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综合授信合同模版(适用于公司客户单一额度授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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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综合授信合同模版(适用于公司客户单一额度授信).doc
Xxxxxxxxx综合授信合同(适用于对公客户单一额度授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综合授信合同编号: 债务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债权人(乙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给予甲方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综合授信合同(下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一、“综合授信”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在综合评价甲方的经营管理、风险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以提供一定期限内之综合授信额度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资金/信用融通的操作方式。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综合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拆借、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等本外币授信业务。二、“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根据乙方对甲方的综合授信确定的,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各项具体业务形成的授信本金的最高限额。对于虽属于上述综合授信范围内的授信业务,但该等业务已由甲方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对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则保证金金额等额对应的债务本金不纳入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对于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则其所质押担保的债务本金不纳入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三、“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办理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甲方履行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清偿责任的期满日(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承担担保责任期间)可以落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之后。四、“综合授信额度提用”是指甲方获得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后,在综合授信额度及其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的行为。与本合同相关的债务的发生日(即综合授信额度提用日)是指:借款业务项下为借款发放日,票据业务项下为出票日,保函业务项下为保函出具之日,信用证业务项下为信用证出具之日;若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对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或者具体业务项下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起始日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乙方得予根据该等情况核定债务的发生日,甲方视为知悉、同意并应当遵照执行。五、“余额”:乙方对甲方办理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该余额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乙方所给予的综合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一)“未到期余额”是指乙方依甲方申请在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内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而甲方应向乙方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乙方依甲方申请在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内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而甲方应向乙方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以及乙方为维护自身的对外信誉或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或银行实务代为履行或已经产生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六、“总合同”指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分合同”指甲方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办理授信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即为履行本合同而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本合同以下所提及的“具体业务合同”如无特别说明,均属于此处约定的“分合同”范围。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七、“主债务”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授信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偿还乙方的本外币借款、拆借、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等授信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务(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服务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保管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八、本合同第九条所指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要发生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甲方公司架构、公司股东变更、或有负债、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重要资产、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偿还债务能力、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交易,或者乙方和/或甲方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九、本合同第九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的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甲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能力、从事公司核心业务员工的雇佣和解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架构、公司股东变更、公司或有负债、公司存续、公司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稳定、公司发展、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偿还债务能力、公司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件,以及乙方和/或甲方认为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件。十、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第二条 综合授信额度一、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具体业务中甲方使用人民币以外其他币种的,按具体业务发生日乙方公布的货币兑换牌价折算。本合同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种类和授信用途等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二、本合同项下的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种类: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信用证开证; 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其他: 甲方在调剂使用上述不同授信业务种类对应的授信额度前,应征得乙方的同意。三、甲方如果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履行完毕某项授信业务下对乙方的清偿责任,则该项业务占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自动恢复,但根据乙方要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四、综合授信额度内授信业务金额、期限、融资利率及相关业务收取的费用等,按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甲方确认乙方业务系统就上述事项所产生电子记录的有效性,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及调整一、 本合同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二、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提供授信业务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综合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书面或口头同意。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甲方发生重大股权变动或产生重大负债;(二)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从事的某一交易或某一类或某一批交易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四)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五)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担保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为本合同担保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损毁或其价值明显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足额担保;(六)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或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或甲方其他承诺的约定履行义务;(七)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八)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九)甲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已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乙方认为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十)甲方出现重大信用或信誉危机,或者甲方涉及重大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十一)甲方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终止等);(十二)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十三)发生其他的任意情形,乙方认为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情形;(十四)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甲方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形。第四条 不同种类授信业务额度项下垫款和收款的偿还和调配一旦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出现逾期或乙方为甲方垫款等情况,则乙方有权将在某一或多项授信业务额度项下的收款用来偿还或调配其他授信业务额度项下垫款,而无需事先征求甲方和担保人的同意。第五条 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一、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和综合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二、甲方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实际使用余额之和(即实际使用且尚未清偿的综合授信额度余额之和)原则上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于“马上贷”等特色授信业务下,贷款用途允许将新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一时点综合授信额度使用余额之和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的情形,但在借新还旧转换结束后,最终的综合授信额度实际使用余额之和仍不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对已按时清偿的授信额度可申请恢复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未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取消或停止甲方继续使用剩余的综合授信额度。三、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四、甲方应按时偿还本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授信业务的融资资金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五、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令禁止的用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将授信资金挪用。第六条 担保措施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四)编号 的 (合同名称);(五)编号 的 (合同名称);(六)编号 的 (合同名称)。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且抵(质)押登记、交付等担保手续办妥前,乙方有权不办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各分合同项下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能生效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本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但乙方与甲方和/或担保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采取措施:(一)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的事件;(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的约定,擅自处置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丧失,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或其他有损乙方抵押权的事件;(三)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等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丧失,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乙方质权的事件。五、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甲方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乙方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先于物的担保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或于实现物的担保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甲方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乙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全部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乙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六、本合同项下既有甲方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乙方放弃甲方提供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同意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得在乙方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且同意放弃一切抗辩权。七、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上述担保之外其他的担保。甲方不得以本合同对担保已有约定等理由拒绝提供其他担保。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在乙方处办理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余额之和未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业务申请进行表面审查,审查符合乙方要求的各项条件和要求时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给予办理。因甲方的原因或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或超越申请文件表面内容之外的情形导致乙方无法对甲方的申请作出审查,均不构成甲方或担保人针对乙方的抗辩理由,甲方和担保人均放弃此等针对乙方的抗辩理由。二、乙方有权取得甲方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企业营销计划、投资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三、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融资之目的,甲方应提供乙方所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担保。乙方在甲方和担保人出现违约情形下有权留置任何经由包含乙方在内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占有的甲方或其担保人名下的任何账户内和非账户内的货物、物品、资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文件和单据,以及有权代表甲方或其担保人向第三方收取应收账款的凭证。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开展具体业务时使用人民币以外其他币种的,乙方有权视情况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具体金额由乙方确定。五、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时,未满足下列任一前提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并拒绝甲方提用综合授信额度:(一)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甲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作为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对应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三)甲方没有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达成令乙方满意的解决结果或得到乙方的豁免;(四)甲方在本合同第八、九条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到提款日均得到信守;(五)至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时甲方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六、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均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损害赔偿金;(三)违约金;(四)复利;(五)罚息;(六)利息;(七)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顺序和比例,且无需通知甲方或其担保人,或征得甲方或其担保人同意。七、乙方向甲方预收之任何费用不予计息。八、乙方应当恪守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甲方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保证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二、甲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及在本综合授信额度下各项业务的清偿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三、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甲方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四、甲方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甲方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本合同也不与甲方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甲方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甲方将立即无条件地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六、甲方在本合同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七、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受乙方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其解释权属于乙方。八、甲方如变更股权结构或主要管理人员、发生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注册资本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九、甲方使用综合授信额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如甲方未按本合同和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包括乙方在内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十、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甲方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乙方审核,甲方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乙方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审查,乙方对甲方从事的具体实质交易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甲方确认,除已经书面披露给乙方之情形外,甲方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者就甲方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并且未发生或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十二、如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甲方或与甲方有关的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乙方主动或者被迫参与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十三、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甲方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甲方在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间(指本合同签署后至甲方全部债务获得清偿之日)应按乙方要求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十四、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抵押的,甲方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于三个日历日内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足额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或者担保物担保;对于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的房地产拆迁,甲方负责要求及确保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或按乙方要求进行处理。十五、甲方应诚信地执行乙方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而发出的各项指示,发出乙方可能要求其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通知,签署乙方可能要求其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抵押、质押、转让的协议或其它协议、文件等以完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利益。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义务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书面报告甲方发生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件。二、如果甲方属于集团客户,甲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金额为甲方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性质、交易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三、在本合同项下主债务清偿完毕前,甲方或其担保人(企业法人)如发生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变更和或有负债等事项,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事项,甲方均应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或其担保人(企业法人)属于上市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机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披露日视为书面通知乙方之日。四、在本合同项下主债务清偿完毕前,甲方或其担保人(企业法人)出现违约、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甲方均应在发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及时足额的其他担保措施。如果甲方或其担保人(企业法人)属于上市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机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披露日视为书面通知乙方之日。五、在本合同项下主债务清偿完毕前,甲方的担保人(自然人)发生下列事由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及时足额的其他担保措施:(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二)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担保人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法律文件的约定;(五)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六)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还款或担保能力的;(七)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债权权益的情形。六、当甲方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甲方均须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七、甲方保证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同纠纷等)为由危害乙方的债权。八、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不得影响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的履行。九、甲方如发生住所地、营业地变更,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或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情形,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第十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一)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声明与承诺及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披露义务的情形;(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对或有负债的清偿能力)明显减弱;(三)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四)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五)甲方没有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任意一期授信业务的利息,或没有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任意一期授信业务的本金,或没有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任意一期授信业务的费用;(六)甲方停止偿还其债务,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七)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作为被告涉及刑事案件或者诉讼等;(八)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它事件;(九)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十)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担保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为本合同担保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损毁或其价值明显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担保;(十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未能按乙方要求追加保证金的;(十二)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十三)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十四)甲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十五)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三、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一)暂停或减少综合授信额度,直至取消所有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二)调整或缩减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三)宣布甲方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四)有权行使担保权或要求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五)终止本合同,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甲方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等债务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及其他费用,同时要求各担保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六)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七)如借款等债务逾期,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如甲方挪用借款,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挪用罚息;(八)从甲方开立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包括可透支账户)中划扣款项以清偿债务;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扣划当日乙方所公布的货币兑换牌价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交叉违约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甲方对本合同同时违约,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授信业务对应的融资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要求各担保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一、任何借款等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借款等到期债务的情况;五、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或即将被宣告破产;六、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义务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共有权人、接管人、受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更改名称等后的存续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第十三条 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加速到期条款甲方和担保人同意,一旦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声明与承诺或本合同第九条项下的义务时,或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一项义务时,乙方有权决定甲方对乙方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包括乙方垫付的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上相应费用的偿还义务立即到期。 第十四条 优先代位权的安排甲方在此特别申明,一旦在甲方违约或甲方未能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和费用等,而甲方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该债务时,对于甲方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益,乙方均有优先的代位求偿权。第十五条 抵销的安排一、甲方或担保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违反本合同或分合同约定导致债务提前到期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包括乙方在内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款项偿还债务。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务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日乙方公布的货币兑换牌价折算。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形成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甲方基于任何原因或理由针对乙方行使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抵销,亦不受任何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针对乙方行使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抵销。三、乙方对甲方和其担保人享有的本合同项下或者其他交易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受甲方和其担保人或任何第三人针对乙方行使的任何债权或其他权利的抵销。第十六条 有关增值税及发票事项约定如下:一、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开票项目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各类收入及费用的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或调整。三、甲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信息的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现错误的,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并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增值税发票能够或者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处理事宜。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诉讼及仲裁文书、通知送达条款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三、诉讼及仲裁文书、本合同项下通知送达条款(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及本合同(含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通知以邮件快递方式寄至当事人指定的通讯地址或以传真的方式传至当事人指定的传真电话,并经本款第(三)项的规定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无需再行公告送达。(二)当事人地址、传真电话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否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及对方当事人向原地址送达文书而被拒绝签收或向原指定传真电话发送传真而该传真无法接收文书的,经本款第(三)项的规定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三)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诉讼及仲裁文书、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合同签订地)市内的,发出后第二个日历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个日历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个日历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个日历日视为送达。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四)各方确认地址与联系方式以本合同的记载为准。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修改及其他事项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给予甲方、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乙方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妨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减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三、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授信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授信业务提前到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立即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债务。四、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开展授信业务或办理支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五、乙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发放相关款项、出具相关票据等),或将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划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承接管理,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六、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生产经营情况、还款情况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单方面调减或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或调整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乙方决定调减或取消甲方综合授信额度或调整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但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七、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成为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八、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以及经协商一致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等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乙方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十、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十九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经协商,本合同选择/不选择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