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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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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实施办法模版.doc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切实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介绍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按照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联合制定本介绍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合办法)。第二条 本联合办法中光大证券为光大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根据双方签订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光大证券接受光大期货委托,为光大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2、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协助对介绍业务客户开展风险控制工作;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第三条 光大证券按照介绍业务协议对光大期货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与光大期货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光大期货直接对客户承担。第四条 光大证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光大期货、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光大证券证券经纪人及内部营销人员不得从事股指期货营销活动。光大期货对光大证券介绍业务客户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五条 为保障介绍业务的顺利开展,光大证券与光大期货共同制定开销户管理办法、客户风控实施办法、投资者教育制度、员工持续培训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办法等介绍业务规章制度,各自颁布后执行。第六条 光大证券与光大期货分别在经营场所或网站就介绍业务进行信息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介绍业务岗位人员基本信息(姓名、岗位、期货从业资格号,照片)、介绍业务范围、本联合实施办法、客户开户与网上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光大期货期货保证金帐号信息、银期转帐须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投诉方式(当面投诉、电话投诉、书面信函投诉)、投诉电话(光大期货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979 或客户所属证券营业部投诉电话)。 光大证券上述信息公示由期货介绍业务部客户服务岗负责,每月定期维护,遇岗位人员变化、重要业务流程变化等,则需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第七条 光大证券只能接受光大期货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第二章 介绍业务管理架构第八条 光大证券在经纪业务总部下设期货介绍业务部,负责介绍业务的统一管理。该部门设立业务主管及业务管理、风险监控、客户服务、营销策划5个岗位,至少配备5名介绍业务人员,由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员工担任。第九条 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至少配备2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介绍业务人员,分别担任开户岗和风控岗。经纪业务总部负责总部介绍业务人员的考核,营业部负责自身介绍业务人员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操作规范程度、被投诉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考核分为月度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介绍业务人员绩效收入、评先、晋级等挂钩,具体实施参照光大证券员工考核相关规定。第十条 光大证券介绍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示,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光大期货。第十一条 光大期货设立介绍业务管理部,作为与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部的对接部门,负责介绍业务光大期货端的统一管理。第三章 客户开户、销户第十二条 光大证券为光大期货介绍客户时,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统一开户要求、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开销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光大期货办理客户开户手续。第十三条 光大证券协助开户时,在客户开户审查的方式、内容和程序方面,与光大期货的开户要求保持完全一致,期货品种交易有特殊规定与要求的,需落实相关规定。下列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6、在可用资金、知识测试、综合评估方面未达到金融期货开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7、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四条 光大证券协助开户时,不能受理客户代理开户,不能在证券营业部以外场所办理开户,客户必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临柜办理开户手续,违反此规定导致的客户纠纷和损失,由光大证券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光大证券协助开户时,应对客户身份真实性及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客户身份、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开户岗位人员真实性审查错误造成的客户纠纷和损失,由光大证券承担责任。客户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的,光大证券协助开户时还应依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组织开户知识测试、综合评估等,并对知识测试、综合评估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光大证券完成客户身份真实性及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后,立即通过OA系统及时上传客户开户影像资料至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需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承担最终责任,复核无误后,方可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因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相关岗位人员复核错误造成的客户纠纷和损失,由光大期货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收到开户影像资料后,即时对介绍业务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回访过程中发现不适合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光大证券,予以劝退。第十八条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光大证券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须设立相对独立的场所,配备必要的开户器材及宣传材料,以满足做好投资者教育及开户工作的需要。第十九条 光大证券为光大期货介绍客户时,应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对于交易金融期货的客户要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第二十条 光大证券介绍业务开户人员应指导客户阅读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第二十一条 光大期货负责向光大证券提供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的领用、使用、流转、回收按照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合同流转与保管管理办法执行。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根据光大证券营业部的需求量印制、配送空白合同至相关营业部网点,营业部签收后对保管、使用承担责任。光大证券营业部将客户签署完整的一式三份的期货合同(包括附件),于开户后第一个工作日按客户号、按序邮寄回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期货经纪合同的返还采取登记管理的形式。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合同经光大期货授权签字人签字及盖光大期货经纪合同专用章后,于下一个工作日将合同其中的一份由期货公司按规定存档,一份寄给客户,另一份寄回光大证券营业部留存。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审核不合格的合同,于下一个工作日退回光大证券营业部重新与客户签署。第二十二条 光大证券营业部、光大期货加强对中间介绍业务客户开户过程留痕,做到开户过程的有效控制。第二十三条 根据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光大证券应妥善保存介绍业务客户开户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四条 光大证券、光大期货应根据双方制定的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客户交易风险管理流程等相关规定,明确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对介绍业务客户进行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 光大期货基于期货经纪合同,承担对介绍业务客户的风险管理责任,负责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光大证券中间介绍业务客户各项风险处置,包括:客户交易风险的动态监控、客户交易保证金调整、追保通知、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通知等风险管理措施,因任何风险管理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客户纠纷、损失,由光大期货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光大证券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协助光大期货对介绍业务客户进行风险管理,职责包括:监控并查询客户交易风险状况,向客户发出风险预警提示,当客户被通知追加保证金或被强行平仓时,承担对客户沟通和解释的责任,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交易风险时,承担风险提示的职责。光大证券营业部的上述职责仅限于协助光大期货进行风险管理,其与介绍业务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对客户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由光大期货承担。第二十七条 光大期货向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部及开展介绍业务的各营业部提供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报表,以便光大证券开展协助风控工作。第二十八条 每日结算后,光大期货和光大证券需分别完成以下工作:1、光大期货结算风控部负责生成客户每日结算账单,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送达客户。其中客户权益小于公司保证金要求的账户为风险账户,其风险通知随结算账单一并发送给客户;2、光大证券营业部风控岗应主动查询客户风险状况表,了解客户交易及风险状况,督促相关客户登录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看其每日结算单,以及时了解账户状况,并对风险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证券营业部风控岗应协助期货公司对客户做好结算单解读工作。3、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部风控岗应主动查询客户风险状况表,整体上了解客户交易及风险状况,做相关数据统计,督促相关营业部及时协助提示客户风险,并就重点客户对营业部风控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九条 每日盘中,光大期货和光大证券需分别完成以下工作:1、光大期货结算风控部全面负责客户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证券营业部负责其所辖客户的动态风险监控;2、结算风控部定时完成风控系统风险通知的发送,结合行情实时测算客户风险,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客户;3、光大期货结算风控部完成风险客户的风险通知;4、光大证券营业部对其潜在风险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客户做好减仓或及时追加保证金的准备;5、如果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处理风险,且其账户风险上升到应强平状态时,或者当客户账户出现违反交易所持仓规则的情况,以及盘中超公司风险且经测算盘后将超交易所风险时等情况下,结算风控部有权对客户执行强行平仓;6、光大期货结算风控部负责将强平结果及时通知客户;7、光大证券营业部负责做好客户追保、强平后的沟通、解释和安抚工作。8、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部风控岗监控介绍业务客户的盘中风险状况,对被强行平仓的客户,督促营业部做好强平后的协助通知、解释和安抚工作。第三十条 光大证券营业部风控岗需与光大期货结算风控部相关人员或光大期货对接期货营业部(业务部门)风控岗及时沟通客户风险提示结果,如有必要,应继续协助光大期货进行客户解释工作。光大证券营业部风控岗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时,需对相关过程进行录音,录音资料应妥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三十一条 光大证券、光大期货应分别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 信息技术第三十二条 光大证券与光大期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律组织相关技术指引的要求,分别制定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对接管理制度和光大期货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对接管理制度,以规范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协调技术对接的相关事宜。第三十三条 光大期货技术部负责IB信息系统的规划。制定规划后,光大期货负责建设和管理期货交易结算系统、辅助风控系统。光大证券负责建设和管理期货介绍业务证券端协助开户、行情、交易、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光大证券IB营业部负责应向客户提供协助开户、行情、现场交易系统,并提供网上期货交易等交易备份手段。第三十四条 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证券端接入光大期货期货交易结算系统时必须在双方网络边界处通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进行网络访问隔离。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光大证券及光大期货之间业务和数据的独立性,光大期货技术部设专岗负责期货交易结算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对光大证券的技术支持;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设专岗负责期货介绍业务证券端的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十六条 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光大期货技术部共同制定介绍业务信息系统容量规划。光大期货技术部根据系统动态监控的数据,对期货交易的数据库、网上交易服务器、网上交易带宽进行适时调整。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根据证券营业部的客户数量、业务规模的增长,对证券端设备进行容量的调整。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与光大期货技术部每半年共同组成评估小组对介绍业务信息系统容量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各自对自己的信息系统进行扩容,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三十七条 光大期货技术部和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共同完成期货介绍业务系统升级、联合测试、上线安排等工作,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系统升级、联合测试及上线方案由光大期货技术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光大期货为光大证券提供期货行情数据,光大期货应确保行情源及行情传输通道应有冗余,以保障期货行情即时、稳定、可靠传输至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光大证券各营业部应通过两条不同运营商的线路进行期货行情数据的传输,并提供给现场客户INTERNET期货行情。第三十九条 期货介绍业务系统中的敏感数据通过可靠、安全的私有协议加密后进行传输。第四十条 光大期货在光大证券机房建设子风控服务器,与光大期货的主风控服务器通过内网专线连接。证券营业部介绍业务人员利用期货风控终端,协助光大期货对客户开展风险提示等辅助风控工作。第四十一条 光大证券及光大期货对期货介绍业务系统维护、变更、升级前必须通知对方,并通过交易、行情软件、网站公告、短信等途径对客户进行提示,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四十二条 光大期货技术部与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介绍业务全网应急演练测试。第四十三条 光大证券及光大期货各自对自己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负责,当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出现技术故障时,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处理和解决问题,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告。第六章 合规管理第四十四条 光大证券法律合规部负责介绍业务的合规管理,将介绍业务纳入公司日常合规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风险控制与合规检查制度,内容包括人员资格、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合规总监依法对介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当地证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第四十五条 光大期货负责制定本公司介绍业务合规管理办法,光大期货首席风险官负责对介绍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并按照规定向当地证监局提交工作报告。第四十六条 光大证券、光大期货各自负责本公司介绍业务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如发现对方在开展介绍业务中存在风险或隐患,发现问题的部门应于当日向自己公司合规部门书面报告,合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书面形式反馈给对方公司合规部门,后者负责调查、核实并制定解决方案,经所在公司批准后,将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对方公司合规部门。第四十七条 光大证券、光大期货联合制定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规划,并按相关规定和联合办法进行自查。光大证券合规总监、光大期货首席风险官须履行对联合办法和联合规划的审查责任,并对联合自查结果签字确认,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第七章 投诉处理第四十八条 根据光大证券、光大期货制定的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光大期货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明确介绍业务客户投诉的途径、接待处理、分工协作等流程和各自职责,并在公司网站及相关营业场所公示投诉电话。第四十九条 采用光大期货和证券营业部两级客户投诉受理机制。光大期货受理客户投诉部门为交易客服中心;证券营业部受理客户投诉岗为期货风控岗。无论客户通过哪个途径投诉,光大期货均承担投诉处理的最终责任。第五十条 介绍业务客户可以根据光大期货投诉热线直接投诉或通过证券营业部进行投诉。客户投诉受理途径包括当面受理、电话受理、书面信函受理、上级部门批转以及其他方式。第五十一条 介绍业务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提出的涉及光大期货的投诉,证券营业部当日将受理的投诉通过邮件转交至光大期货合规稽核部。介绍业务客户通过光大期货投诉热线投诉的,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应按照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的规定,由首问责任人填写IB端投资者投诉记录表,详细记录客户姓名、投诉内容、投诉时间、联系方式等,当天报送被投诉部门分管领导、合规稽核部及IB管理部。光大期货介绍业务管理部负责将投诉上报光大证券,并对投诉进行全程跟踪及监督。第五十二条 光大期货合规稽核部应按照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的规定,对投诉进行稽查核处,并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由合规稽核部经办人填写IB端投资者投诉记录表,记录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经合规稽核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当日上报光大期货总经理。第五十三条 光大期货总经理对投诉事项批示后,光大期货合规稽核部当日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被投诉部门、光大期货IB管理部和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当日以电话录音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投诉人,光大期货IB管理部当日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部。第五十四条 被投诉事项涉及光大证券营业部或其员工的,由光大证券营业部负责投诉事项处理,并于处理完毕当日将调查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报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部和光大期货IB管理部备案,光大期货IB管理部负责转光大期货合规稽核部和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备案。第五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客户投诉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公司员工或相关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罚。第五十六条 光大证券营业部根据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定期整理投诉信息记录,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并将电话录音、电子文档等记录刻盘,连同纸质材料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光大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应根据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对介绍业务客户投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第八章 投资者教育第五十七条 光大证券、光大期货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投资者教育以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为核心,以增强投资者对期货产品风险的认知能力为目的,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的观念。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教育活动由光大证券与光大期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也可由证券营业部发起,对接期货营业部提供协助。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教育内容主要为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期货开户、期货风险控制、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第六十条 投资者教育活动由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部或相关营业部负责组织相关客户,安排培训场地,光大期货介绍业务管理部或期货营业部负责安排讲师。投资者教育主要方式为集中现场培训、网络视频、报告会、在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开户前风险揭示、客户回访等形式。第六十一条 光大证券与光大期货还以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期货交易手册、金融期货投资指南、金融期货宣传折页、宣传单页、教育光盘、海报、易拉宝等宣传资料由光大期货统一制作并配送至相关证券营业部。第九章 人员培训第六十二条 光大证券制定光大证券介绍业务人员培训制度,为介绍业务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性培训机制。第六十三条 介绍业务人员培训由光大证券期货介绍业务部统一组织实施,光大期货介绍业务管理部协助开展,双方共同制定培训计划,按照相关计划对介绍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第六十四条 光大证券介绍业务介绍人员持续培训由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部分构成。内部培训是指由光大证券与光大期货根据培训计划联合举办或单独举办的培训。外部培训是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相关培训和考试认证。介绍业务人员必须参加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取得不少于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培训学时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后续培训认证。第六十五条 介绍业务人员后续培训采用网上视频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形式,师资来源包括监管部门、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光大期货等。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光大证券与光大期货共同制定,适用于双方的介绍业务。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光大证券获得介绍业务资格起实施。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2014年4月01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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