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模版.docx
xx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行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金融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三条 项目融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别:(一)项目融资。信贷资金用于新投资建设项目(如电厂、交通基础设施、电讯基础设施、工业生产加工、矿山、环境设施项目等),或在项目改善或未改善的情况下,对已有的建设项目再融资,贷款偿还主要依靠项目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现金收入。(二)特殊资产融资。信贷资金用于购买特殊的大型实物资产(如船舶、飞机、卫星、有轨车辆等),贷款偿还主要依靠实物资产的运营或者出租等产生的现金收入。(三)房地产项目融资。信贷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如用于出租或销售的办公室建筑、零售场所、多户的住宅、工业和仓库场所及旅店等)的建设,贷款偿还主要依靠房地产项目建成后出租或销售产生的现金收入。第四条 我行开展项目融资,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财务效益、银行收益及潜在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为贷款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项目评估工作须遵循客观、审慎、科学、全面,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项目融资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保全等纳入我行统一的授信流程管理。项目融资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第二章 借款主体分析第七条 项目融资的借款主体根据其还款资金来源的侧重不同,分为既有经营法人和新设项目法人两种类型:(一)既有经营法人是指已存在的企事业单位。该类借款人的还款来源除新建项目自身产生的各项收入外,通常还包括其他已有经营活动产生的综合收入。(二)新设项目法人是指为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特殊行业项目融资可由具有借款资格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事业法人作为借款人。该类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各项收入。第八条 项目融资的借款人为既有法人的,应进行借款主体合法性的分析。借款人必须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因特殊需要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质的组织,应取得相关有权人同意其向银行申请借款的授权文件或国家规定其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依据。第九条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一)控股股东是否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分析控股股东行业地位、资金实力、经营管理能力、出资情况、资信状况、从业经验等关键因素,是否能够保证项目成功建设运营;(二)项目参与人如在管理方面对项目作出承诺,应评估其管理能力,包括领导者处理重大事项能力,领导班子的协调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财务制度、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健全等;(三)项目参与人如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对项目作出承诺,应评估其技术应用和创新能力,包括技术开发机制与机构、开发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技术创新潜力、核心技术队伍稳定性、科研开发与成果应用能力等;(四)项目参与人如在产品市场销售方面对项目作出承诺,应评估其市场营销能力,包括市场营销策略、销售网络、销售业绩、品牌战略和广告宣传等。第十条 项目融资须对项目各相关人之间的产权及其它关联关系进行调查。第三章 项目分析第十一条 项目分析包括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第十二条 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以下方面:(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是否已经获得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复、核准或同意备案。重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发展方向,是否享受或可能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分析项目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潜在政策风险;(二)项目各类批复文件的齐全性和有效性。包括批复的主体与借款主体、项目承建主体是否一致,借款主体与项目现金流所有者是否一致,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批复主体是否为有权机构等;(三)结合项目的合作协议、项目法人章程等了解项目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基本产权关系和主要债权债务关系;(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项目是否达到经济规模;(五)与同类项目相比较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六)项目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七)项目的总投资及投资来源构成和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建设及生产条件评估,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和生活保障措施及投资区域环境等条件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第十四条 项目工艺技术评估,调查了解项目工艺技术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水平,评估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度和与同行业相比较的先进程度,分析项目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在保证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及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可靠性和合理性。第十五条 项目选用主要设备评估,对项目主要选用设备的成熟度、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可通过调查主要设备采购计划的实施情况,国内同类项目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情况,借款人有无技术力量掌握、使用、维护该设备等方面综合评价潜在风险。第十六条 环保评估,调查分析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设、生产过程对社会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生态平衡,拆迁等),环境保护治理的主要措施等,必要时说明项目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在环保评估中,应重点调查项目环保方案获有权部门批准的落实情况。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评估,调查项目立项过程、依据,项目总投资构成是否合理,项目建设工期、进度、资金投入计划等情况,评估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如项目已开工,应分析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及各项资金到位情况。第四章 产品及市场分析第十八条 产品及市场分析,是指在分析项目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特别是产品目标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进行预测,分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及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综合评价项目产品的销售潜力和前景。第十九条 项目产品供求现状分析,包括市场容量现状分析、价格现状分析、市场竞争力现状分析。(一)市场容量现状分析。调查和分析项目产品目前的市场供应和需求总量及其地区分布。1.供应现状分析。调查项目产品在目标市场的总生产能力(含现有企业和在建项目),总产量以及各地区分布;各主要生产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产量、品种、性能、档次等。必要时应分析项目产品的进口现状,包括产品在一定时段的进口总量、品种、质量、进口国别和地区,进口量占国内生产量的比例,进口量变化状况等。对非工业性项目,应根据行业类型,对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供应现状进行分析,如交通运输项目,主要调查拟建项目影响区域内各种运输方式的分布现状、客货运力、运量及流向等;水利水电项目,主要调查流域开发现状,水利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供应能力和供应量等;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及基础设施收费项目,主要调查当地学校、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基础设施的类型、数量、服务能力和主要服务对象等。2.需求现状分析。调查项目产品在目标市场消费总量以及各地区分布、不同消费群体对产品品种和服务的要求,消费结构状况、市场需求的满足程度等。必要时应分析项目产品出口现状,包括产品在一定历史时段的出口总量、品种、质量、出口国家和地区、出口量占国际市场总贸易量的比例,以及出口量变化状况等。对非工业性项目,应根据行业类型和产品特性,对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现状进行分析,如交通运输项目,主要调查拟建项目影响区域内,用户对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输需求现状及其满足程度;水利水电项目,主要调查流域范围内,用户对水利水电的需求现状及满足程度;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调查本地区范围内的有效需求人口数量、分布、需求类型及满足程度。(二)价格现状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分析项目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价格变化过程及变化规律;2.必要时,分析项目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价格变化过程及变化规律,价格的合理性,有无垄断或倾销;3.说明项目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市场形成价格还是政府调控价格。(三)市场竞争力现状分析。主要分析项目产品目前国内外市场、尤其是目标市场的竞争程度,市场竞争主要对手的生产、营销及其竞争力情况等。第二十条 产品供需预测和价格走势分析。主要在说明产品目标市场的基础上,对项目产品的供应量和需求量、供需平衡情况进行预测,并分析项目产品的价格走势。(一)供应量预测。预测拟建项目产品在生产运营期内目标市场的可供量,包括国内外现有供应量和新增供应量,考虑同类项目在建产能情况。(二)需求量预测。预测拟建项目产品在生产运营期内目标市场需求总量,包括国内需求量和出口需求量。对于非工业项目,应根据行业类型和项目目标市场特点对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量和需求量进行预测。(三)产品供需平衡预测。在产品供应和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分析项目产品在生产运营期内的供需平衡情况和满足程度,以及可能导致供需失衡的因素和波及的程度、范围。(四)价格走势分析。通过了解项目产品国际、国内和本地区市场价格的历史数据等信息,结合市场供需分析,预测项目产品的价格走势。1.充分竞争性产品的价格应按国际或国内市场价格测算;2.对产品价格需要由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按照物价部门对项目产品价格的批复测算;3.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品的价格,应根据政府价格政策、以及消费者支付意愿和承受能力进行测算。第二十一条 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评估,从自然资源占有、工艺技术设备、规模效益、新产品开发能力、项目产品的质量性能、产品价格、商誉品牌等方面比较项目产品与市场上主要同类产品的异同,项目产品的市场定位、市场开拓计划、营销策略、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项目产品的替代产品发展情况及趋势情况,预测项目的市场销售前景,分析其竞争优势和劣势。第五章 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第二十二条 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的主要指标,评估项目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中各项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理性、可靠性。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估算评估时,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包括政府有权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等文件中所列项目总投资及各分项投资进行评估。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投资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评估与流动资金投资评估(铺底流动资金来源)。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包括静态投资评估和动态投资评估。(一)静态投资评估是按项目拟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内容,对项目建设所需费用进行的评估,评估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基本预备费的计算标准为:基本预备费=(建筑工程费用 + 安装工程费用 + 设备购置费用 +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率基本预备费率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项目评估基本参数)。(二)动态投资评估的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期利息、汇率变动部分、涨价预备金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税费。其中,项目建设期利息和涨价预备金一般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项目建设期每年应计利息=(年初贷款累计 + 本年发放贷款总额/2)×年利率n涨价预备金=t=1上式中:n建设期 It建设期第t 年的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之和 f建设期价格上涨指数 t第t年第二十六条 评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时,应对评估投资估算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是否任意扩大取费范围和提高标准,估算中有无漏项、少算或压低造价等情况进行审查,应参考同类项目投资水平对投资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及不合理的原因作出评价并对投资概算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 评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概算时,应将项目利用的企业原有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对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评估原则是:若不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实际可继续使用年限明显小于计算期时,按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否则,评估人员在审慎、客观的原则下按评估值进行计算。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评估是对项目建成投产后,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它经营费用等所需周转资金的评估。流动资金评估一般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也可采用扩大指标法估算。(一)分项详细估算法是按照借款人的经营计划和经营的不同阶段对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定其流动资金的需要量。(二)扩大指标估算法是参照借款人以往的或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率,对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量进行估算。可按照销售收入流动资金占用率、经营成本流动资金占用率或单位产量流动资金占用率等进行测算。第二十九条 项目融资方案评估,是通过分析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全部资金的来源、构成(资本/负债比例、长短期负债比例、资本金结构、银行债权融资结构等)、按计划到位的可能性及与项目投资计划的匹配性,评估项目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可靠性及对我行贷款的保障能力。第三十条 项目融资方案评估包括权益类资金评估和负债类资金评估。权益类资金是指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投入的资本金或其它无需返还的资金。其形式有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折旧、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财政投入明确可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部分等货币和非货币形式。负债类资金是指银行等债权人投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资金。其形式有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及其它有偿使用的资金。第三十一条 评估项目融资方案时,应对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占总投资比例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评估。(一)对于权益类资金来源中以土地使用权、实物、知识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部分,应审查其价值是否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在有效期内,评估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对于权益类资金来源中的货币资金部分,应根据各投资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结合其在出资期间的债务偿还、投资计划及其它资金运用情况,分析投资人是否有能力按计划出资。对新设法人进行评估时,资本金尚未完全到位的项目,除按上述规定评价投资人出资能力外,还应对主要投资人领导班子的构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股权结构和基本组织架构,投资人以往银行贷款偿还记录进行调查,评估其按期出资的资信水平。(三)对于负债类资金来源,应调查其筹措数额、筹措方式、筹资成本、筹资计划安排及审批落实等情况。对拟通过发行债券筹资的,应审查是否获得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了解发行规模、价格、时间、方法和说明等信息,结合债市运行情况,分析其能否按时完成该部分资金的筹集。(四)对于以行政事业收费等作为资金来源的,应提供有权部门的收费批文,判断其合法性及收费期限,测算收费金额并分析可靠性;如果已经开始征收,要分析已征收的实际情况,对实收率作出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该项资金来源的可靠性。第三十二条 评估项目融资方案时,对于已到位的各项资金,必须审查验资报告或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第三十三条 评估项目融资方案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资金供应风险进行预测,必要时应对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进行说明。(一)资金供应风险。预测融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资金不到位,导致建设工期拖长,工程造价升高,原定投资效益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二)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融资方案中采取浮动利率计息的,必要时,应说明贷款利率变动的可能性并预测利率变动对项目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对于引进外资的投资项目,必要时应根据币种情况,对汇率较大幅度变动可能给项目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进行说明。第三十四条 评估项目资金成本根据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计算各种资金成本以及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是企业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时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资金筹集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对资金成本的分析一般用资金成本率表示,即资金占用成本(利息、股息等)占全部融资额的百分比。资金成本率是一个项目必须获得的最低收益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的计算公式为: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KW = wiki上式中KW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wi 第i种资金来源占全部资金成本的比重ki 第i种资金来源的资金成本率第六章 财务效益和偿债资金来源分析第三十五条 财务效益评估,是指在分析测算基础财务数据的基础上,测算项目的财务效益指标,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第三十六条 财务效益评估的主要步骤包括:选取财务评估基础数据与参数;计算销售(营业)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估算成本费用,进行利润测算;编制财务评估的相关报表;计算财务评估指标。第三十七条 财务评价时基础数据与参数的选取(一)价格。评估时采取以现行价格为基础的预测价格进行估算。(二)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评估时应说明相关税费取费标准及减免税优惠依据。(三)项目计算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项目建设期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确定,可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调整。(四)生产负荷。又称生产能力利用率,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年实际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的比值。确定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的生产负荷时,应考虑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产品市场需求及工艺技术等因素变化对生产负荷的影响和制约。(五)税率、利率、汇率。选取标准参见附件项目评估基本参数。第三十八条 评估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项目生产多种产品和提供多种服务的,应分别计算和评估各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预计年产品销售收入= QI PI上式中,QI 为第i种产品的年产量,PI为第i种产品的单价。对市场上已有的产品价格,应以市价为基础并考虑前景预测;对从未面市的新产品价格,可按产品计划成本、计划利润和计划税金之和推算,也可按成本利润率推算。第三十九条 评估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主要为与项目运营相关的税费,具体计算标准按国家现行税收制度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成本与费用。包括评估项目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其中,总成本费用评估主要用于项目利润分析,经营成本评估主要用于项目现金流量分析,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评估主要用于项目盈亏平衡分析。(一)总成本费用评估。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一定时期(如一年)内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评估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1.产品制造成本加期间费用估算法,计算公式为:总成本费用产品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其中,产品制造成本 = 直接材料费用+燃料及动力费用 + 直接工资及职工福利费 + 其它制造支出 + 制造费用产品制造成本的各项构成计算方法如下:(1)直接材料费用=单位产品材料耗用×产品年产量×材料单价估算直接材料费用时,应重点分析占产品制造成本比重较大的直接材料来源的可靠性和价格选取的合理性。(2)燃料及动力费用 = 单位产品燃料及动力消耗用量×产品年产量×燃料及动力单价(3)直接工资及职工福利费 = 直接工资 + 职工福利费,其中:直接工资 = 项目人均年工资×项目设计定员职工福利费 = 直接工资×当地职工福利费费率(4)制造费用 = 折旧 + 修理费 + 其它制造费用折旧费是将生产用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等的资本化成本转为费用的会计过程,计算方法采取直线折旧,即折旧费 =(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即折旧费 = 固定资产原值×2/折旧年限。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标准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2.总成本估算法,计算公式为:总成本费用 = 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 + 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 外部提供的劳务及服务费 + 修理费 + 折旧费 + 矿山维简费(煤炭、化工、冶金、林业等矿山采掘、采伐类项目计算此项费用)+ 摊销费 + 财务费用 + 其它费用(二)经营成本估算评估经营成本 = 总成本费用- 折旧费 - 矿山维简费 - 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 - 财务费用(三)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评估1.固定成本是指不随产品产量及销售量的增减发生变化的各项成本费用,主要包括非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费、修理费、办公费、管理费等。2.可变成本是指随产品产量和销售量增减变化而成正比例变化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包装费、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第四十一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项目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项目利润总额(年)= 产品销售(营业)收入 -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总成本费用项目税后利润 = 项目利润总额 - 所得税费用税后还款利润(未分配利润)= 税后利润 - 盈余公积金 - 公益金 - 应付利润(分红股利)第四十二条 编制财务效益评估报表,主要有总成本费用估算表、损益和利润分配表、贷款偿还期测算表、现金流量表预测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区分新设法人项目和既有法人项目。第四十三条 新设法人项目财务分析。主要包括对项目的盈利能力和贷款清偿能力进行分析。(一)盈利能力分析。通过计算项目销售利润率、投资利润率、财务净现值(FNPV)、财务内部收益率(IRR)等指标进行定量评价项目盈利能力。根据项目所在行业不同特点,在评估时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适当增加其它指标。1.项目销售利润率,计算公式为:项目销售利润率 = 生产经营期年平均利润总额/生产经营期年平均销售收入×100其中:年平均利润总额 = 生产经营期各年利润总额/生产经营期年数2.项目投资利润率,计算公式为:项目投资利润率 = 生产经营期年平均利润总额/项目总投资×100上式中,“平均利润总额”一般应按“正常年”计算,若项目各年利润总额均不相同,没有“正常年”,可按经营期内平均值计算。将上述指标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以判断项目真实盈利能力。3.财务净现值(FNPV),是将项目方案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同一时点的净效益累加现值。计算公式为:上式中,CI指现金流入量,包括: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回收流动资金、其它现金流入等;CO指现金流出量,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入、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所得税、其它现金流出等。根据实际需要和项目行业特点,可在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两类中增减内容。第年的净现金流量;计算期年数;折现率按照基准收益率取值。4.财务内部收益率(IRR),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差额现值累计等于零的折现率(计算现金流出不包括财务费用及所得税)。这一指标反映项目所占用资金的盈利水平,是投资人衡量项目投资收益,决定项目取舍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改为:t=1 上式中,IRR为内部收益率(可通过Excel计算),其它符号含义与FNPV计算公式相同。(二)贷款清偿能力分析。根据有关财务报表,计算项目融资偿还期,评价项目融资的清偿能力。贷款偿还期是指借款人从支用第一笔借款之日起到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其计算公式为:贷款偿还期贷款偿还完后出现盈余的年份贷款开始支用的年份当年偿还贷款数额/当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第四十四条 既有法人项目财务分析。主要包括确定财务评价范围、盈利能力分析和贷款清偿能力分析。(一)确定财务评价范围。根据既有法人项目是否独立核算可以区分为:1.拟建项目建成后能够独立经营,形成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项目所涉及的范围就是财务评价的范围;2.如果项目投产后的生产运营与现有企业无法分开,也不能单独计算项目发生的效益和费用,应将整个企业作为项目财务评价的范围。(二)盈利能力分析。与新设法人项目相同。(三)贷款清偿能力分析1.对于可相对独立核算项目,应测算项目融资偿还期,计算方法与新设法人项目相同。2.对于既有法人项目应计算综合贷款偿还期,即对于既有法人项目,无论该项目属于可相对独立核算项目还是不能独立核算项目,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各类还贷资金来源和各类债务负担,评估借款人综合贷款偿还期,应考虑以下因素:(1)各类还贷资金包括借款人已有还贷资金、未来可筹集的还贷资金及项目建成后可新增的还贷资金。(2)各类债务负担包括此笔贷款本息、原有债务本息或其它可能承担的债务本息。(3)测算借款人综合贷款偿还期时,重点关注在项目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时,借款人用企业的综合效益偿还项目债务的能力。第四十五条 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除按照本章规定的一般项目财务效益评估的方法执行外,可视行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对于项目本身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偿还贷款来源主要依赖政府支持的项目,可以成本效用分析为主计算贷款偿还期,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指标可不计算。第四十六条 对于使用多种来源债务资金的项目,应按各种贷款或债务的还款条件计算我行的贷款偿还期。在各种债务的偿还条件未确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各种来源渠道的贷款资金占贷款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偿还贷款的方式计算我行的贷款偿还期。第四十七条 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必须明确、合法。主要包括项目自身产生的还款资金、各类补贴资金和其他可用于偿债的资金。(一)项目自身产生的还款资金。主要包括项目投产后的税后净利润、项目投产后相关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分析时可主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对项目投产后形成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合理的预测和测算后取得。(二)各类补贴资金主要包括:税收返还、专项资金、专项补助、返还的土地拍卖收入等。需逐项审查借款人可取得各类补贴资金的制度或文件依据,结合历史资料分析各类补贴资金到位的可靠性。对于地方财政专项拨款,还要全面了解地方财政的收支情况,从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三项指标分析地方财政的偿债能力。1.税收返还指借款人因投资经营本项目,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其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2.专项资金指借款人因投资经营本项目,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其用于完成本项目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项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3.专项补助指借款人因投资经营本项目,获得的中央或上级政府除税收返还外的资金补助。4.返还的土地拍卖收入指借款人因投资经营本项目,获得的财政返还的土地拍卖款项。(三)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其他资金主要包括:借款人现有经营产生的还款资金、接受的捐赠、获得的增资等。现有经营产生的还款资金只针对既有经营法人,测算时要以借款人以往的实际经营情况为基础,以目前经营可实现的净利润、折旧、摊销之和扣减其中有指定用途的部分而得出。(四)偿债资金来源需减去项目建成运营后支出的投资,包括延后支付的工程款、铺底流动资金、滚动投资款以及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大修费用等。第七章 不确定性分析第四十八条 不确定性分析包括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第四十九条 盈亏平衡分析是指在一定的市场和生产(营业)条件下对项目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关系进行的分析,可以盈亏平衡点表示。项目盈亏平衡点根据项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及税金的年平均数值计算得出,可以生产能力利用率表示。公式为:BEP(%)=CF/(S-Cv-T)×100%上式中:BEP-用生产(营业)能力利用率表示的盈亏平衡点CF-年平均固定总成本S -年平均销售收入Cv-年平均可变总成本T-年平均销售税金及附加 +年平均增值税第五十条 敏感性分析,是指通过定量测算项目财务效益指标(含盈亏平衡点)随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各种敏感性因素变化而变化的幅度,判断项目的抗风险能力。(一)敏感性因素一般包括工期、总投资、生产负荷、投入物价格、销售价格和汇率等;(二)财务效益指标一般为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贷款偿还期;(三)具体分析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影响项目效益的几个最主要因素进行单因素敏感性分析,以了解和评估影响项目财务效益的最敏感因素,预测项目的潜在风险和抗风险能力。1.影响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的主要敏感性因素波动幅度可取该因素当前值或未来最可能值的正向和反向变动5%、10%和20%计算。根据项目情况也可将取值的浮动比例扩大,但一般不超过±30%。2.对利用外资(包括权益类资金和负债类资金)达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应将汇率作为敏感性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第五十一条 评估人员在对项目不确定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的风险点作出分析判断。第八章 担保分析第五十二条 担保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可实现性分析。一般情况下我行认可的担保包括股东担保、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设定的抵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法人保证担保或资产的抵押担保等;也可采取阶段性担保加项目在建工程抵押、项目收益权质押,或股东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加未来项目资产及权益的抵质押等形式。第五十三条 股东担保。包括项目股东将所持有的借款人(第三方)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或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五十四条 在建工程抵押。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时,应重点关注对在建工程的持续投入形成的资产是否纳入了抵押资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完工风险,如发生建设资金出现较大缺口或自有资金不能完全按计划到位、成本超计划大幅增加、借款主体出现较大人员变动或项目规划发生较大变动等情况。第五十五条 项目收益权质押。设定项目收益权质押时,应重点关注收益权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可实现性,包括收益权控制的主体、流程、实现路径、控制措施以及政策的敏感性等。第五十六条 排他性担保要求。根据需要可对贷款的担保(人、物、权利)提出排他性担保要求。第九章 授信方案分析第五十七条 授信方案的内容。综合分析借款人情况、项目的优劣势、项目的偿债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确定合理、完整的授信方案,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计划、授信前提条件和授信管理要求等。第五十八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该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借款人的前期投入;可用于归还项目建设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可作为该固定资产项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解付的资金来源,但不得作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第五十九条 融资金额的确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我行授信占比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存在总投资估算不实导致虚增信用需求、信贷风险较大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或其它自筹资金等情况的,应当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相应调减融资额度。第六十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投资回收期,并结合我行信贷政策、我行评估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期限。第六十一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我行利率定价政策和市场竞争状况,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六十二条 分期还款的确定。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我行中长期项目融资须采取分期还款,在必要宽限期后至少每半年还本一次,在确定分期还款间隔期和还款金额时,应考虑与借款人当期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相匹配。第六十三条 放款前须满足的条件(一)项目资本金先于或与我行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和投入使用。项目建设进度按计划正常进行,我行贷款资金按项目进度正常提款。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可视情况要求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二)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取得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等用地手续。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三)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政府部门认可的开工手续。 第六十四条 其他授信管理要求视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授信管理要求:(一)借款人或项目建设相关方落实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二)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时,借款人或其股东要及时追加资本金投入;如追加贷款,贷款的担保条件不低于已发放贷款的担保条件。(三)要求借款人在我行设立还款专户的,需对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入该专户的比例和专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不利于贷款安全的变化时,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五)贷款期内,未经我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进行分红或分红不得超过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不得出售主要生产性固定资产,不得为第三方提供债务担保或债务担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提供抵押资产等。(六)项目涉及多个股东的,要求其中对项目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股东承诺,在贷款全部偿还前不转让股份。(七)项目涉及股东借款的,可要求股东出具合法的法律文件,承诺在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前不计息、不收回;或要求借款人与债权股东协商,将债务性资金转变为投资性资金,并办理相应的法律确认手续和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八)其他为防范我行贷款风险所必要的措施或要求。第六十五条 银团贷款。如为银团贷款,需对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中关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安排和其他管理要求等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第六十六条 对重大或复杂项目应尽可能借鉴专业评估或权威设计部门的意见。第六十七条 总体评估结论。在对项目情况进行逐项分析并分别得出分项结论的基础上,对各分项论证结果进行全面的归纳总结,形成总体评估结论。(一)总体评估结论应明确具体,包括是否同意给予融资支持、授信方案、本项目的注意事项及授信建议等;(二)总体评估结论中应揭示项目主要风险,并针对风险因素提出分散、转移、化解或减轻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项目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政策风险、完工风险等。如项目或贷款涉及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须进行分析说明。在评估分析时应逐一说明主要风险,并逐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第六十八条 我行根据客户要求,为客户项目建设提供项目评估等财务顾问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应以合规要求为准并及时修订该制度;如因市场变化、同业竞争等因素须对制度中相关规定有所突破,须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x)(xxx号)同时废止。附件:项目评估基本参数附件:项目评估基本参数一、投资估算参数贷款评估参数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并由总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一)基本预备费项目类别可研阶段初设阶段1.火电项目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