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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两方).doc

    • 资源ID:95403090       资源大小:216KB        全文页数: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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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两方).doc

    *投资基金托 管 协 议(证券类)合同编号:【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甲方(基金管理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传真: 乙方(基金托管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 x传真:x29目 录一、释义4二、委托事项6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6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8五、基金财产的托管9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1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八、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15九、投资监督19十、基金费用19十一、基金收益的分配22十二、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2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3十四、托管报告24十五、信息披露24十六、 保密条款24十七 违约责任25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5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26二十、其他事项26附件一:授权通知书28附件二:划款指令29附件三:投资监督事项表30附件四:托管报告(格式)31附件五:资金划拨指定银行账户32附件六:资金到账通知书(格式)33附件七: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格式)34附件八:业务往来用章说明35附件九:业务联系单36鉴于:1、甲方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在中国境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机构;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私募证券基金资金托管业务。2、甲方作为 基金(以下称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特委托乙方为本基金项下基金财产的资金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资金清算、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在此声明: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基金财产托管服务不构成乙方对基金财产本金或投资收益的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承诺或保证。一、释 义除非本协议和基金合同中另有明确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按照以下所列释义:1、本协议:指*基金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本基金:指*基金。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证券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5、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就本基金签订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本基金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7、甲方/基金管理人:指*投资管理公司。8、乙方/基金托管人: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10、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15、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1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8、开放期(如有):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19、T日:指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20、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21、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22、托管资金账户(简称“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23、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2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25、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26、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2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29、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30、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限。31、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2、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3、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3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5、投资顾问(如有):本基金投资顾问为 公司。36、基金份额分级(如有):指本基金通过对本基金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和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基金份额(简称“进取级”)。优先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基金份额;进取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高风险且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37、优先级基金份额持有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如有):指持有本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的基金投资者。38、进取级基金份额持有人/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如有):指持有本基金的进取级份额的基金投资者。二、委托事项(一)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提供如下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账户中货币资金的保管;基金托管账户资金运用监督和划拨;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等资金的确认与支付;基金托管账户中基金单位交易资金的收付;基金财产清算返还;基金财产相关资料文件的保管;定期向甲方提供基金财产托管报告等服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二)甲方和乙方确认乙方托管的范围限于基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形式的基金财产,甲方应及时将资金形式的基金财产存入基金托管账户。乙方作为基金托管人对委托资金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行使管理、运用、处置权。2、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基金文件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收取基金报酬。3、有权监督乙方的托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基金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托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4、有权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并对第三方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配合乙方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账户。2、按本协议约定将资金形式的基金财产交付乙方托管。3、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本基金项下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作为主会计方,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办理本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并与乙方核对基金财产交易、资金、财务、银行日记账和资产估值结果。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提供资金用途说明文件及其他各类交易文件和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6、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本基金的财务状况及基金财产状况。7、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方法,完整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保存期为15年。8、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9、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乙方核对基金财产交易、资金和财务等相关信息。10、因甲方原因导致基金财产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提取、挪用、质押的基金财产,否则除归还被提取、挪用、质押的基金财产外,甲方还须按占用资金的实际天数乘以占用资金金额(划款发生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归入基金财产。如果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1、当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甲方面临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2)甲方开展的基金业务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被取消资格;(3)有任何可能导致本基金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基金托管账户内财产托管或可能使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2、违反基金文件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基金计划结束后无法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剩余基金财产的,甲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且乙方不因此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13、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聘任外包服务机构,并将相关基金运营事项(包括注册登记、估值与会计核算等)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的,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放弃相应事项的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就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负责。14、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按照本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基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行使保管职能。2、按照基金合同对资金用途、投资范围等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甲方的投资运作及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本协议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通知甲方限期予以更正,在甲方更正之前有权不予执行其划款指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当甲方行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基金财产价值的事件时,乙方有权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3、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及时获取基金财产投资的证券交易数据和资金对账单等。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5、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金的独立与安全。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4、复核甲方核算的基金单位净值和基金财产清算报告。5、核实除业绩报酬外的基金费用的计提和支付。6、核实基金利益分配方案。7、定期向甲方出具基金财产托管报告,由甲方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人。8、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方法,完整保存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保存期为15年。9、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提取、挪用、质押的基金财产,否则除归还被提取、挪用、质押的基金财产外,乙方还须按占用资金的实际天数乘以占用资金金额(划款发生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归入基金财产。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0、当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乙方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1)乙方面临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 (2)乙方开展的托管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处罚或被取消资格;(3)有任何可能导致本基金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基金托管账户内财产托管或可能使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五、基金财产的托管(一)基金托管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应相互独立。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托管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管理人财务专用章或基金托管人财务专用章”加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基金使用,并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3、基金托管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4、在基金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基金托管账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5、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6、本基金成立日,甲方向乙方发送基金托管账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告知划入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资金金额。7、本基金成立日上午12:00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本基金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成立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金额)(如有)、基金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明细表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本基金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并核对基金托管账户内基金资金无误后,向甲方发出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格式见附件七)。在本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前提下,乙方自发出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托管职责。8、基金托管账户的核对甲乙双方应分别登记本基金项下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按本协议相关规定,逐笔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确保资金变动记录及结果与开户银行记录及余额相符。(二)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2、基金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3、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同时三方存管的银证转账密码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其掌握。在基金运作期间,不得变更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三)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四)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复印件、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授权通知书(简称“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一),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书应注明被授权人的权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授权书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划款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指令。(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划款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申购日(T日)的前一日17:00时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于前述截止时间前发送的,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与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划款指令、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以通常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时,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的变更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七)划款指令的保管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八)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基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能同时进行普通证券交易和信用交易(如有)的证券经纪商,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可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三方协议或三方操作备忘录,明确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信用交易、资金清算、交收过程中三方涉及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在托管人同时作为证券经纪商的情况下,管理人授权托管人可使用证券交易结算相关数据,以履行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职责。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割,由证券经纪商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二)交易所期货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如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基金期货买卖的期货经纪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期货经纪商可就期货保证金保管、出入金、期货交易、结算数据发送及清算交收安排等事项,签订相关协议和备忘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本基金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保证金清算交割,通过期货经纪商办理,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由期货经纪商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三)非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基金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协议约定后,凭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本基金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资金账目和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实物账目的核对方式和内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定。(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1、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3、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保证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晚于每个估值日(T日)后一个工作日(T+1日)的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6、对于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按时拨付。如基金托管账户内资金不足,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六)申购、赎回净额结算申购、赎回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应收申购资金与应付赎回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申赎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2:00之前从募集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6:00之前划往募集清算账户。八、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甲、乙双方对本基金财产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与账册保管。(一)基金财产的估值1、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3、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4、估值目的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计价依据。5、估值时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核对。6、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7、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8、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以份额净值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不计提万份收益),待分配收益于实际转为份额时计入基金资产。(6)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8)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9)银行存款及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应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10)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的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时公布了该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则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该产品有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率对产品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也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法进行估值。(11)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9、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委托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提供资产估值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有关协议的约定为准。10、估值错误的处理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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