产配置建议,派驻风险主管按照理财业务风险限额指标,出具风险审查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查后按转授权权限报送审批。7.3.2.2.2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类产品按照不低于自营贷款管理的要求,对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抵质押物及行业发展前景等进行尽职审查。由理财投资部出具产品可行性方案、公司金融部出具大额尽职调查报告、授信评审部出具评审意见,报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7.3.2.3 理财产品投资与托管7.3.2.3.1 理财投资部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投资审查委员会核准。7.3.2.3.2 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7.3.2.4 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按照xx银行非银行类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执行。7.3.2.5 产品编号规则按照理财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7.3.2.6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按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规定执行。7.3.2.7 产品评级与客户评级的匹配客户风险等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登记匹配表 理财产品风险类型 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低风险一级较低风险二级中等风险三级较高风险四级高风险五级保守型:您属于可以承担低风险而作风保守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以保本为主的投资工具,但您因此会牺牲资本升值的机会。稳健型:您属于可以承担低至较低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权衡保本而亦有若干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平衡型:您属于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温和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温和波动的投资工具。进取型:您属于可以承担中等至高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波动的投资工具。激进型:您属于可以承受高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具。最坏情况下,您可能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需对您投资所导致的任何亏损承担责任。7.4 产品报备7.4.1 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理财投资部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和规定,在发售理财计划前10日,完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监督管理局的报备。7.4.2 需要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备的分支行,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7.5 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7.5.1 理财业务人员,既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也包括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和其他与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7.5.2 理财人员从事理财业务,应遵循勤勉尽职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和专业胜任原则。7.5.3 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a. 对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遵守监管部门从业要求和理财业务人员从业守则; b. 持“xx银行理财上岗证”、通过银行业协会组织的“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科目考核、AFP、CFP等专业资格的可从事理财业务; c.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的金融从业工作经验,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d.理解、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 e. 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7.5.4 一个营业网点应配备1-2名持证理财人员,方可销售理财产品。7.5.5 各分支机构自行负责辖内理财工作人员的持证考试组织工作。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理财人员培训、考试等相关费用均应在该行教育经费中列支。7.5.6 理财投资部负责建立健全理财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继续培训等管理。7.6 产品销售7.6.1 产品销售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的原则,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7.6.2 理财人员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即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7.6.3 各期产品销售前,每个营业机构均应保证1-2名人员参加相关的理财培训,充分了解当期产品信息。7.6.4 销售起点 产品行内风险评级为“低”和“较低”的,销售起点为个人5万元,法人50万元,均以一万元整数倍递增;产品行内风险评级为“中”和“较高”的,销售起点为个人10万元,法人100万元,均以一万元整数倍递增;产品行内风险评级为“高”的,销售起点为个人20万元,法人200万元,均以一万元整数倍递增。7.6.5 销售渠道7.6.5.1 理财产品根据行内风险评级的不同,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不同的渠道进行销售。具体如下: 理财产品行内风险评级为“低”、“较低”,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进行销售;“低”、“较低”和“中”的,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销售;理财产品行内风险评级为“较高”和“高”的,除与客户有书面约定的以外,只能通过柜面进行销售;首次购买理财产品且未在柜面进行风险评估的投资者不能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购买。7.6.5.2 通过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须使用统一规范用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7.6.5.3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须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须保留完整记录。7.6.6 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7.6.6.1 将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7.6.6.2 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将存款单独作理财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7.6.6.3 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7.6.6.4 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7.6.6.5 销售时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收益。采取抽奖、回扣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或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7.6.6.6 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7.6.6.7 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7.6.6.8 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7.6.7 开展理财服务中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及时报告。7.7 理财业务报告要求7.7.1 理财投资部须严格按照银监会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和人民银行关于“理财资金信托统计信息监测系统”报送的要求,做好产品电子化报告、发行信息登记、募集期和存续期信息登记、资产负债信息登记、产品持仓信息登记、交易信息登记和发行机构估值登记等工作。7.7.2 理财投资部按月编制“G06报表”,并确保“G06报表”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数据一致。7.7.3 每季末,由理财投资部负责编制季度理财业务统计报表和报告,并按时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督管理局;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由理财投资部负责编制年度理财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按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督管理局。7.8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7.8.1 销售文本信息披露: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7.8.2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7.8.2.1 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须披露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日内向投资人披露。7.8.2.2 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有预约收益率类产品披露产品期限、起止日期,预期收益率;净值型产品披露产品投资资产比例及产品净值。7.9 收费约定7.9.1 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合同中明示的管理费用。 7.9.1.1 标准化资产理财产品:以市场同类同期限产品预期收益率为基础,综合考虑该类产品需承担的托管费、债券现券和远期交割手续费、汇划费、宣传费等因素,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并在各期产品说明书中明示。 7.9.1.2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按照每期产品合同约定的资金价格,以市场同类同期限产品预期收益率为基础,综合考虑信托费、资金托管费、营销成本、发行费等相关费用情况,收取产品管理费用,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7.9.2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改变,我行理财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需随之改变时,再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应充分征求客户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7.10 产品清算 理财产品到期清算,或达到提前清算条件时,理财投资部进行全面准确的汇算,公布当期产品净值或兑付其应得收益,兑付完成即宣告当期产品终结。7.11 档案管理和印章管理7.11.1 理财档案分产品档案和客户档案两部分,均须由相关部门和分支行严格保密,长期保存,严禁泄露客户资料。7.11.2 产品档案:指产品审查文档和宣传资料。审查文档包括:项目调查报告、审查意见、审批表、产品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等。宣传资料有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宣传单、电话、短信、邮件、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等。7.11.3 客户档案:包括经客户签字确认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7.11.4 理财产品印章管理理财产品业务所需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刻制,理财投资部严格按照xx银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对理财业务所需专用章进行管理。7.12 投诉处理体系 建立快捷有效的投诉处理体系,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通过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快捷的反应机制和定期的汇总总结,形成良性的投诉处理体系。7.13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及评价7.13.1 在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中,风险管理部派驻风险主管全流程参与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将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严格按照理财业务风险限额指引执行。7.13.2 稽核审计部按季定期开展理财业务稽核检查,理财投资部按季对分支行进行抽查,确保业务运行规范。7.13.3 制定理财业务的风险处置和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其纳入全行的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以保证理财服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8 罚则8.1  分支行未按“7.5.4”配备理财人员但仍开展理财业务的,经总行查实后给予一个月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暂停该支行理财业务销售。8.2 对在销售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理财人员,将进行问责处理。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将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8.3 分支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行监察室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8.3.1 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8.3.2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8.3.3 挪用客户资产的;8.3.4 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8.3.5 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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