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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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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xxx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x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x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第七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第八条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分行按x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一条抵押率。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第十二条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x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x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x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第十三条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四条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当地森林保险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办理保险。办理保险必须指定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x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第十五条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须经x银行一级分行认可。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x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贷款申请。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林权证等有效证件;(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九)在x银行的开户证明;(十)x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十一)林木资源保险单(一级分行规定不需办理保险的除外);(十二)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十三)x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十九条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六)x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七)在x银行的开户证明;(八)林木资源保险单(一级分行规定不需办理保险的除外);(九)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十)x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二十条贷款调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用途等;(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四)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转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砍、间伐指标;(七)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八)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查。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查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x银行信贷政策;(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的按期偿还等;(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审批同意后,x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x银行的结算账户。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文本的“其他事项”栏目约定,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x银行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并经x银行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砍、间伐收入应优先偿还x银行贷款。第二十四条贷后管理。林权抵押贷款应按照x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二)借款人是否具有砍、间伐需求及是否取得年度砍、间伐指标;(三)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和监督林木砍、间伐及销售情况,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协议规定归还x银行贷款本息;(四)在借款人对部分或全部林木砍伐期间,客户经理应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数量和销售价格,监控其资金走向。第二十五条对本办法下发之后新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经营行,暂停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如需重新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其不良率必须控制在5%以内,并经一级分行批准。 第六章  抵押林权的监督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七条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经营行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x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x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权按照x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x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第三十条经营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县域支行和总行规定可以执行“三农”信贷政策制度的市辖区支行,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x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相关制度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关于xxx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2.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簿 附件1: 关于xxx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一、制定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誉为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的又一次“土改”。2009年6月,中央专门召开了林业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xx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随着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全国林业经济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防范贷款风险,增强同业竞争能力,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的蓝海市场,贯彻落实总行党委确定的“三农”和县域蓝海发展战略,总行制定了xxx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二、基本原则(一)适用性。实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省(区、市)所在地分行均可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对象包括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既可以是常规客户,也可以是“三农”客户;林权抵押贷款不仅可用于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二)可操作性。结合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为提升产品竞争力,办法在客户准入、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利率定价、保险及评估等方面更切合实际,各一级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三)风险可控性。办法明确了抵押物准入、权证管理、评估登记要求、抵押率及不良率的最高容忍度,进一步强化了贷后管理措施,增加了对已抵押林权监督和处置的有关规定,确保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可控。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共7章,34条。为使各行对办法有更加准确的理解,在实际操作中更好的贯彻执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其他经济组织。办法中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二)抵押对象。本办法试行期间,x银行仅受理林权抵押物为借款人本人的借款业务,暂不受理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办理的借款业务。(三)贷款担保。1、林权抵押范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规定“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该条款已不适用实际。为此办法第九条(六)款增加了“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即对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可以和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一并抵押。 2、抵押率。办法规定抵押率最高不能超过50%,一是综合考虑风险可控程度;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确定不同的抵押率;三是关于林木(林权证)集中面积多少可用于抵押,办法不作统一规定,由各一级分行根据区域地理环境、林权改革进度、林木生长特点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3、森林保险。因目前全国森林保险市场不活跃,森林保险品种少,且费率较高,完善森林保险市场还有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等实际情况,如硬性要求办理森林保险,将严重制约该项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同业竞争。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区域森林保险开办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需要办理保险予以明确。4、幼龄林的划分标准。因全国林木品种的多样性、差异性,办法没有对幼龄林的划分标准作统一的规定,由一级分行参照本地林业部门的规定予以明确。5、评估机构资质。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处于全面深入开展阶段,国家林权评估机制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较少,为促进业务发展,办法规定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但评估机构资格须经x银行一级分行认可。各一级分行应根据区域林权评估机构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准入标准,并对评估机构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四)贷后管理。为了加强林权抵押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各行除严格按照x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xx发2009392)执行外,还要认真执行办法规定应重点做好的贷后管理工作,并要求经营行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办法还增加了对抵押林权监督和处置的有关措施,这也是强化贷后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五)科目归属。科目归属按现行的“xxx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使用。根据“单位贷款”或“个人贷款”科目属性在贷款发放时分别选择相对应的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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