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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用-个人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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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用-个人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模版.docx

    合同编号:        个人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特别告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        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借款人(即抵押人):身份证号: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借款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1.2 借款用途。(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2)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1.4 借款利率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1.4.1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28.1)确定执行年利率。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28.2。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2)以本合同28.2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1.4.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1.5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1.6 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28.1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28.1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贷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贷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 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2.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依内部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第三条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3.2 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核查。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情形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3.4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3.5 提款回转(1)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2)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3)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按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三十一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具体见三十一条的约定)为还款日。借款发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1)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偿还借款本息金额=        (2)等本递减还款法:每期偿还借款本息金额=+(借款本金-累计还本金额)×期利率(3)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十一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4.5借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利息(如第三十二条就提前还款补偿金另作约定的,则借贷双方按该约定执行)。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5.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贷款人或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遵守本还款约定,违反承诺的,贷款人或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均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5.3 借款人应先支付加收利息、补偿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5.5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六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在延长借款期限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第七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7.1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购房行为真实性,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7.2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房产其它共有人的同意。7.3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7.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7.5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7.6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7.7 当借款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2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7.8 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检查与监督。7.9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3)售房人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或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5)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7.10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7.11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7.12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7.13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机构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7.14 借款人需要转让所购房产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7.15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行使其他权利、履行其他义务。第八条 合同中止或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本合同。担保第九条 借款担保 9.1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见第三十三条。9.2 抵押9.2.1 抵押人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9.2.2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9.2.3 抵押人声明、保证与承诺:(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可依法流通或转让;(2)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其他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出现被查封、扣押等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情形的,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3)抵押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设定抵押等情况;(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5)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6)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房产时,无条件迁出该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无法解决的,抵押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安排的临时住所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7)抵押人知悉或发生本合同7.9及其他相关条款所列危及贷款人债权及抵押权事件时,将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8)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9.2.4 抵押物占管(1)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2)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9.2.5 抵押(预告)登记9.2.5.1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述财产设立抵押,抵押人、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助配合贷款人按相关登记管理机构规定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抵押人、借款人的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房产作抵押,且未委托售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在贷款人通知的期限内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2)依据当地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3)按贷款人通知时间到登记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办理登记。9.2.5.2 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9.2.5.3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在抵押物办妥房屋权属证书前,将所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同意在办妥抵押物房屋权属证书后,办妥抵押登记前,将房屋权属证书及所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9.2.7 抵押权的实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实现债权费用。(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5)担保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9.2.8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1)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2)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3) 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4)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1.1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11.2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11.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11.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4)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6)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11.5 如借款人对其家庭范围内房产套数声明不实,贷款人有权依借款实际发放日的法律法规、国家金融政策以及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政策,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适用的利率进行调整,该调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生效,并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贷款人有权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提前偿还借款数额为:依借款实际发放日的法律法规、国家金融政策以及本行信贷政策,购买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房产所需首付款与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2)向借款人追缴应付未付借款利息。应付未付利息金额为,依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计算,借款人在已履行的合同期限内应付利息金额与已付利息金额的差额。11.6 非因贷款人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或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申请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的,借款人、抵押人应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对借款剩余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伍的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上述违约金,并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11.7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与保证或其他约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11.8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11.9 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他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就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述房产的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方面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项下所有承诺、声明、保证、义务和责任等约定仍应正常履行。第十四条 借款人与售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变更、撤销、解除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本合同被解除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将借款人结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售房人账户直接划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如售房人将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直接返还贷款人,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剩余债务;如售房人未将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贷款人,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款项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保险 18.1 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18.2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18.3 抵押期间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18.4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费用承担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0.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0.2 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抵押物、还款账号等借款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20.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21.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21.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2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22.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或担保物出现权属纠纷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22.3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指向对象为抵押人。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22.4 借款人对如下事项表示认可: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使用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或用信额度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因素,重新核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贷款人如根据该核定结果需调减借款人尚未使用的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额度的,应提前七日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22.5 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管理规定,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担保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担保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22.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监管规定的颁布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根据上述相关规定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22.7 其他约定见本合同三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押)且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涉及选择项的,请划选择)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立约人信息立约人信息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借款人1借款人2贷款人抵押人1抵押人2第二十五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十六条 借款用途 26.1 借款用途为购买房产。26.2 借款人购买的房产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        。26.3 借款人声明:上述房产为借款人家庭(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范围内的第    套房产。借款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理解并自愿承担因做出上述声明产生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借款期限    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贷款凭证记载为准。第二十八条 借款利率28.1 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上/下)浮百分之        (大写)后确定。28.2 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按1.4.1约定的第    种方式进行浮动,选择1.4.1条第(2)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二十九条 其他先决条件为        。第三十条 借款提取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三十一条 还款 本合同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本递减还款法/                。还款周期为        (大写)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20日 /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账号/卡号        。第三十二条 提前还款 借贷双方对提前还款的特别约定为                。第三十三条 借款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第三十四条 抵押清单 抵押物清单房屋地址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类型住房    商用房权属证书情况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房产出租情况未出租/出租房产评估价值    万元当事人知悉:房产评估价值并非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第三十五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协助配合贷款人按以下约定办妥抵押登记:自本合同约定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办理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抵押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 保险 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保险的约定为        。第三十七条 通知 37.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37.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借款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借款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借款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37.3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第三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第    种。(1)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2)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三十九条 其他约定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贷款人代为办理以下所列事项:委托贷款人办理以本合同项下对应所购房产的抵押预登记手续及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登记或相关管理机关    份,效力相同。借款人、抵押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借款人( 抵押人签字并按押):贷款人(抵押权人)(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附件1 :共有产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书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房屋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共有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签字并按押):年    月    日附件2: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适用于借款人的配偶)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系借款人的配偶。本人同意贷款人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授权贷款人因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签字并按押):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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