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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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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模版.docx

    xx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投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有效防范投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向监控、业务检查与监测、风险预警及处理、到期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工作的原则是职责明确、分级管理、检查到位、报告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快速。 第二章 监控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行业务包括以下范围: 1、按照项目来源不同分为:经分行报送,总行投审会或派驻投行风险总监终审的业务;已通过传统审批通道或事业部有权人审批,获得终审批复,经总行投审会或派驻投行风险总监完成交易结构审批后,对接总行投行部资金的业务。 2、按照授信资金来源不同分为:通过总行投资银行部管理的理财池、主导的外部池、代销等募集的资金投放的业务;对接我行同业资金或其它理财资金,但需占用投行条线RWA(风险加权资产)的业务;交叉运用上述融资工具及配套表内授信的业务。 3、按照资金投向的最终标的不同分为:融资类项目(如非标债权资产);投资类项目(如非公开市场股权类投资、另类投资、股票一级/二级市场投资、大宗交易等);其他类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具体开展投行业务的分行/事业部所属支行、市场团队、分部(以下统称为“经营单位”),是投行业务风险监控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投行业务存续期内的风险监控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机构开展投行业务的终审批复条件落实、资金流向监控、客户回访、期限管理、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等日常和定期风险监控工作; (二) 按照总行和分行/事业部有关部门和本办法的要求,报送投后管理报告及存续期风险监控等资料; (三) 做好风险预警工作,识别和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对已经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信号的客户,及时向分行/事业部有关部门报告,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 其它风险监控职责。 第六条 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总行有关投行业务风险监控及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指导、督促经营单位的风险监控工作; (二) 牵头落实投行业务的投后管理方案,参与投行业务的日常和定期风险监控工作,根据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的管理需要,报送风险监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业务授信资金流向监控表(附件1-1)、投行业务管理台帐(附件 1-2)、投行业务月度回访报告(附件 1-3)、投行业务季度检查报告(附件 1-4)、投行业务风险预警报告(附件1-5); (三) 参与制定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客户或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相关业务处/室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四) 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投行业务的档案管理、台帐、报表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行投行业务的资产管理,规范投行业务的起息、走款和走款后管理,以及负责全行投行业务的统计,及时报告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资产风险状况,完善投行业务的资产管理体系; (二)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投行项目以及影响资产安全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联合行内各相关部门,制定或指导分行/事业部制定有效的应对处置方案,督促分行/事业部实施,进行持续跟踪,并及时向行内外有关部门报告; (三) 贯彻落实总行稽核审计和当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监管意见; (四) 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外部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等,下同)实施定期监测,并报告总行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在出现重大预警或逾期的投行项目时,要求外部合作机构按照产品发行文件和项目合同文件的要求,制定或共同制定应急方案,督促外部合作机构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及时、有效处置相关风险; (五) 落实和履行其它投行业务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 第八条 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定全行投行业务的风险监控制度,规范、指导全行投行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二)监督、考核、评价分行/事业部投行业务风险监控工作; (三) 对日常监控、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以及其它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督导分行/事业部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四)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向总行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本条线投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材料。 第九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统筹全行投行业务基础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分行资产管理部门统筹辖内投行业务基础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 分行投行部门除参与投行项目的营销推动、交易结构设计、客户关系维护等事项,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外,还应配合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投行业务的资产监控工作。 总行资产管理部对投行业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另有规定的,经营单位和总、分行投资银行部门必须同时遵守其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监控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分行及其经营单位应按照“谁申报、谁受益、谁负责投后管理”的原则,落实明确责任人参与做好投行项目的投后管理和风险监控工作; 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各环节管理责任比照我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并将投行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分行/事业部在申报投行项目时,应设计投后管理方案;投行项目出账前,分行/事业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成立投后管理工作小组;投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投行项目投后管理的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等的管理与监控工作,做好投后管理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原则上,投行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由分行信贷执行官(或分管风险的行领导,下同)担任;分行信贷执行官授权或指定相关人员按照终审批复、投行管理方案的规定,参与投行项目投后管理方案的具体实施,对投行项目的投后用款、印鉴、押品、项目进度、回款等各项事项进行监督。 分行/事业部必须在放款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投后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投后管理方案,报送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后管理工作小组应形成定期例会工作机制,必须按月召开投后管理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和监控项目进度、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动态情况,商定并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 区域管理部应对所辖分行的投行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检查,区域公司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岗,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自营银团贷款、自营并购贷款等业务的监控和管理,按照x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银团贷款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对公信贷监测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无特殊规定,本章各条款之规定均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自营银团贷款、自营并购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公开市场交易的投资产品如债券、外汇、黄金、货币市场、存款、衍生工具等,后续监控管理按其专门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节 资金流向监控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必须落实终审批复对授信资金的使用要求,授信资金划入客户的结算账户或专户后,对外支付之前,填写资金支用审批表,经投后管理工作小组逐笔(系统或纸质方式)审批,审批人员必须包括经营单位负责人、分行投行部负责人、信贷执行官或其授权人员等,分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和用途,防范授信资金挪用。 第十七条 通过定期或日常检查发现,资金流向如与审批或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的,经营单位应停止后续资金的划付,立即查明原因,督促业务合作机构、融资主体纠正并追回挪用资金,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主办客户经理对各类证明授信资金用途的资料(如合同、发票、对账单、会计凭证等),应在支付后 15 日内收集入档。 第十九条 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必须督促经营单位及时汇总授信资金的提款和使用台帐,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终审批复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是否提供完整的授信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并在每自然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将投行业务授信资金流向监控表(附件1-1),发送至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 第二十条 经办分行通过与借款人等相关方签订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唯一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除外)、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功能,不出售支票、本票、汇票,仅由借款人凭贷记凭证到开户行柜面办理结算业务。 资金监管账户项下的款额是否可以提用、提用的具体规则,分行应严格按照终审批复、监管法规要求等规定执行,原则上该资金监管账户项下的款额只能用于项目本身。 第二十一条 经办分行对借款人还款来源资金进行封闭式监管,项目销售款必须定向归集到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监管账户,优先用于归还融资本息或者存入还款保证金账户;经办分行必须对项目销售进度进行核实,督促借款人落实回款要求,对项目销售款进行回款监管,直至借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为止。 第三节 业务检查和监测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在每笔投行业务起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业务管理台帐信息报送至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及时做好台帐信息更新,并于每月 10日前,将分行存量投行项目的投行业务管理台帐(附件1-2),发送至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同时报备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至少每月对存量投行客户进行一次客户回访/走访,了解终审批复贷后管理要求的阶段性落实情况、借款人及担保人管理层及股东变化、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事项、项目施工销售进度、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对客户回访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投行业务月度回访报告,报送至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应每月(每年3月/6月/9月/12 月除外)对经营单位回访情况进行督导、跟踪,对经营单位报送的投行业务月度回访报告(附件1-3)进行审核后,每月10日前,发送至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同时报备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应会同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至少每季度对投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季度检查可采用实地查看、人员访谈、资料收集、拍照留存等多种方式,需双人对投行项目的具体进度、企业财务数据及其指标变化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和分析,并出具投行业务季度检查报告(附件1-4),在投后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并由分行/事业部加盖公章后,在每自然季度(3月/6月/9月/12月)末,发送至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同时报备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借款人(含担保人)对应的财务数据及其指标变化情况为投行业务季度检查报告的必备内容之一,同时分行应保持该等数据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投行业务存续期内,经营单位应每月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如有)的贷款卡信息进行查询,并将其动态变化信息反映在检查报告中。 同时,经营单位应结合投行业务风险特点,关注并监测业务合作机构及资金托管机构披露的信息、公开市场投资标的价格变动、媒体报道、监管部门通报等多渠道信息,加以分析判断,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四节 风险提示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单位及总分行投资银行部应当恪尽职守,识别和发现各类风险预警信号,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报告,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风险预警信号是指可能引致授信逾期或违约的重大或突发事件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或发生对其经营或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市场传言; (二) 借款人或保证人涉诉或重大纠纷,借款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其核心管理人员突然死亡、失踪的; (三) 押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大幅减少,不足以覆盖产品本金或收益,或遭受擅自处理,受到司法查封、冻结的; (四) 投资项目无法顺利完工或与预期目标有重大差距; (五) 产品挂钩标的的市场走势与原设计思路相违背或收益率低于市场同等条件下平均水平较多,政策、市场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 产品合作平台机构出现较大经营财务风险、声誉风险等; (七) xx银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测预警操作指南(2.0版,2013年)所附风险预警信号列表中列明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八条 风险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一)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涉及的不利于我行授信安全的信息; (二) 银监、人行、同业公会发布的信贷风险提示信息以及不良信 用、违规制裁名单和通报信息; (三)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载的逾期、欠息; (四) 银监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关风险信息;(五)各级环保、国土、规划、海关、工商、工信等政府职能管理 部门发布的违规处罚、违规通报、房屋拆迁等信息; (六)客户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产品销售、人事变更、股权及 财产结构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信息; (七)客户出现违反我行各类授信合同及承诺的违约信息; (八) 各类执法机构有关查封、冻结、扣划、票据公示催告等执法信息; (九) 各级司法机关有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纪检案件涉及我行授信客户及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信息; (十) 其他银行关于客户的违约信息及授信风险评级下调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或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发现、核实、评估风险预警信号后,应将投行业务风险预警报告(附件1-5)在24小时内报送总行投资银行部相关业务处/室、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相关业务处/室在接到上报的投行业务风险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应立即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并通知落实。 第三十一条 列入预警名单客户(业务),在出现债项评级列为关注级;非临时性逾期、欠息贷款和各类垫款;出现重大事项预警信号等情形之一的,成为问题客户(业务)。 经营单位和所属分行对问题客户(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经办分行提出并实施专门处理方案,专人跟踪负责,逐户建立问题授信跟踪管理台帐,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在我行授信基本情况、主要风险点、管理目标、具体措施、时间要求及进展情况等。客户经理根据客户风险变动和催收进展情况,定期补充更新管理台账。如投行业务出现不能按时偿付等任何违约情形,项目分行/事业部应比照我行自营贷款的管理办法,由项目分行/事业部负责清收和风险化解。 总行投资银行部应迅速协调项目分行/事业部、外部合作机构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理顺相关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协助项目分行/事业部开展资产清收工作,防范给我行带来重大声誉风险。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未定事项,经营单位和分行/事业部比照自营贷款业务中有关对公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执行和操作。第五节 到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在业务存续期的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前5个工作日,告知借款人利息金额和付息时间,提示借款人备足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利息; 结息日前2个工作日,应查询借款人账户有无留存足够结息资金,如无足够资金的,应电话或实地拜访客户要求落实付息资金来源。 如在约定结息日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利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书面利息催缴通知书,客户接到通知后还是没有付息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发起预警信息。 第三十四条 经营单位要加强投行业务/项目到期履约能力的预测,每个业务/项目到期前三个月开始,逐月进行还款来源分析。 投行业务/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前,经营单位应与清算人员核对到期本金、收益及费用等,以书面或通过其它有效方式提示客户准备资金还款。 第三十五条 投行业务/项目到期前一周,经营单位应当检查借款人的账户 有无足够还款资金,如无足够资金的,应实地拜访客户要求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第三十六条 对可能出现逾期或不能偿还的,经营单位应立即发起投行业务风险预警报告,按照本章有关程序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应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开展的投行业务情况组织一次自查。 第三十八条 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将根据投行业务风险状况及管理需要,牵头组织各类专项检查和风险排查,发现风险监控不到位、投后管理不落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对投后管理不到位、项目风险管理松懈薄弱的分行,有权暂停该分行上报投行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1:投行业务授信资金流向监控表附件1-2:投行业务管理台帐 附件1-3:投行业务月度回访报告附件1-4:投行业务季度检查报告附件1-5:投行业务风险预警报告 附件1-6:投行业务风险监控工作时间提示表1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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